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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男給2000元交換「和女友女兒睡覺」 想再來1次被拒…竟硬來伸進去

台北一名男子以2000元條件,和女友的女兒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台北一名男子以2000元條件,和女友的女兒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台北一名男子過去因性侵案,被重判20年入獄,5年前假釋出獄後,和一名2寶媽熱戀,先是以2000元代價要求和其17歲女兒發生關係,過沒幾天又提出要求,但這次少女不願意,結果他竟強行硬來,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

根據判決書,男子2020年12月和少女發生關係後,過幾天後再次提出要求,直接抱住對方,詢問:「可以做第2次嗎?」遭到拒絕。少女原本成功回房間,但沒多久又被叫過去,將她拉到床上試圖親她,雖然她都避開,但男子的手已經伸進褲子,「我一直掙扎,掙脫完我嚇到坐在角落,他又試圖要把我拉起來,我一直跟他說我真的不要,跟他反反覆覆很久後,才讓我回房睡覺」。

少女拒絕遭男子硬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少女拒絕遭男子硬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男子辯稱,當時只有抱著少女,並用手摸右大腿外側中間部位,否認有摸私密處,「她說不要之後我就放開」,律師認為本案只有少女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可供補強,男子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而且少女已經撤回告訴,法院應不受理此案。

男子坦承有抱少女,但否認有摸私密處。(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男子坦承有抱少女,但否認有摸私密處。(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官指出,男子為了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少女感受做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對方心理上之陰影及創傷,而且過去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足見其素行非佳,審酌雙方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之犯後態度,兼衡男子在審理時的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以及犯案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可上訴。

至於男子邀約少女性交易部分,去年遭到台北地檢署起訴,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因未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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