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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大亂鬥2/法務部監看便宜行事 立委罵: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入法?

辦案人員經常透過監聽破獲詐騙集團,但前提是由法官核發令狀後才能執行監控。圖為雲林縣科技偵查組突破詐騙機房。(圖/報系資料照)

辦案人員經常透過監聽破獲詐騙集團,但前提是由法官核發令狀後才能執行監控。圖為雲林縣科技偵查組突破詐騙機房。(圖/報系資料照)

科技日新月異,通訊軟體LINE、FaceTime和Telegram等幾乎已取代手機和家用電話,成為現代人主流的溝通工具;然而,昔日將「監聽」視為犯罪偵防利器的檢警調,如今面對擁有加密功能的通訊軟體,卻十分頭疼。

九○年代曾有一名警察局資訊室警員接獲民眾要求,透過內政部警政署連線查詢某位女子的個人資料,在檢察官核准監聽票之後,經執行通信監察而得知警員的洩密情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即以此監聽譯文為依據,認定警員構成洩密罪。

該名警員不服氣,認為監聽票應一律由法官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監聽票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核發的規定是違憲的;且該案監聽票原以槍砲等重罪核發,洩密案判決卻將非屬於重罪的洩密情節譯文,作為罪證認定並不合理,該警員因而聲請釋憲。

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法單位在進行監控前,須向法官取得監聽票。(圖/報系資料照)
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法單位在進行監控前,須向法官取得監聽票。(圖/報系資料照)

對此,大法官作出「六三一號解釋文」,當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監聽票聲請與審核,未由客觀、獨立的法官核發,不符《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的意旨。經修訂後,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由法官以中立客觀的第三者角度,審查辦案人員發動這項強制處分是否超過合理的範圍。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進一步指出,現行法令就是多了一道令狀聲請程序,讓檢警調在發動監聽前更加審慎,反觀《科技偵查法》卻大鬆綁,「這完全沒有道理,等於把人民的隱私當兒戲,就為了便宜行事,若這樣說,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也入法?」儘管法務部已撤回草案,但李貴敏質疑法務部強推此案,很可能已經開始執行某些監控了,制定法律只是想取得法源依據,否則一旦行動曝光,執法人員就可能面臨刑責。她認為,只要風頭過去,《科技偵查法》遲早還是會借屍還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