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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騎機車遭罰50銀圓 民國66年罰單引發網路熱議

一張民國66年的罰單,引起許多網友討論。(圖/翻攝自宜蘭知識+臉書社團)

一張民國66年的罰單,引起許多網友討論。(圖/翻攝自宜蘭知識+臉書社團)

在台灣以前原本的交通法規中,駕駛如果光腳、穿木屐、拖鞋開車或是騎車,是會遭到開罰的。但後來這條法律在民國75年5月遭到廢除,近日網路就出現一張「穿拖鞋騎車」的罰單,網友一看,竟然是民國66年所開罰的,罰金50銀圓,特殊的單位也引發不少網友討論。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發文,他貼出一張民國66年的罰單照片,該張罰單是由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所開出的,內容是「穿拖鞋駕車」,開立日期是民國66年5月30日,罰金的金額是銀圓50元。

由於不得光腳、穿拖鞋騎車駕車的規定早在民國75年就刪除,因此不少網友看到後表示訝異,沒想到以前竟然有這樣的法規,也有網友留言表示「那時候抓很嚴」、「警察杯杯的字,滿好看」、「那年代還有男生也不能留長髮啊」。

而罰金上的50銀圓也引發網友討論,根據民國81年公布的「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提到,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50銀圓約莫等於新台幣150元,換算過來約莫為現今的500元左右,當時最低基本工資為2,400元,可以算是一張天價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