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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在台灣違憲失效 大法官「5關鍵」曝光

通姦除罪化!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違憲、即日起失效。(圖/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大法官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大法官也列出5大關鍵,主要是因應世界潮流、保障人民性自主權、再來是非重要法益、符合比例原則和性別差異。在亞洲國家中已有日本、南韓及中國大陸把通姦罪除罪化,大法官曝光5大關鍵理由如下:

(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向是南韓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都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

(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和法制變遷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别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繋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5)系爭規定一結合刑法第245條第2項宥恕規定及系爭規定二,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