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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4天分手後男子要求女方退回彩禮 法院:分手後應返還

王姓男子在與李姓女子同居4天分手後,要求女方退還當初給她的三金及人民幣1萬元,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女子應返還。(示意圖/pixabay)

王姓男子在與李姓女子同居4天分手後,要求女方退還當初給她的三金及人民幣1萬元,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女子應返還。(示意圖/pixabay)

近日河南許昌法院公開一起案件,王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李姓女子,幾天後2人相約見面而後開始同居並論及婚嫁。4天後兩人分手,王姓男子要求李女返還當初購買之三金與轉帳給她的人民幣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三金與錢款屬於締結婚姻關係的贈與,是彩禮的一種,故2人取消婚約關係後,女方應返還彩禮。

中國河南許昌近日發生某王姓男子在交友平台認識了李姓女子,在網路上相談甚歡,幾天後相約見面,一見面就開始同居並談婚論嫁。然而4天之後2人即分手,王姓男子要求李姓女子返還當初購買的由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鍊組成共70餘克之「三金」以及當時由支付寶轉帳給她的人民幣1萬元。雙方為此爭吵,王男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僅認識4天,微信聊天紀錄裡多次提及彩禮之事,又因三金及錢款的贈與發生在同一天,且1萬元金額不小,可判斷出具有彩禮性質,屬有附加條件之贈與。當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不存在時,女方應返還。故依據中國《民法典》判決李姓女子應返還1萬元及70餘克三金之同等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