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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熊抱夜歸女大生 強辯要給10年前女友「久違的擁抱」

新北市環保局1名清潔隊員張男,去年9月間凌晨見穿著短裙的女大生獨自走路回宿舍,竟上前熊抱襲胸,還辯稱誤認對方為舊時女友。(圖/翻攝Pixabay)

新北市環保局1名清潔隊員張男,去年9月間凌晨見穿著短裙的女大生獨自走路回宿舍,竟上前熊抱襲胸,還辯稱誤認對方為舊時女友。(圖/翻攝Pixabay)

新北市環保局1名張姓清潔隊員(49歲),去年9月間某日竟對1名女大生小清(化名)強抱又襲胸。張男先辯稱是認錯人,審理期間又改口喊冤說自己不是犯嫌,士林地院認為張男在卸責,因此不採信,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019年9月3日凌晨,張男騎乘機車行經淡水區真理街時,發現穿著短裙的21歲女大生小清獨自1人步行返回宿舍,於是下車接近其後方,先以左手摀住小清嘴巴,再環抱住她,不顧小清大叫求救,強行撫摸胸部後逃逸。

張男到案後聲稱,將小清誤認為10多年前認識的女朋友, 所以從後方抱住她,想來個久相逢的擁抱,接著用手摀住嘴巴、碰觸對方胸部;但庭訊時張男又改口表示,當時只在附近小解,且案發地距離他上班處有相當距離。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如果不是嫌犯,怎麼會知道犯案過程是先摀住被害人嘴巴,此外,法官也發現,張男在淡水清潔隊上班,從清潔隊到事發地點,騎車僅5分鐘路程,而且監視器畫面清楚拍下他的犯行,因此認為他的供詞僅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張男為逞一己私慾,對小清襲胸,顯然欠缺對於他人性自主權的尊重,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