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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年制度最後1件解釋案出爐 新北市慈祐宮帶領走入歷史

司法院大法官24日作成釋字813號解釋,針對新北市新莊慈祐宮(媽祖宮)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被列為歷史建物,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對減免地價稅金等看定宣告部分違憲,其他都屬於合憲。(圖/中國時報林偉信攝)

司法院大法官24日作成釋字813號解釋,針對新北市新莊慈祐宮(媽祖宮)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被列為歷史建物,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對減免地價稅金等看定宣告部分違憲,其他都屬於合憲。(圖/中國時報林偉信攝)

新北市「普安堂」座落在慈祐宮的土地上,普安堂被列為歷史建物後,慈祐宮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24日作成釋字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的規定合憲。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歷史建物所定著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但土地所有權人依文資法規定,只能在50%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並沒有給予「相當補償」,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

釋字813號解釋,也是實施73年的大法官會議最後一號解釋,釋憲制度未來將有重大變革;《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改採「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釋憲結果將改用「裁判」而非「解釋案」。

本件釋憲案導因,1914年創建的普安堂,土地在1977年由慈祐宮登記在名下,之後,普安堂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獲准,慈祐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並主張文資法相關規定違憲。

大法官認為,文資法相關規定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限制,就歷史建築登錄所欲達成的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之目的而言屬必要,不因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而有不同,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的規定「合憲」。

但大法官指出,第三人所有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後,土地使用因文資法相關規定受限制,形成其財產權的特別犧牲,相關機關應修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