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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竟2度徒手破壞電子腳鐐 監委怒糾正法務部

電子腳鐐。(圖/報系資料照)

電子腳鐐。(圖/報系資料照)

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的性侵犯,居然可以徒手破壞電子腳鐐逃逸,而法務部至今仍不知怎會發生這種情形,監察院13日糾正法務部,痛批電子腳鐐形同虛設。

這名潘姓性侵犯去年1月10日,因違反《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刑6月有期徒刑,沒想到在台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私自破壞科技監控設備後逃逸。經調查發現,潘男徒手破壞電子腳鐐,而法務部迄今不知為何會發生這樣的情況,13日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林雅鋒委員對法務部提出的糾正案。

潘姓性侵少女假釋犯僅徒手就將電子腳鐐解開。(圖/報系資料照)
潘姓性侵少女假釋犯僅徒手就將電子腳鐐解開。(圖/報系資料照)

糾正案文指出,潘男以徒手方式破壞,甚至在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要求他示範時,潘男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配戴電子腳鐐之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而法務部的回應竟只表示,在替犯人穿戴電子腳鐐時,有先行讓犯人戴上VR(虛擬實境),讓其迴避如何穿戴腳鐐使用方式而已。

法務部。(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圖/報系資料照)

監委林雅鋒認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也是為了幫助受刑人能盡快重返社會,電子腳鐐似乎仍有需多待改進的地方,因此希望法務部改進。

林雅鋒並指出,這位性侵少女的假釋犯,原僅犯有6個月的未成年人性交罪,卻因為管制期間再度犯下竊盜罪刑,導致管束期程整體拉長,需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高達9個月以上也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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