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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道使用手機遭開罰3000元 妻:只是遞手機

王姓女子和丈夫去年開車行經國道,因駕駛車輛的丈夫手持手機遭開一張3000元的罰單,妻子不滿提出告訴,強調當時丈夫只是要把手機遞給她。(示意圖/pixabay)

王姓女子和丈夫去年開車行經國道,因駕駛車輛的丈夫手持手機遭開一張3000元的罰單,妻子不滿提出告訴,強調當時丈夫只是要把手機遞給她。(示意圖/pixabay)

王姓女子和丈夫去年7月16日開車行經國道3號甲線西向5.2公里處,因駕駛車輛的丈夫手持手機遭開一張3000元的罰單,妻子不滿提出告訴,強調當時丈夫只是要把手機遞給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檢視道路攝影機拍下的畫面後認為,若駕駛只是要幫忙傳遞手機,王姓女子不會在副駕無動於衷,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

王姓女子在判決書提到,去年7月16日約略下午3點33時,她搭乘丈夫駕駛的車輛,行經國道3號甲線西向5.2公里處,當時丈夫欲將手機遞給她,請她幫忙設定導航,從採證照片中的角度可知,丈夫無法看到手機螢幕,「他的頭擺正,眼睛直視前方,無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

王女辯解表示,依據國內駕照考試資格規定,即使一隻手有缺陷仍可報考駕照。丈夫一隻手開車另一隻手將手機遞給她,並不會有無法操控車輛的問題。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經放大檢視採證相片,可見駕駛在車輛行進時手握手機,螢幕傾向駕駛,不像正在傳遞手機的樣子。此外,若真是要將手機遞給副駕乘客,請她幫忙設定導航,王姓女子不會維持雙手拿手機之樣且不和丈夫有任何互動。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更強調,王姓女子2022年9月19日在陳述書中所提出的理由為「傳遞行動電源」,後來起訴狀內容又改成傳遞手機,並請副駕乘客設定導航,說詞反覆且皆為主觀意見,又無相關證據自證,因此不採信王女說詞,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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