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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萬成廢紙?5】地政局註銷權狀 律師:根本像極權國家

訴願書文末指出撤銷土地登記、同意出售土地的公文以及買賣土地為兩件事,但土地權狀最後仍被註銷。 (圖/讀者提供)

訴願書文末指出撤銷土地登記、同意出售土地的公文以及買賣土地為兩件事,但土地權狀最後仍被註銷。 (圖/讀者提供)

針對土地權狀遭撤銷的情況,律師沈泰基表示,台灣對於人民財產的保護相當全面,且《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裡都載明,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塗銷、註銷權狀,但是這樣的事情卻在台中市發生。

沈律師指出,依據《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能任意註銷、塗銷、撤銷人民的財產,一切都必須依照司法機關判決的結果才能夠進行變更,而台中地政局今天將人民的權狀撤銷,土地所有權人在拿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時就已經是被撤銷的狀態,這樣的行為跟共產國家一樣,國家想把土地收回就收回。

而台中市地政局在收到內政部的訴願書後,訴願書裡面有提到要撤銷原處分,也就是將原本登記、轉移的處分撤銷,並沒有提到要將善意第三人的土地權狀撤銷,台中市地政局這樣的行為根本是濫權,就像極權國家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