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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農業區遭濫倒建築棄物 彰縣府祭重罰

彰化縣溪湖鎮農業區遭業者大量運棄營建廢棄物,建設處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重罰新台幣30萬元,並限期30日內恢復原狀。(圖/中國時報吳敏菁)

不單是《廢棄清理法》可開罰,濫倒也違反地目使用,彰化縣建設處依《都市計畫法》出手了!彰化縣政府日前接獲檢舉,溪湖鎮農業區土地上堆置大量廢棄磚塊,依違法地目使用,重罰30萬元,並限期30天內恢復原狀;若屆期不繳罰款、不清理,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連續處罰。

縣府6月10日收到陳情指出,溪湖鎮位於「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農業區,遭不肖業者運來大量建築廢棄物,當下派員現場勘查,傾倒地點為溪湖鎮大庭段109-2地號土地。

濫堆廢棄物,一般都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彰化縣環保局指出,該處堆置物為營建剩餘土石,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依過往移送辦理,難以成案。

但濫倒不對,建設處不再坐視,依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等,得處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人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款。

建設處指出,這樁濫盜案有故意違法,且犯行惡劣,嚴重破壞及汙染農地環境,依法處以最重罰款,以遏止縣內農地違規使用亂象,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環保局指出,若不止是單純土方,還摻雜其他廢料垃圾等,處罰就不止如此,還得吃上刑法,至少得判刑1年以上。

縣府呼籲,汙染、違規業者不要再心存僥倖,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落實農地農用及環保等工作,縣府將持續盤查違法農業地目使用,維護縣內國土安全與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