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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遇庸醫視力全毀 診所與醫師判賠903萬

眼科診所醫師輕忽造成女童視力嚴重受損,台北地院今判診所與醫師均需賠償。(圖/資料照)

眼科診所醫師輕忽造成女童視力嚴重受損,台北地院今判診所與醫師均需賠償。(圖/資料照)

台北市1名9歲女童,因近視前往眼科診所求診,在告知配戴角膜塑型片後眼睛不適後,醫師開出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點用,卻未告知有失明風險,更未追蹤眼壓,造成女童長期眼壓過高、青光眼,進而導致左眼失明,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宣判眼科診所和醫師均需擔負責任共賠償903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被害女童父母主張,女童於2013年2月15日因近視到眼科診所求診,但醫師診療後鼓吹他們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要求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於是女童開始配戴角膜塑型片,但配戴後雙眼不舒服,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回診時醫師卻囑咐繼續配戴,且持續開出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點用以改善眼睛不適。

2年過後,女童於2015年2月,因左眼逐漸看不到,到台大醫院掛急診,經診斷因眼壓長期過高,還有青光眼,造成視神經受損,左眼完全喪失視力,右眼視野僅剩4分之1、視力0.16。

北院審理時,被告的眼科診所和醫師均抗辯沒有疏失,還說不能排除是病患未遵照醫囑使用眼藥水。

法官認為,藥物仿單上有註明長期使用會導致眼壓升高、青光眼、視神經受損等,依診所處方收據,醫師2年來共開出22次類固醇眼藥水,處方收據卻沒有任何警語或副作用說明,若醫師有告知風險,父母愛女心切,豈有可能任意讓女童長期點眼藥水,認定醫師未盡告知義務。

法官指出,女童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認定醫師和診所有醫療過失,判決得應賠償女童803萬多元、女童父母各50萬,合計90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