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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NCC又敗訴! 行政法院:中視換照附款處分違法

NCC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連遭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圖為中視主播哈遠儀、方彥迪。(圖/報系資料照)

NCC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連遭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圖為中視主播哈遠儀、方彥迪。(圖/報系資料照)

NCC又輸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17年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大股東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最高行政法院2022年援引憲法及大法官釋憲理由書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認為NCC對中視的附款處分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重新審理,北高行日前審結、判決中視勝訴,認定NCC原處分違法。

2017年NCC准予中視換照,但認為股東神旺公司認購增資的持股逾事業總股數一半,違背無線電視事業股權分散以避免言論集中的精神,遂作成附款處分,命令2019年前改為持股不過半,如未改正完成,將廢止換照,中視認為NCC處分違法,委由劉昌坪等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本件電視台換照爭訟案,首度引用憲法層次的裁判理由,指出為避免政府假管制之名,行箝制言論之實,政府基於何種管制目的,以何種方式對媒體事業進行管制,須獲得法律授權,明訂要件、型態。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中視見解,認為神旺公司持股達59.05%,主要因為中視虧損才會辦理增資,並非因為股東轉讓股權,也不是發起人變動股數,NCC卻在中視換照時,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但檢視《廣電法》及其施行細則全文,卻沒有條文授權可以進行這樣的限制,NCC竟然引用30餘年前的規定作為解釋基礎,已逾越法律授權的許可裁量範圍。北高行維持最高行上述見解,判決NCC敗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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