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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無業擁4間房!離婚只需付「扶養費2500」 妻傻眼上訴...多拿6000

(示意圖/PAKUTASO)

(示意圖/PAKUTASO)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往往走上離婚一途。上海一名擁有4間房產、無業的張姓男子,日前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被妻子要求支付每月1500元(約新台幣6489元)扶養費。一審,法官判張男需支付600元(約新台幣2597元)。全案經過上訴,上海一中院法官改判,張男應每月支付2000元(約新台幣8652元)扶養費。

根據陸媒《上海法治報》報導,張男與奚女於2014年生育一女,不過之後張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奚女則要求,張男應支付每月1500元(約新台幣6489元)扶養費。經查,張男本來有一份年薪50萬元(約新台幣216萬元)的工作,但自2016年8月後就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名下有4間與父母共有的上海房子,2間自用、2間出租。

一審法官認定,小孩年齡尚小,考量雙方目前實際收入情況等事實、生活便利、對生活環境的適應等因素,由奚女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由於張男目前無工作及收入情況,酌定需支付600元(約新台幣2597元)扶養費。

案經上訴,上海一中院法官認為,張男名下有4間房產,其中2間出租,應有一定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扶養費,一審法院基於張男失業確定撫養費為每月600元(約新台幣2597元)屬於較低水平,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正常需要不相適應,因此改判張男應每月支付2000元(約新台幣8652元)扶養費。

上海一中院表示,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父母的負擔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範圍內支付撫養費的承受能力。對於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