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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簽經紀公司眉角 女星被逼拍三級片「不拍就等著賠錢」

資深媒體人狄志為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複雜的契約關係。(圖/翻攝YouTube)

資深媒體人狄志為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複雜的契約關係。(圖/翻攝YouTube)

對許多藝人、球星或網紅來說,為了處理大量的工作機會及代言,多數會需要有專業的經紀公司幫忙把關、接洽,才能有效獲利,確保工作源源不絕。但資深媒體人狄志為爆料,藝人現在如果遇到經紀公司,想用「55分」的比例去分得獲利,簽約前都要想清楚,更不要說過去常見的「37分」的吸血鬼經紀約,且藝人在簽定效期較長的經紀合約都要想清楚,而且最好不要任由經紀公司予取予求,因為過去就有過香港藝人被逼著去拍三級片,「合約簽了你不拍,就是等著賠錢」。

狄志為在《新聞挖挖哇》節目中表示,經紀公司與藝人、名人合作,因為會需要投入大量的訓練資源在上面,所以過去常見雙方的拆帳比例有相當懸殊的「經紀公司7,藝人3」的吸血鬼經紀約,即便是現在日本、韓國的練習生藝人,有的還是採取這個比例進行分帳。

狄志為提到,藝人名人與經紀公司除了拆帳比例要仔細,對於一簽就簽個5年、7年長約的人,最好不要一套合約條文簽到底,應當設定所謂的「逃跑條款」,每2、3年就設定檢視經紀人或經紀公司為其達到的成效,再進行雙方分潤比例的調整,才是比較合理的契約內容。

狄志為也提醒,在經紀公司掌握藝人合約期間,等於擁有藝人的肖像權,也能代表藝人身分去簽約,雙方在合作時,最好增加但書,以免經紀公司私自接了藝人不想做的工作,像早期香港常見有一些藝人,經紀公司直接幫藝人接拍三級片,逼著去脫衣服拍片,「合約簽了你不拍,就是等著賠錢」,讓這些藝人有苦說不出,只能乖乖就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