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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消防分隊長為籌前妻贍養費 假發票貪汙2萬元

高等法院改判為籌錢付贍養費的消防分隊長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消防局楊姓前分隊長為了付前妻贍養費、小孩學費,被控在辦理國小防溺活動時,和2名李姓業者用不實發票核銷詐得2萬800元;一審依貪汙等罪判楊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檢方因一審判決漏未宣告楊褫奪公權,提起上訴,高院改判楊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裭奪公權3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中,一審判刑6月的李姓燈光企業社負責人,高院改判徒刑5月又15天,褫奪公權1年;另名李姓設計公司負責人一審判刑3月,因未上訴而確定。此外,業已退休的楊員也因此案,被公懲會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楊2016年4月辦理國小防溺工作、2015年於區公所辦理防範一氧化碳宣導時,向燈光企業社李姓業者承租1套音響、1套音響及帳篷。

但李以不實發票向學校、公所核銷後,交由楊向消防局申請經費,撥款下來再佯稱有代墊款項向消防局領零用金,詐得2萬800元拿去付贍養費、小孩學費;另楊和設計公司李姓負責人說好,以開立不實發票浮報經費,補足他先前積欠尾款。

檢方去年11月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楊、李3人,楊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去年6月申請退休獲准。

一審認為,楊犯罪所得僅2萬800元,已全數繳回,犯後態度良好,依貪汙、偽造文書各判他1年10月、3月,均緩刑5年,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設計公司李姓負責人被依商會法判3月,緩刑2年,而燈光企業社李姓負責人因屬累犯,被依貪汙罪判刑6月。

不過,檢方發現,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者,亦須宣告褫奪公權,但一審判決對楊、企業社李姓負責人2人涉犯貪汙罪部分,漏未宣告2人褫奪公權,提起上訴,高院改判楊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裭奪公權3年;另李姓燈光企業社負責人,高院認累犯處罰太苛,改判徒刑5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