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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4歲以上乘客全須繫安全帶」 違者最高罰6000元

立院三讀通過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圖/報系資料照)

立院三讀通過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規定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全須繫安全帶。違者可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但若駕駛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則處罰乘客。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則加重處罰,罰鍰從1千5百元提高至2千元。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雇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此外,相關修法也規定,除了需要依照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新加入「防止捲入裝置」,三項都必須裝設,未依規定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以下罰鍰。防捲入裝置之規格、種類,以及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