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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殺死人竟獲無保請回 高院撤銷發回重裁

園市平鎮區45歲陳姓男子持刀刺死胡姓男子遭警方逮捕。(圖/資料照片)

桃園陳姓男子與胡姓友人發生衝突,上周他持折疊刀刺死胡男,警方將他逮捕後,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聲請羈押,但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陳男酒後犯案,裁定讓他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重裁。

桃園地院認為,陳男經訊問後,依其供述及卷內事證,雖可認他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他是酒後犯案,應是一時衝突所致;他行凶後停車及前往按摩店等情,尚非一般逃避刑責的手法,尚難以此即認有逃亡之虞。

桃園地院指出,陳男目前住處向他人承租,也非居無定所之人,所以他雖涉犯重罪,行為殊無可取,但尚無羈押之必要,命他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平鎮區特定住所,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部分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檢提抗告後,高院認為原裁定用質疑陳男行凶動機,而推認他並無刻意躲避偵查的行為,且未敘明陳男究有何事實足認並無逃亡之虞,或無逃亡事實,而無羈押之必要,顯有未洽,因此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地院更為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