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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庭收藥商198萬不算貪汙 但協助逃漏稅遭判2個月

黃健庭(圖/記者黃威彬攝)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在立委任內被控收錢遊說,歷審對貪汙「不另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另外黃男幫助逃漏稅部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至於他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撤銷「未發回」,但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

這起罕見的判決主文,是因本次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認為前審刑事第一庭將上訴撤銷,未考量的速審法的適用,不合法的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判決,有諸多不合法之處。

也因此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判決,黃男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前審撤銷是錯誤的,須回復到未上訴的法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原判決;至於貪汙歷審無罪,檢上訴不符合速審法規定,逃稅部分不得上訴卻上訴,都判決駁回。

2004年藥商送給黃健庭198萬,他以假發票、薪資單及交際費名目讓對方逃稅,歷審認定他收錢也向退輔會遊說,但藥品進用流程由藥審會合議決定,沒證據證明他讓藥商獲利,只能依違反立委行為法,移付立院審議懲戒。

黃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一二審都「不另為無罪」,未認 定構成犯罪,更一審只針對幫助逃漏稅部分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經分案,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任審判長,並罕見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