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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密碼4/同樣手法犯案3次 「浴巾男」上訴被法官打臉

16年前當時刑事局僅能以人工的方式比對指紋,因此小青遭闖空門猥褻的案子雖有完整指紋,但仍線索太少,案件石沉大海。(圖/翻攝自刑事局官網)

桃園一名現年約39歲的女子「小青」(化名),16年前遇闖空門的歹徒,以浴袍蓋頭對她劫財劫色,所幸她勇敢打跑惡徒,讓警方順利採到一枚指紋,加上她平日就有寫日記的習慣,將受害過程寫成「93.6.2」的日記,讓懸宕多年的住宅猥褻案宣告偵破,找到另案正在花蓮看守所的惡狼陳明輝,但陳明輝否認犯案,辯稱當時只是去案發地附近買涼麵,但警方比對陳明輝DNA後,發現他以同樣手法曾犯下另外2件案件,打臉陳明輝的狡辯之詞,法官依據日記和指紋的鐵證,判處陳男3年8個月有期徒刑,並令其至醫療處所強制接受治療。

刑事局在2017年「指紋電腦子系統」更新後,比對出在花蓮另案入獄的陳明輝,在2004年6月2日侵入年約23歲的小青(化名)的中壢套房猥褻案。但陳男否認犯案,指自己當兵時身高就是一百166公分,耳朵髮長已及耳。

陳男並辯稱,當時他只是住在案發地附近,去附近買過涼麵,只知案發地的大概位置,從未進入小青所住的大樓套房內,並質疑被害人小青的記憶力以及日記本和刑事局指紋比對的真實性,不服一審3年8個月判刑,上訴二審。

小青遭歹徒襲胸猥褻後,以「93.6.2」事發日期記錄在日記本中,成為讓惡狼現形鐵證。(圖/本刊繪圖組)

但花蓮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被告陳男曾以同樣手法在附近地點犯下其他2件侵入住宅強盜性侵案,犯罪手法均是以被害人的浴巾或浴袍矇住被害人的頭部,進而性侵或猥褻。

法官並審酌當年9月陳男另犯刑案的照片,顯示陳男髮長及耳,膚色黝黑,依據小青受害的案發時間,約1至3個月,往前回溯案發時,陳男的頭髮頭髮較短,和小青在警訊和一審所證稱:「歹徒頭髮長度約比平頭還長一點,皮膚很黑,像工地工人的形容相近,小青的陳述和記憶力並未悖離事實。

陳男另涉及2起侵入住宅強盜性侵案,二審共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被害人小青遭猥褻案,花蓮高分院法官依據前案犯案手法、小青所寫的日記以及關鍵指紋,將陳男判處3年8個月有期徒刑,並須在服刑前,至醫療處所強制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