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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毒駕案彰顯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太低 法務部研擬修法

北市內湖區日前發生疑似公車司機毒駕肇事,法務部擬提高毒駕刑責。(圖/民眾提供)

北市內湖區日前發生疑似公車司機毒駕肇事,造成嚴重傷亡,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刑法》現行毒駕公共危險罪刑度太低,昨日指示檢察司研究修法提高公共危險罪章的毒駕刑責,比照酒駕殺人加重處罰,遏止毒駕行為。

北市內湖路一段9月21日晚發生藍26路線公車沒有煞車衝上人行道,造成1名員警受傷、1名機車騎士死亡,還有24輛停放路旁的機車受到波及被撞倒,檢警查出司機肇事前幾天曾吸毒。

蔡清祥認為,刑法中對毒駕規範的刑責太輕,毒駕會造成精神恍惚、甚至嗜睡,將車子撞上人行道,會造成非常大的意外車禍,公共危險罪章有修法必要,加重毒駕刑責。

刑法185之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清祥表示,法條規定施用毒品,須「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罰,但「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需不需要再進一步修正,或再加以詮釋、是否要與酒駕一樣,達到一定標準就規定不能開車或受處罰,都要討論。

蔡清祥說,查緝毒駕的方法,可以尋找新的科技來解決,但毒駕就是不應該,美國有十個州規定毒駕就構成刑責;德國、日本跟台灣現行法律一樣,已請檢察司收集外國相關規定,作為研修提高刑度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