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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調解房屋糾紛當街嗆「你有病啊!」 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

台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歸仁警分局謝姓警員罰金5000元。(圖/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歸仁警分局謝姓警員罰金5000元。(圖/報系資料照)

「你有病啊!」、「有病要看醫生啦!」,台南市歸仁警分局謝姓警員前年處理一起房屋整修所引發的糾紛時,因不滿當事人謝姓男子的言談態度,當街大聲說出這些話後挨告。審訊時,謝員雖搬出《精神衛生法》辯解,還強調當下已經盡量用中性、客觀的言語,但仍被台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

判決指出,2020年12月間,謝員被指派處理謝男、楊男因房屋整修所引發的糾紛時,在過程中不滿謝男的言談態度,不僅在巷道大聲對謝男說「你有病啊!?」、「有病要看醫生啦!」,還對著謝男的家人表示,對方「明顯不正常啦!」

事後,謝男向台南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案經檢方偵結起訴後,謝員在審訊時辯稱,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員警可於現場判斷1個人是否行為異常或疑似精神疾病,他自認當下已經盡量用中性、客觀的言語,告知對方需要就醫,及以客觀言語向另名在場人解釋謝男不符大眾思考邏輯及脫序的言行,並無侮辱對方的意思,還出示職務報告、報案紀錄單及密錄器檔案光碟作為佐證。

不過,法官認為,《精神衛生法》只規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時,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護送就醫等權責,指的是員警值勤時遇有上述情事,自應依法通報並循法定程序處理,並非可以藉此恣意謾罵。

法官還強調,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時,以激動情緒指稱對方「有病」、「明顯不正常」,依社會一般常情判斷,顯屬對告訴人的貶抑言語,難以認為是中性、客觀陳述;更何況,被告在過程中,也未曾根據《精神衛生法》向主管機關或醫院諮詢、聯繫或通報。

法官審酌,謝員不思以適當態度面對、處理他人間的紛爭,僅因值勤時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即以貶抑詞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及人格評價受有不良影響,未能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加上又沒有獲得告訴人諒解,處罰金5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