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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棒球隊」綁樹上打死 嫌犯各判9年8月以上徒刑

新北張姓男子打傷人,反遭對方糾眾打死,新北地院判處嫌犯9年8月以上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張姓男子打傷人,反遭對方糾眾打死,新北地院判處嫌犯9年8月以上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25歲楊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口角後,遭張男打傷,楊男找21歲林姓男子及多名少年圍毆張男,再把他押往新北市五股觀音山,拿皮帶綁在樹旁,持木棍、鋁棒將他打死,新北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楊男9年10月徒刑、林男9年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8月23日,楊男與張男在新北市泰山區某摩鐵內開趴,卻因故起爭執,楊男遭張男打傷後,吞不下這口氣,找來林男及多名少年,於同年8月25日,持球棒等物圍毆張男,再把他押往五股觀音山區某路旁,拿皮帶把他綁在樹旁,持木棒、鋁棒毆打。楊男還拿辣椒水噴灑張男,接著把他押到五股四維路的鐵皮屋,再丟棄在新莊19號越堤道路旁。

路人見張男奄奄一息,撥打119報案,張男送醫後仍不治;法院審理時,楊、林2人坦承毆打張男,但辯稱無殺人犯意,合議庭認定,楊、林2人犯案時未拿出車上更具殺傷力的開山刀或西瓜刀,且當時有人說:「打手腳就好,不要打頭」,後來把張男載往19號越堤道丟棄時,曾打電話給張男的朋友、要求接人,遂判定是傷害致死而非殺人罪。

合議庭痛批被告2人手段兇殘,目無法紀,顯無尊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的法治觀念,惡性重大,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使家屬痛失親人,留下終生無法磨滅的傷痛,所生損害甚鉅,迄今未與家屬和解並賠償損害,各判處9年10月、9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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