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劉韋德律師」作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15 篇文章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建議,未來在修正民法時,除了降低特留分的比例之外,應該將血親繼承第三順位以下的特留分權利予以取消,讓立遺囑人可以有更大的財產自主決定權。(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父母誤解「預立遺囑」財產即可都給兒子 劉韋德:特留分保護女性繼承權

最近在一次的民眾遺囑諮詢服務時,再度發生一個很常見但民眾都常弄不清楚的問題,那就是生前預先寫遺囑,是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分配財產呢?在我協助為很多老人家預立遺囑的經驗中發現,其實多數的人在預立遺囑前,對於財產要如何分配都已經有很清楚的想法,這其中很多都是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作祟,也有一部分是因想要多分一些財產給比較孝順的子女。所以這些會來預立遺囑的人當中,大多數都是希望將財產多分給其中部分的子女,但這也相對地會使部分子女分到比較少或幾乎沒有分到遺產,而通常女兒就是分比較少或是完全沒有分到的那個人。遇到這種狀況,我都要跟這些老人家解釋「特留分」,但通常他們都不理解,甚至還懷疑是我在亂講,因為他們都是聽人家說若不預先寫好遺囑,容易導致子女爭產,所以才來預立遺囑,結果居然律師跟他們說不是他們想要怎樣分就怎樣分,這讓他們很生氣,也很難理解。在台灣最有名的幾個遺囑中,其中一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的遺囑,張先生在遺囑中交代將全部遺產都留給小兒子,因此就明顯違反了「特留分」規定,當然後來也引起很大的爭議。其實特留分的制度不是台灣特有,大多數的國家都有類似規定,只是資格和比例不太一樣,但在台灣社會中,特留分的最大的作用,就是保護女性繼承權在某種程度下可以被保障,使繼承能有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的社會功能基本上還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在民眾對財產自主決定權高漲的意識下,這種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分配遺產的規定,也日漸被質疑挑戰,甚至網路上還有許多教民眾用各種奇怪方式規避特留分的文章,但這些做法有些有提前喪失財產所有權的風險,有些則是有脫法之虞,但也可見有些民眾為了要規避特留分,實在傷透腦筋。民法修正草案也體認到此一問題,所以對特留分的比例做了下修調整,但還是保留了特留分制度,筆者認為特留分制度基本上還是有需要,但對於在各親等血親繼承人上,應做不同考量。例如,現今社會有很多人沒有生育,因此配偶雙方都希望若是自己先過世時,能把遺產都留給對方,以照顧對方的生活,但是這種心願在法律上卻不允許。因為這種狀況下,對方父母大都也已過世,此時血親繼承順位會來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所以會變成由配偶及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一起繼承,但兄弟姊妹間的感情不一,且多數也都已各自成家立業,但法律卻仍保障這些兄弟姊妹的特留分(1/3),令很多人難以接受。所以,立遺囑雖然可以避免爭產爭議,但關於「特留分制度」還是有討論空間,建議未來在修正民法時,除了降低特留分的比例之外,應該將血親繼承第三順位以下的特留分權利予以取消,讓立遺囑人可以有更大的財產自主決定權。

錢屬於遺產,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就私用,會產生侵占刑責,不可不慎。(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繼承「銀行存款」遺產比房地產還難 劉韋德:因為少了一條便民法規

遇到親人去世,繼承人在辦理各種遺產繼承時,為何會常感覺要領銀行的存款遺產,會比繼承房地產還困難呢?答案原來是在不動產的繼承時,現行法令有一條很便民的法規。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先向地政事務所依該條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造成遺產長期無法登記的狀態。至於登記完成後,若有過半數的共有人希望把不動產賣掉,還可以再依土地法第34-1條做處理,所以若利用這兩條規定,其他繼承人就可以順利將繼承的不動產處分掉,不會被其中一兩個繼承人所影響。但存款遺產的繼承,因為沒有這種便民條文,銀行因擔心責任問題,所以都會要求所有繼承人須出具相關資料並蓋章同意,缺一個都不行,而這也往往是很多家庭的痛。銀行這種要求雖非沒道理,但對於很多家庭來說,要所有繼承人都提供資料蓋章同意,常常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1繼承人間感情本來就不睦,所以有人不願配合。2繼承人間因遺產分配談不攏,所以有人不願配合。3部分繼承人覺得遺囑對自己不公平,所以不願意配合。4部分繼承人不知去向無法聯繫。不管是以上哪一種情況,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一起去辦理提領銀行存款,就變成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導致有許多存款遺產都長期放在銀行或郵局,成了「不動產」,讓許多繼承人感到非常困擾。要解決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家坐下來好好協調,但若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法律上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等法官判決後,繼承人就可以拿判決書去銀行或郵局,依據判決主文提領應分得之款項。補充:據報載金管會宣布3萬元以下存款,若有部分繼承人無法親自至銀行辦理存款繼承,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到銀行辦理,銀行會請來辦理的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後,就可以讓該繼承人領取存款遺產。不過這種做法,只是一種權宜便民措施,並非該繼承人把錢領走後就可以私用,因為這些錢屬於遺產,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就私用,會產生侵占刑責,不可不慎。

律師劉韋德認為,遺產是否拿得心安理得,就留給自己的良心和世人評價。(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姊姊歸化外國國籍又沒回國奔父喪 家人可以主張沒有遺產繼承權嗎?

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開放,因此許多台灣人的婚姻對象是外國人,若是在婚後喪失台灣國籍並取得外國國籍,是否也會喪失台灣的繼承權呢?最近剛好有個民眾來信問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下。這位民眾說,她姊姊從德文系畢業後,在一家德商公司上班,結果和一位德國籍主管結婚,婚後沒多久,她姐姐的先生被公司調回德國總部,而她姐姐也就夫唱婦隨搬到德國。她姐姐在德國住了將近20年,已經歸化入了德國籍,也沒有台灣國籍,成了一位台裔德人。就在幾個月前,她父親因病過世,姊姊卻沒有回來奔喪,等到後事都辦完後才回來台灣,沒想到姐姐對父親過世並不怎麼關心哀傷,她關心的重點居然是價值3億的遺產要怎麼分配。她們幾個弟妹很生氣,她說雖然大家都是父親的子女,但是姊姊已經沒有台灣國籍,已是一個德國人,而聽說依據德國民法,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因此她們想要問姊姊這樣還可以繼承父親遺產嗎?若是可以,繼承權又是怎麼計算?法律解析依據我國繼承法令,繼承人主要有兩種身分,一個是配偶繼承,一個是血親繼承。不論是哪一種繼承人,都是以身分或是血脈關係而定,以配偶繼承來說,其繼承權是以雙方有無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為基礎。而血親繼承,則是以雙方有無一定血親關係為基礎,與國籍歸化等因素無關,因此除非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難認繼承人因歸化他國而喪失繼承權(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74號)。因此,是否有繼承權和國籍沒有關係,所以無論是原來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和其他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另外,這位民眾提到依據德國民法規定,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先不論德國民法是否確實有這樣的規定,但因為本件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籍,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的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因此本件的繼承準據法,還是要依據台灣的法令規定辦理,與德國法無關。所以,本件的結論就是這位民眾的姐姐縱使已非台灣籍,或是縱使德國有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規定,但她的姊姊最後仍然還是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至於繼承比率的問題,因為姐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她的應繼分和其他繼承人是平均的,所以父親遺產要由幾個兄弟姊妹均分。至於孝順與否,遺產是否拿得心安理得,就留給自己的良心和世人評價吧。

律師劉韋德認為,生前可透過「預立遺囑」等方式,多先溝通與提前規劃遺產繼承人。(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大嫂拿走祖產全家感受很糟糕 劉韋德:想代代流傳直系血親需這樣做

最近有民眾王先生寫信給我,問到一個很常見也很有趣的問題,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位王先生說他哥哥晚婚,和嫂子結婚才3個多月,婚後感情不是很好,雖然哥哥賺的錢不多,但在2年多前,卻繼承了父親一筆將近5千坪的祖傳土地,市價大約4億。沒想到,他哥哥去年診斷出肺腺癌末期,結果1 個多月後就走了,王先生來信問到,家裡這筆5千坪的祖傳土地,會不會由才與大哥結婚3個月的嫂子拿走?他又問,若是嫂子之後改嫁,那他們祖先的土地,不就變成嫂子的嫁妝?如果是這樣,他們家真的不能接受,感覺很對不起自己祖先,他想知道要怎麼做,才可以拿回這些土地。關於「夫妻無子女」的繼承問題,且涉及祖產房地,是讓許多家庭困擾又傷腦筋的議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法律解析】這位民眾的狀況,其實我已經被詢問過很多次了,尤其是無子女的夫妻,或是家中兄弟姊妹中有結婚但沒有子女的家庭,都很關心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的是,法律上夫妻若無子女,就等於沒有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所以在配偶過世後,活著的配偶以配偶身分繼承遺產,是毫無疑義的,就算結婚只有3個月,嫂子都有繼承權。只是,嫂子也不是一個人就可以拿走這5千坪土地,因為她也只是繼承人之一,因為在血親繼承這部分,沒有第一繼承順位的子女,所以嫂子必須和王先生哥哥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這是無法改變的。但法律上,夫妻誰先過世,對於遺產繼承人和繼承結果也是有很大不同的。以這位王先生的哥哥來說,他名下有因繼承取得市價達4億的土地,但妻子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存款也只有20萬。那麼王先生的哥哥過世後,他的遺產就會由他的母親和他太太一起繼承,雙方可以繼承的比例是各1/2,也就是說,這5千坪的祖傳土地,會有2500坪會回到王先生原本的家庭,但另外的2500坪土地,則會由嫂子繼承。所以若嫂子在繼承土地後改嫁,那麼王家人擔心祖傳土地變成嫂子嫁妝的事情,就一定會發生。但若嫂子在1年後也過世,此時繼承的狀況就和王先生哥哥過世時不一樣了。假設嫂子過世時並未再婚,則其過世時是無配偶狀態,因此嫂子的遺產會完全留在娘家,而王先生家的人是連一塊錢都無法要求分配的,更別提說要把土地拿回來了。這種結果對於王先生家的人來說,可能會感覺不太公平,畢竟這些土地本來就是王家的,結果嫂子才結婚3個月就分走2億的土地,感覺上好像是祖產被外人強行分走,因此心理上很難接受。但就情理而言,雖然嫂子和哥哥的婚姻很短暫,但畢竟也入過王家的門,而生命的長短是誰也無法預料的,所以這種差別心還是盡量要放下。只是,若真的希望避免這種狀況,最好的方法就是用「預立遺囑」方式,去指定分割遺產或指定應繼分,這樣可以提高將祖產留給血親繼承人的比率,或許可以降低這種不太公平的感覺。

劉韋德律師表示,許多父母會將部分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作為一種管理方式,但卻衍生許多遺產繼承等紛爭。(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3億的股權遭長子侵吞!「借名登記」惹禍 老爸「沒預立遺囑」弟弟們恐分不到

家人一般來說是最可以信任的人,因此有些父母會因為某些因素,利用子女名義購屋,又或是利用子女名義成立公司,這些資產平常大多數都是父母在管理或經營。一旦父母過世,這些不動產或是公司股權到底是遺產的一部分,又或是會變成該位子女的財產,就很可能就會引發一場爭產訴訟。【案例】李先生在40多歲時,因和友人合夥投資A公司,但因他有一些債務問題,因此他就利用長子的名義進行投資,由長子擔任名義上的股東,10多年過去,A公司竟變成一家上櫃公司,李先生投資的股票市價也高達3億多。某天,李先生突然因為心臟病過世,他共有3位子女,老二和老三主張A公司的股票只是父親暫存在大哥名下,因此這些都是遺產,要求大哥把這些股權平分。但大哥卻認為這些股票都在自己名下,因此不算是遺產,堅決不肯和弟弟分享,三兄弟因此激烈爭吵並鬧上法院,讓在天上的李先生難過不已。【法律解析】在社會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財產的情況很多,這些登記名義人並不真正擁有財產,因為他們只是人頭而已,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幕後藏鏡人,而這種外觀和實際並不一致的財產持有方式到底是否合法,這是首先要確認的。最高法院認為這種「借名登記」行為,是一種由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就該財產為名義上登記人的契約關係,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翻成白話文,就是說若當事人間有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但該財產在實質上仍然由本人管理、使用、處分,那麼只要其內容沒有違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利用長子名義投資,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這些股權,實質上仍然是李先生的財產,所以在李先生過世後,自然是屬於遺產。以上是法律上的分析,但在實務上卻不是這麼簡單。因為到底這些股權是否李先生所出資及管理使用收益,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李家長子因為是這些股權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法律上會先推定長子就是所有權人,因此長子占有先天優勢,若李先生的其他兩個兒子無法舉證證明,最後訴訟的結果就很難對他們有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若是有利用子女持有財產的父母,建議最好能夠先預立遺囑交代,或是將這種借名登記的狀況予以書面化,並將相關資料(例如出資證明、股權行使證明、股權收益證明及單據)予以保留,這樣就可以避免其他子女難以舉證的狀況。

劉韋德律師觀察許多「子女爭產失和」的遺產紛爭案,原因多出在於父母未盡量做到公平。(圖/張文玠攝)

他留下777億遺產無繼承紛爭 劉韋德:是預立遺囑完美案例

富豪世家為了遺產爭鬥訴訟的案例,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但卻有一個富豪繼承的案例,因為被繼承人已經預先擬好遺囑,使後來在繼承上完全沒有任何爭議產生。香港已故影業大亨邵逸夫過世後,留下777億台幣的遺產,但因為他早已立下遺囑,使得後來在繼承上沒有發生任何爭議,堪稱是一個完美案例。許多國人都已經知道預立遺囑的好處,尤其是對單身族和無子女的夫妻來說,預立遺囑更是重要,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對於想要自主分配遺產和保障另一半的生活的人來說都很重要,但可惜的是,國人至今預立遺囑的風氣依舊不盛,導致社會相關爭產悲劇仍不斷發生。正向面對 積極準備你是否曾經想過,假設今天就是人生的最後一天,你會有什麼感覺?你心中最掛念的人是誰?有什麼想做卻來不及做,想說卻來不及說的話?你想要向誰真心道歉?又想向誰真心感謝?用什麼樣的生命態度,臨終時才不會有遺憾?對於這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我長期協助他人預立遺囑的經驗中,體悟到一個真理,那就是一個沒有遺憾的生命終點,並不在於你有多少財富或有多少享受,因為物質的成就或感官的愉悅,最終都會消逝如煙。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畫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以上摘自著作《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高寶出版)CTWANT財經組則整理出以下《民法》相關規定。對於財產繼承相關法律,有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撰寫遺囑的重點主要是在「遺產分配」,例如建物、土地、證券、債券、基金、債權等,分配方式有三種,一、依法定應繼分。二、指定應繼分比例,由使用者指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的比例。三、指定單獨繼承分割,由使用者指定特定財產由哪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共5種方式;自書遺囑為較易預立一種方式,無須有見證人,但也常因為筆跡差異、遺囑內容觸犯法律問題等,常引起分產紛爭,現在也愈來愈多民眾會再請公證人認證,增加法律效力。劉韋德律師以自己父親癌逝未做預立遺囑的故事,自費做App、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與民眾分享可自學了解相關民法規定。(圖/翻攝誠品線上)

劉韋德律師觀察許多「子女爭產失和」的遺產紛爭案,原因多出在於父母未盡量做到公平。(圖/張文玠攝)

子女爭產失和「不患寡而患不均」 劉韋德:父母被怨恨得不償失

遺產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時,遇到最多也最難處理的狀況,就是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家在生前,就會陸續移轉財產給小孩,尤其是在預知自己時間不多的時候,這種情況更是常見。父母移轉財產給小孩並沒有問題,但問題往往出在「不公平」,例如只有給其中某個子女,但其他子女沒有,又或是雖然各子女都有給,但之間的價值卻不等,而因為這種不公平,往往造成子女間彼此有心結,為日後分割遺產時埋下導火線。案例林先生自從被診斷出淋巴癌後,就陸續移轉二千多萬的現金給兩個兒子,甚至將自己住的價值三千萬的房子也過戶給長子,而兩個女兒直到父親過世,都沒有受到父親贈與的任何財產。林先生過世後,名下只剩下10多萬的現金,兩個女兒對於父親生前只移轉財產給兩位兒子非常不滿,因此對於林先生的後事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申報遺產稅和過戶繼承,也都是消極冷漠不配合,而林先生因為把房子贈與給長子,也引起小兒子的不滿,所以他也加入戰局,兄弟姊妹吵成一團。小兒子逼大哥要把房子吐出來,妹妹逼兩位哥哥要把現金和房子都拿出來平分,大哥二哥當然都不願意,因此大家在林先生的葬禮上彼此相敬如冰,沒有人在乎棺材裡的林先生。評析孔子說過很多名言,其中一句是「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句話字面上的意思就是不擔心錢財不足,該擔心的反而是不公平。人性天生本來就有一種追求公平的自然傾向,若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會心生不滿,若父母本來就沒有遺產,大家也都無話可說,但若是父母偏愛某個子女,並在財產分配上顯然不均,就可能會埋下家庭紛爭的火種。以前有個父親偏愛的故事,內容是說有位父親長年偏愛大兒子,忽略小兒子,什麼好處都只有給大兒子,小兒子受盡冷漠歧視,某天這個父親突然良心發現,把小兒子叫來,父親對小兒子說,請原諒我一直以來對你的忽視,我決定好好補償你,無論你要什麼,我都會答應你。就在小兒子被父親感動時,不料父親接著說,因為你哥哥是長子,所以不論你要什麼,我也都會給他雙倍,好了,現在你可以說出你的願望了。此時小兒子平靜地說:「父親,請你挖掉我的一隻眼睛吧,但請你也要履行諾言,把哥哥的兩隻眼睛都挖掉。」這個故事雖然是虛構的,但故事反應的是小兒子長期被忽略不重視的憤怒,這種感覺不公平的情緒,通常就是撕裂手足情感的因素,只可惜雖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但天下卻經常有對子女的愛並不公平一致的父母。法律上,父母在生前移轉給子女的財產,雖然在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要依法徵稅(遺贈稅法15條),但這只是稅法上的義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會變成遺產。簡單的說,父母生前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在法律上,其他子女是無法再主張權利的(除非是因為結婚、營業或分居,會另有歸扣的問題),而只能就尚未移轉的財產平均分配。例如本案中的林先生,在生前把二千多萬的現金和三千萬的不動產陸續贈與給兩個兒子,這些財產在法律上都已經是兒子的資產,並非遺產,所以兩個女兒就這部分是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的,甚至連最厲害的特留分也無可奈何。至於兩個哥哥是否願意把受贈的財產拿出來平分或多少補償兩個妹妹一點,只能任憑哥哥決定,若哥哥不願意的話,妹妹也只能無奈接受。財產分配這種事情,外人很難評斷,只能說若是父母可以盡量做到公平,對於家庭的和諧還是有幫助的,畢竟都是自己的子女,因為子女爭產失和,有時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怨恨的對象,實在得不償失。

劉韋德律師表示,民眾希望透過「預立遺囑」避免發生子孫爭產,自己也可以對此類法律規定開始涉獵。(圖/張文玠攝)

找律師作代筆遺囑「法官判無效」 只說「嗯、對、好」還是少了一動作

代筆遺囑是一種常由專業人士向民眾進行的一種遺囑方式,可是有時仍可能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讓家屬相當錯愕。【案例】林先生癌末,他想在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做個安排,於是他找了一個律師到醫院幫他代筆遺囑。林先生將想要交代的事情,逐一向律師說了一遍,律師把林先生口述的內容記下來,但因內容有點雜亂,所以律師表示先回去整理遺囑內容,並請林先生找二位見證人過來,雙方約好隔天再來醫院做成正式遺囑。第二天,律師和見證人都來了,於是律師先將寫好的遺囑給林先生看過,然後律師又慎重的把遺囑唸了一次,律師邊念,林先生邊點頭,並發出「嗯」、「對」、「好」等言詞附和,表示認同遺囑內容,最後由律師、見證人、林先生陸續在遺囑上簽上名字,並註明遺囑做成日期。幾個月後,林先生過世,繼承人一起拆視這份遺囑,遺囑內容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很不利,這個繼承人去問了其中一位見證人後,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而法院最後居然也判決遺囑無效。 【法律解析】實務上,常發生遺囑確實是依遺囑人的意思做成,但僅因為不符合要式規定,最後法院還是判決遺囑無效,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很冤枉。本案中,林先生找律師來寫遺囑,性質上屬於民法上遺囑方式的第三種--「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依條文來看,代筆遺囑的作成,必須遺囑人有能夠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口述意旨的整個過程,都要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完成,這樣才能確保見證人能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林先生雖然有先向律師口述遺囑內容,但第二天見證人在場時,林先生並沒有口述遺囑意旨,雖然林先生有用點頭或用「嗯」、「對」、「好」等來表示認同,但法院仍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家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參照)。正確做法是,林先生應該要將律師寫好的遺囑重新口述念一次,再由律師打字或筆記,整個過程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後全體簽名並註記日期,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劉韋德律師表示,父母過世財產視為遺產,子女提款支付醫藥費、喪葬費吃上官司,法官以有罪判決居多。(圖/張文玠攝)

子女從遺產提款付父母喪葬費「有罪」? 最高法院一新見解撤銷發回

在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一種就是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提領父母遺產去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這種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長期以來一直很有爭議,日前最高法院一個最新的見解,值得和大家一起分享思考。同樣是子女,但對於父母的奉養孝順程度是天差地別,有的人非常孝順,也有人是平時完全不理,等要分遺產時才出現,但法律上,繼承權是以身分來看,與是否孝順無關,不論再不孝,繼承權都一樣,只要父母一走,遺產通通都是「公同共有」。 於是問題就來了,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與權限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喪葬費用。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前都沒問題,但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人,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而這種案件,過去法院判決無罪有罪的都有,但總體來看,是以有罪判決居多。最近有個案件,因為母親過世後,平時照顧母親的兒子去銀行提領了40萬元支付喪葬費,結果被另一個繼承人提出告訴,案件經新北地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地方法院認為這個兒子提領款項時,其等主觀上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且也沒有對其他繼承人發生任何損害,因此判決無罪(新北地院109訴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這個案子經上訴,高院果然比較偏向傳統見解,高院認為這個兒子明知母親已死,卻拿存摺印章去提款,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所以就改判這個兒子有罪(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案子繼續上訴後,最高法院捨棄傳統見解,該審判庭認為本人死亡時,倘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存款,不應一律認為即屬犯罪,應該要探究各種因素,且行為人主觀認知也必須予以考慮,才能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因此將高院判決撤銷發回(最高法院111年台上1451號刑判)。最高法院這個見解,認為應從各種層面來判斷行為人有無故意,比過去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認為有罪的見解,算是一種進步,不過這仍只是個案見解,社會上這種案件仍屢見不鮮,下級法院有罪無罪見解還是無法統一,因此宜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統一解釋。

劉韋德律師提到,當子女過世或是離婚,所贈與的財產繼承問題就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圖/張文玠攝)

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 「女婿媳婦」也可以直接繼承嗎?律師給答案了

許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就會利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讓不少子女年紀輕輕就身價不凡。但當子女長大準備結婚時,有些父母又擔心當時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甚至是祖產,將來會不會落入女婿或媳婦手上?【案例】賈先生夫妻倆都是明星業務員,在女兒小時候,他們就開始分年贈與財產給女兒,兩夫妻心想,女兒將來一定不會為了衣食煩惱。不過最近賈先生有點煩惱,因為女兒交了一個男友,兩人相識不到半年就要結婚,賈先生擔心兩人哪天鬧離婚,當初贈與給女兒的財富,是否會落入女婿手上?賈先生心裡有點後悔,當初不應該這麼早就把這麼多財產過給女兒。【法律解析】有些人會善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雖然這是一種很好的節稅方式,不過稅雖然節到,但財產已移轉到子女名下,所以有些人又擔心自家的財產將來是否會被媳婦或女婿搶走,因此心情有點矛盾。這類問題,其實要分成女兒離婚和女兒過世兩種狀況,因為這兩種狀況的答案是不一樣的。狀況一:女兒離婚賈先生擔心的是女婿會不會只是覬覦女兒的財產,等將來離婚就要求拿走女兒一半的財產。對這個疑問,賈先生其實不用擔心,因為夫妻若是用法定財產制,雙方一旦離婚,財產少的一方,雖然有權利可向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對於夫或妻的「婚前取得」、「受贈與」、「繼承」等三種財產,卻不能請求分配,因此賈先生在女兒婚前贈與的財產,將來就算女兒離婚,也不必分給女婿。狀況二:女兒過世若女兒在婚姻中過世,那賈先生的擔心就會成真了,因為依我國民法,不論財產來源為何,也不問何時取得的財產,只要女兒過世時屬於她的遺產,就算只結婚一天,配偶就有繼承權。而且,若賈先生的女兒婚後又生了小孩,一旦女兒過世,那麼全部遺產都是女婿和小孩的,賈先生自己反而只居於第二順位的繼承權,若沒有小孩,才會由女婿和岳父母共同繼承,女婿一人可先拿走遺產的1/2,其餘才由賈先生夫妻均分。

前往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