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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搖門代價有多大? 資深刑警曝「最重被函請地檢署偵辦」

(組合圖/翻攝自王力宏臉書/李靚蕾微博)

(組合圖/翻攝自王力宏臉書/李靚蕾微博)

李靚蕾11日深夜發文指控王力宏帶著3名陌生人探視小孩遭拒,竟想硬闖還用力搖門,嚇得她當時「手抖到停不下來」,並透露已在事發當天向警方聯絡。對此,警方證實李靚蕾事發當天下午曾致電大安警分局,也於昨(12日)下午2點多委託管家報警;另有資深刑警表示,依李靚蕾的說法,王力宏等人的行為已涉嫌恐嚇,最重可函請地檢署偵辦,並由檢察官簽結。

從李靚蕾在11日公開的監視器畫面,能看到王力宏當時帶了3名黑衣男回家;對此,王力宏的經紀公司發表聲明,指出是律師建議王力宏要避免與李靚蕾獨處,才會帶其他人現身。但據《蘋果日報》報導,一名資深刑警表示,李靚蕾自述當時被嚇得手抖到停不下來,已符合《刑法》的恐嚇罪嫌,且屬「非告訴乃論」,認為警方受理過程有些許瑕疵。

據了解,李靚蕾先是在9日下午致電給大安警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所長,描述當天情形並透露「自己的手一直發抖,還停不下來」,當時所長詢問李靚蕾是否要報案,但李靚蕾婉拒並說「考慮看看」。直到昨日下午2點多,李靚蕾才委請社區男管家帶著她親筆署名的委託書及當天事件的自述,到新生南路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後依據管家描述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但案由空白,管家當場翻拍並將照片傳給李靚蕾後,完成報案程序。

資深刑警分析,一旦檢察官或警察接獲恐嚇罪案情,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寄發通知書給李靚蕾,以及涉案對象王力宏等人到案說明,若屢傳不到,則應函請地檢署偵辦,並由檢察官簽結,而非只給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另據《TVBS》報導,律師楊晴翔表示,李靚蕾雖然沒有提告,但有收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若日後雙方還有其他訴訟,可能成為法庭攻防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