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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化立場看待文大董事會爭端

文大(圖/黃威彬攝)

文大(圖/黃威彬攝)

109學年度在學學生高達2萬4千餘人,位居全台學生人數排行榜第4名的文化大學,最近董事會爭端再起,再度躍上媒體版面。參酌私立學校法的立法意旨,促進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機會等,這些俱為私立學校被期待發揮的機能。承此,有關文化大學董事會爭端,尤其宜從公共性立場審慎思辯。

析言之,私立學校依法其性質為財團法人,本質上就具公益性,並受到相關法令嚴密規範。就私校董事會的選舉而言,本應由現任合法的董事推舉下屆董事。全台灣其他性質的公益性財團法人,選舉下屆董事,亦僅有現任董事有選舉權。因此,董事會問題癥結在於,其成員是否具代表性以及能否公正健全行使職權?是否有具有社會公望的校友擔任董事?進而能發揮襄助校務發展的效果。

私立學校的校產,本屬財團法人,並無由家族個人私有把持的法律依據。近來幾則在論述文化大學董事會爭端時動輒冠上「改革派」、「家族派」字眼的相關報導乃至評論,難謂公允。況且董事會乃合議制,只要董事會成員及結構沒有問題,所做的決定符合學校利益,除非有違法掏空情事,否則實難僅憑董事會成員有創辦人親屬,即能遽然指摘有所謂「私有化」,甚至已由所謂「家族派」掌控云云。總之,私校的公共性,重點在於董事執行職務時是否有良好的教育理念以及為國家培育英才的具體決策,至於是否與創辦人有親屬關係,並非監督私校辦學重點,若干論者單憑董事會成員身份無端指控家族派與校產私有化情事,恐有混淆視聽之虞。

回到問題的本質來看,文化大學董事會爭端基本上是個很單純的法律問題,所謂「家族派」、「改革派」之爭,大抵是被刻意操弄的假議題。董事會的決議本來就是合議制,原則上多數董事的決議即可代表董事會的意志,文大董事會先前2位涉及掏空爭議的董事,既已於107年間經過多數董事同意將其解任,縱然暫時取得假處分裁定,然其裁定所保護的乃是其「任期內」得以執行職務的「暫時性措施」,並未認定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故於「任期結束後」,原假處分裁定之效力,當然不包含在內。換言之,當時為裁定的法官當然無法事先預料多年後的董事會竟然未能在任期內推選出新任董事,故裁定之效力當然不及於「任期後」,2位先前被解除董事職務者,即於任期屆至後失去假處分之保護傘,此乃當然之理,試問:已遭解除董事身分者,焉能代表董事會決定下屆董事? 總而言之,私校公共化的精神,在於私校董事是否確實有辦學之理念及為國培育人才的胸襟,而非只是單純享受權位,濫用權力,甚至利用各種表面合法的手段圖謀個人之私利,此才是監督私校辦學之重點,董事身分為何?與辦學是否善盡職責並無關聯,倘若單純以身分作表面判斷,不僅對於私校創辦人親屬做出歧視性的不合理評論,反將模糊了監督私校辦學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