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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和弦不符規定「遭中選會踢出名單」原因曝 本尊「揭未來3個新動向」

歌手謝和弦日前宣布將參選台北市中正及萬華區議員。(圖/翻攝謝和弦臉書)

歌手謝和弦日前宣布將參選台北市中正及萬華區議員。(圖/翻攝謝和弦臉書)

歌手謝和弦日前宣布將參選台北市中正及萬華區議員,他不僅遷戶籍,還將頭髮染回黑色以表決心。不過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4)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不符合規定者共7人,謝和弦就包括在其中,原因是他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對此,《ETtoday星光雲》報導指出,謝和弦老婆陳緗妮回應,「我們這邊會提出訴願書,是執法流程日期上有一些出入,我們這邊會提交資料說明。」謝和弦稍早也回應,坦言心情受到打擊,不過當初想要引起大眾關注的議題現在已經成功引發討論,覺得很幸福;他也提出自己未來的3個新動向,他表示會向中選會提出訴願,因為案子在10月14日就執行完畢,選舉日當天仍有有資格參選;若訴願失敗也將直接投入2024的立委選舉,另外也表示,先前他的支持者的政治獻金,也將全數開放退款。

中選會今公布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45人,符合規定者742人,不符合規定者3人,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謝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111年6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依111年9月6日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建智為平地原住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依上開規定,吳員得行使選舉權及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選舉區為新北市第12選舉區(新北市之平地原住民),吳員申請登記為新北市第4選舉區(蘆洲區、三重區)議員候選人,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符,應不准予登記。

(三)臺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王朝坤因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雖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訴駁回,並判決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08年10月23日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941人,符合規定者937人,不符合規定者4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劉珈愷因投票行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案於91年5月31日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洪本成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90年偵字第5315號起訴,92年8月2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0號判決免刑確定。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南投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涂恩平因違反律師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11年5月2日宣判,且於同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紹文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而於111年8月2日上訴駁回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