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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開卡拉OK店!夫竟偷吃陪唱女員工 17年後正宮展開絕地大反攻

橋頭地院認定洪女侵害其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橋頭地院認定洪女侵害其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與黃女育有3名子女,17年前在高雄市開卡拉OK店,並與店內受雇的洪姓陪唱小姐有染,結果竟拋家棄子公然與洪女在外同居,還稱妻子已拿掉子宮不是正常女人,妻子也在2021年上半年丈夫癌末離世後,展開反擊,怒告小三求償百萬元,橋頭地院認定洪女侵害其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黃女與丈夫1982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2004年她與丈夫張男合開卡拉OK店,不料受雇至店內陪唱的洪姓女子,竟與丈夫發展男女關係。且洪女在黃女一再勸誡下仍毫無悔意,執意要求丈夫搬出與她同居,因此2人同居關係自2004年起至2021年上半年,才因為張男癌末離世截數,隨後黃女以洪女公然介入其婚姻及家庭長達17年,受精神上嚴重損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100萬元。

對此,洪女到庭則辯稱,因與張男合作經營製茶,才寄宿在茶廠內,兩人各有房間並非同居,還主張原告黃女指稱的侵害行為已逾10年時效。

黃女女兒也證稱,父親在她讀國中時經營卡拉OK店,並與洪女在店內常有親密互動,後來洪女還與父親一起到台東賣鋼管雞,因此父母正式決裂,父親還在鄰居面前說母親把子宮拿掉不是正常女人,所以他可以正當和洪女交往,而橋頭地院之後也陸續傳訊相關證人,均證述張、洪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

因此橋頭地院認為侵害原告配偶權明確,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自行為終了時起算,也就是至張男病歿之時,因而並未超過求償時效,判洪女敗訴,應賠償原告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