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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開曳引車衝撞反怪警察太凶 最高法院認定妨害公務判6月

楊姓女子開曳引車超載、抗拒警方攔查,遭判刑6月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楊姓女子開曳引車超載、抗拒警方攔查,遭判刑6月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楊姓女子開曳引車超載砂石拒絕警方攔查,還企圖衝撞員警,犯後她指責員警執行職務太兇,還一擁而上讓她很害怕,警方則喊冤,指楊女不過是超載,竟衝撞員警,實在太奇怪;高等法院認為她拒絕警方攔查還衝撞員警,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5月26日下午,楊女開曳引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六福路行駛,員警發現她違規停車及疑似超載,上前攔查時,楊女未立即停車,反而駛入六福路與油管路左邊土場內才停車。楊女拒絕出示證件、也不願下車,倒車駛出土場離去,員警開啟警報器尾隨其後,同時通報請求支援。

楊女沿途闖越3個路口的紅燈號誌,後來因支援警力到場,曳引車四周遭警車、警用機車各2輛包圍,員警以手寫板書寫「不下車破窗」等文字,楊女再度開車離去,員警朝曳引車右前車輪射擊4槍,才順利逮捕楊女。

一審桃園地院採信楊女主張,認為她雖然拒絕配合警方攔檢,甚至駕車迴避,但還不到《妨害公務罪》所稱的「強暴」行為程度,判決無罪,二審高院則認為,楊女駕駛曳引車嚇阻員警,使員警退避不敢靠近,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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