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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投保 違者處1200元以上罰鍰

電動自行車納管,掛牌投保才能上路。(圖/本報資料照片)

電動自行車納管,掛牌投保才能上路。(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道路上常見的無牌照電動二輪車,明確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確定全數須納管,除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也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禁止未滿14歲者駕駛;新法施行2年內,應依規定領用、懸掛車牌,逾期違反者,將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全台約有65萬台無牌照的電動二輪車,跟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但隨著意外、傷亡數字不斷攀升,事故受害者卻缺乏法律保障,車體品質也欠缺法規管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早有修正必要,讓車輛納入監理審驗機制、牌照管理制度,並投保強制險,避免事故發生求償無門。

昨三讀條文明訂,所謂「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含電池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未來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才得以上路。

為保障駕駛者,參照汽機車強制險規定,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登記、換照或發照。

新法也禁止未滿14歲者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以往對於未依規定方向行駛、於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未禮讓行人等情形,原處600元以下罰款,調高為1200元以下。

此外,為督促行人守法,此次也調高對一般行人的罰鍰。以往未依規定穿越車道、在未畫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原處300元罰鍰,修法後調高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