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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監獄管理員接受性招待 偷渡違禁品給受刑人

(圖/報系資料照)

7年前擔任台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的汪姓男子,接受性招待後給特定受刑人「特別照顧」,並為受刑人夾帶違禁品香菸、茶葉,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汪男造成監所內的特權階級,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之廉潔形象,依貪汙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

李姓男子因貪汙罪入監,李男的友人找上汪男,希望讓李得到特別照顧,2013年10月間,友人先招待汪男去海產店用餐,再續攤去理容KTV,然後讓汪帶舞小姐出場性交易;汪另接受請託,私下購買香菸給趙姓受刑人。

法院審理時,汪辯稱只是轉交茶葉、毛巾等,單純是違反「行政內規」;他坦承有前往吃海鮮、到酒店、帶小姐出場,但費用是請對方代墊,事後他已經還給對方,並無獲得不正利益跟意圖。

台中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將汪男判刑7年、褫奪公權3年,台中高分院重新認定犯罪罪名及罪數,並考量他的犯罪動機與犯後態度,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共4罪,各處1年8月至2年8月不等,應執行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