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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離不能投票 台權會助確診者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台權會日前舉行記者會,呼籲投票權與防疫應兼顧,政府應擬彈性做法保障投票權。(圖/台權會提供)

台權會日前舉行記者會,呼籲投票權與防疫應兼顧,政府應擬彈性做法保障投票權。(圖/台權會提供)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聲明表示,人民受到《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投票權,儘管該會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已於近日接連善意提醒,中選會仍堅持「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將無法在本週六投票,該會昨(24)日已協助一位確診者向法院對中選會及地方選委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令中選會提供適合的投票方式以保全人民權利。

台權會表示,受隔離者有權利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的精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2005年民眾換發身分證要留下指紋,因有侵害隱私權疑慮,由時任立委的副總統賴清德率領民進黨立院黨團立委提出釋憲,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先凍結《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

台權會會長、律師周宇修及律師蕭奕弘協助一位因確診而無法投票的當事人撰寫書狀,在昨日下午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舉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聲請憲法訴訟,要求被告中選會應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選舉,提供符合防疫規範之投票方式予原告完成投票,也一併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在訴訟期間依職權命被告機關應先提供適合的投票方式,以保全人民權利。

台權會指出,中選會的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已違反憲法要求之普通及平等選舉原則,是對憲法保障之選舉權、增修條文規定之公民複決權所為之不當限制,且亦違反比例原則,也並非沒有其他手段可替代,當前已有國際實證經驗,可讓確診國民行使投票權,中選會從疫情開始三年期間,早有充裕的時間來因應兼顧防疫與保障人民投票權的作法,但直到可預期的近期即將舉辦重要的選舉,被告卻毫無任何作為以為因應,顯然有失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