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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65年「200斤稻榖」當租金 法官判土地返還地主

早期農村社會,稻子是重要農產,可當成交給地主的田租。(圖/中國時報廖素慧攝)

「稻谷200斤」看見台灣的今非昔比。高姓地主擁有嘉義縣一筆500多坪土地,但陳姓、張姓兩家人長期住用,並定期各交「稻谷200斤」的價金給高家,物換星移,農地變建地,高男欲討回土地,陳、張認為是租用的,法官判決稻谷200斤是地價稅補貼金,不是租金,陳、張要拆屋還地。全案可上訴。

陳家說,阿公時代就住在這裡,兩家是地主與佃戶關係,雙方是好朋友,地主留下土角厝給阿公住,土角厝損壞了,阿公重蓋成現在的木造磚房,且按「稻谷4315斤、厝地200斤、每年2期」的計算方法,按期付租金到高家指定的帳戶。

張家說,從祖父輩即住在這塊地上,至今65年多,都按期繳納三七五租約的錢及厝地租金,「厝地」是指房屋基地,所以「厝地200斤」就是使用土地的租金。

高男說,53年前繼承這塊土地,因久居台北,未管理這塊地,11年前欲贈地給兒子,中埔鄉公所查勘發現此地是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可能被課徵地價稅,因而寫了「厝地200斤」的字條,意即陳、張家交付稻穀200斤的價金是補貼稅金,而非租金。

法官審理,中埔鄉公所查核這塊地上的現有建築物,不符合農業使用,而土地已編為甲種建築用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農業用地,「厝地200斤」可認定是補貼地價稅,而非租金。

高家祖先提供土角厝給陳家先人住,是地主照顧佃農的情感因素,並不是放棄地主的權利,陳、張兩家人占用的土地不只是房子用地,還有庭院、空地,面積不小,而每年厝地200斤的稻穀只有區區數千元,若作為租金,顯然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