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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21項竊盜罪! 欠債男「7天跨縣市」偷盜5家超商、8座停車場

李男急於清償債務,去年1月間在7天內跨中南東部大肆偷竊超商提款機及停車場自動提款機,法官依21個偷竊罪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李男急於清償債務,去年1月間在7天內跨中南東部大肆偷竊超商提款機及停車場自動提款機,法官依21個偷竊罪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李姓男子急於還債,覬覦提款、繳費機現金,去年在7天內橫跨中市、台東、苗栗及高雄,大肆破壞偷竊8家停車場、5家超商,囂張到將提款機整台搬走,一審去年依21個竊盜罪判刑4年,不得易科罰金;另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強制工作3年。此外,1家產物公司針對某銀行所有3部提款機求償,台中地院近日判賠123萬餘元,不得上訴。

李男因買賣彼特幣礦機發生買賣糾紛,積欠債務簽立本票,因面臨強制執行,急於清償竟覬覦現金超商提款機、停車場的自動繳費機內現金,展開中南東跨縣市偷竊計畫,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期間7天內,利用凌晨時分鎖定偏僻的超商及停車場下手。

台中地院去年10月間認定李男共犯21個竊盜罪,其中12罪,判刑4年,不得易科罰金。犯行包括竊取停車場自動繳費機內現金12萬餘元、提款機3台(內含現金共579萬餘元、提款機本身價值共約140萬元)、自用小貨車5部、機車1部,並破壞6家停車場、3家超商相關設備。

另9罪,包括竊取車牌4面、油壓升降機1部,並破壞2家停車場及2家超商相關設備,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新光產物公司並提出民事求償,以李男毀損台新銀行投保電子設備險的3部提款機,新光已賠付保險費123萬餘元,代位向李男求償。

李男偷竊提款機徑囂張,他去年1月11日凌晨3時開小貨車到高雄1家已打烊超商,徒手搬開電動門,入內切斷總電源、破壞設備,用千斤頂將提款機將提款機搬上推車,推運離開不穩,提款機倒在店內毀損,李男駕車逃逸。

隔天凌晨4時許,李男轉移陣地到中市1家打烊超商,破壞相關設備,將提款機整台搬運到店外,因路面不平,提款機在超商對面馬路傾倒毀損,李男駕車逃離。

1月14日凌晨3時許,李男鎖定苗栗1家已打烊超商,破壞相關設備後,將提款機搬運上車,運送到後龍鎮新港大橋下空地,因無法切開提款機,無法取得內部現金136萬餘元而逃離,但提款機已毀損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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