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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猥褻小男童 戳完菊花放嘴嚐「有牛肉味」

林姓男子猥褻男童遭台北地院判6個月有期徒刑。 (圖/翻攝中時電子報)

林姓男子猥褻男童遭台北地院判6個月有期徒刑。 (圖/翻攝中時電子報)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在教會公共廁所偶遇6歲男童小明(化名),趁他如廁時,伸狼爪用手指戳屁眼猥褻,事後更拿起來品嘗;邊喃喃自語「有牛肉味」,更將他強抱到廁所,對小明二度猥褻。雖然林男事後坦承犯行,辯稱只是好玩,法官今天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強制罪》判林男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以及3年緩刑。 

判決書中指出,去年12月9日星期日,林男到台北市某間教會參加活動,見小明在小便斗上廁所,先以手指戳男童屁眼,再將手指放進口中品嘗;一邊喃喃自語「有牛肉味。」待小明如廁完時,林男又將他強抱到殘障廁所內,將廁所門上鎖,二次將手指戳進男童菊花,小明大聲呼救,被母親發現並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認為,檢察官依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性交罪將林男起訴,但是強制性交罪的違法要件,除了要用身體或器物侵入被害人性器官的行為外,還要足以引起性興奮及性慾,但是林男只用口品嘗,顯然無法引發性慾。

此外,林姓男子對犯罪動機供稱「我覺得好玩」、「想作弄他」、「沒有性衝動或滿足性慾」、「想要開玩笑」、「我的性向是喜歡女生」等,法官於是據以變更起訴法條,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