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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鄰居「孬種」被法院改判無罪 是否單純意見表達成關鍵

橋頭地院認為吵架罵人如為單純意見陳述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圖/報系資料照)

橋頭地院認為吵架罵人如為單純意見陳述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圖/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即將對誹謗罪做出判決之際,高雄橋頭地院有件鄰居吵架官司的判決引發關注。孫姓婦人和鄰居刁姓男子因停車糾紛吵架,刁男脫口而出「妳就是孬種」等語,遭橋頭地院簡易庭依誹謗罪,判處拘役10日,刁提上訴,橋頭地院合議庭勘驗兩人全部吵架內容,認為「孬種」是意見表達,屬合理評論,改判刁男無罪。

判決指出,刁男2020年3月間晚間,在孫婦住處前方空地停放自小客車時,撞倒孫婦的腳踏車,雙方大吵一架,孫指控刁罵她:「一天到晚跟左右鄰居都在吵架」、「左鄰右舍吵來吵去的,就是你啦」、「一天到晚跟那個不和跟那個不和,…要檢舉人家告人家」,還說她「孬種」,因此提告誹謗。

橋頭地院合議庭推翻簡易庭有罪見解,指出「孬種」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雖然有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但觀諸兩人前後文句,語意中帶有「如果你有說卻不敢承認」之條件,實際上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貶損告訴人名譽犯意,改認定刁男所言「孬種」屬意見表達,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撤銷原判,改判刁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