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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國境之南1/萬噸有害廢棄物填魚塭、滲溪水 屏議員爽賺4億元遭起訴

屏東縣議員劉淼松在枋寮經營鍇霖土資場,卻違法收受有害廢棄物,將有毒物質堆放在河邊汙染水質。(圖/讀者提供、翻攝劉淼松臉書,CTWANT合成)

屏東縣議員劉淼松在枋寮經營鍇霖土資場,卻違法收受有害廢棄物,將有毒物質堆放在河邊汙染水質。(圖/讀者提供、翻攝劉淼松臉書,CTWANT合成)

屏東縣枋寮鎮民風厚道、真摯樸實,當地民眾多靠農漁業為生,更是國內石斑、午魚養殖漁業重鎮,但縣議員劉淼松在當地經營鍇霖土資場,2017年開始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在河邊影響水質,甚至回填魚塭導致附近魚苗大量暴斃,環保團體長期蒐證調查,劉淼松一度躲過法律責任,如今終於遭到起訴,環保團體盼能速審速決,讓劉淼松盡快將有害廢棄物移除。

11月3日下午,本刊與縣議員候選人、屏東環境影像紀錄志工蕭禾秦前往鍇霖土資場,該場已遭屏東縣府要求停工,進去的道路是一片荒煙漫草,記者與小花蔓澤蘭奮鬥數百公尺後才走近鎧霖,周遭的景象讓人看傻了眼。

在藍田白雲之下,一座「山丘」映入眼簾,多數山體已被綠草覆蓋,防水布下還若隱若現可見太空包,場內停放的怪手似乎在提醒大眾,此處並非堆放正常土壤,而是含大量重金屬且嚴重危害當地環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

「這一場估算至少賺4億元。」蕭禾秦說,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費驚人,每噸價格可達上萬元,而鍇霖土資場堆置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就有萬噸,枋寮魚塭和大響營農地也遭回填,其他環保公司估計劉淼松的不法獲利堪比「樂透」,最終卻是由大自然為他的貪欲買單。

本刊調查,鍇霖於2006年成立,是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和再利用機構,得收取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作為原料或材料,該場名義上是再利用,實則是以合法掩護非法,接受有毒物質並謀取暴利。

而環保團體多次直擊,鍇霖將大量裝有不明粉末的太空包當作堤防放置河邊,而部分太空包已破舊毀損,大雨一來當中的粉末便被沖進一旁的河流,甚至有千噸太空包「跌入」北勢溪,業者放任太空包隨河逐流並未打撈,但下游的魚塭和農田皆靠北勢溪澆水灌溉,環保團體看得心驚膽跳,環保局卻老神在在。

「我們一直覺得有汙染,環保單位卻一直覺得沒有,後來才知道劉淼松在當地的勢力。」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表示,環保局聲稱鍇霖收的是無毒無害玻璃砂,但他以X射線螢光光譜儀檢測從鍇霖取樣的內容物,發現其中含硫、矽、銣等金屬,玻璃纖維樹脂的銅、鎳、鎘、鋅、鉻等金屬含量也超過土壤管制標準,證實鍇霖收取的是銅溶出量超出毒性溶出試驗(TCLP)標準的「玻璃纖維樹酯粉」。

鍇霖土資場的有害廢棄物在枋寮堆棄超過5年,防水布下還能隱約看見太空包,至今仍在持續危害當地土壤和水源。(圖/黃耀徵攝)
鍇霖土資場的有害廢棄物在枋寮堆棄超過5年,防水布下還能隱約看見太空包,至今仍在持續危害當地土壤和水源。(圖/黃耀徵攝)

而晁瑞光、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與其他環保團體,發現不法後便立刻展開調查並向屏東地檢署檢舉,神奇的是,環保署與環團到場檢測3次都查出銅溶出量超標,而屏檢重新採驗卻得到毒性溶出試驗量合格的結果。

此案在環保圈引發軒然大波,立法委員陳椒華和環保團體持續追查,屏東地檢署不堪壓力重啟調查,最終證實鍇霖收受的玻璃纖維樹脂粉是由廢棄電路板粉碎而成,內含銅、鉛等重金屬,若作為再利用原料或露天堆置,相關重金屬易超標溶出污染環境。

檢方指出,劉淼松明知其購入的玻璃纖維樹脂粉,僅限作為取代水泥的摻配料,卻從2017年開始用太空包分裝粉料堆置在自家廠區,作為與鄰地間的擋土牆,後因外包裝不堪長期日曬雨淋破損導致粉料流出,造成鄰地重金屬污染,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劉淼松與其議會助理陳永謀,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鍇霖案起初逃過法律制裁,所幸立委陳椒華(圖)和環保團體持續追查,屏東地檢署才重啟調查,鍇霖負責人劉淼松日前終於被起訴。(圖/趙世勳攝)
鍇霖案起初逃過法律制裁,所幸立委陳椒華(圖)和環保團體持續追查,屏東地檢署才重啟調查,鍇霖負責人劉淼松日前終於被起訴。(圖/趙世勳攝)

「現在那塊地死掉了,比起法律判決,我們更希望劉淼松把這塊地清乾淨。」黃煥彰提到,司法判決冗長複雜,且汙染判定十分嚴格、難以成罪,他對判決結果並不樂觀,只希望劉淼松能將土地恢復原狀,讓這片受盡摧殘的土壤能有喘息空間。

針對指控,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發出聲明表示,桃園市處理機構自2006年即有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產品,其2011年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40mesh(0.38mm)、銅含量5%以下。

沈志修在聲明中提到,實務上,業者可參考其他具有相同製程處理技術之處理機構 向環保局提出處理許可申請,如經桃園市政府邀集環工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之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在符合資源化產品品質、用途與使用規範及流向並發給處理許可證者,即屬符合法規規定,並無放寬或放水之問題。

聲明中也表示,為進一步掌握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供給下游使用者之最終使用情形,環保署於2021年9月13日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收受資源化產品之加工再製機構,皆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地點使用量使用情形,掌握完整產品使用流向,減少棄置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