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頡」編輯的文章列表

妻懷孕後不給碰 人夫「無性生活30年」崩潰求離
新竹一名人夫婚後因個性差異、性事及子女養育方式等諸事不合,頻繁與妻子發生爭執,對方不僅吵著要離婚,還時常把他鎖在門外,加上女方曾說不喜歡小孩,2人發生性行為之次數屈指可數,直到婚後第8年才有了孩子,之後夫妻性生活就此中斷,至今已長達30年,讓他實在忍無可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根據判決書,人夫主張,兩造於民國73年12月24日結婚,婚後因個性差異、性事及子女養育方式等諸事不合而頻生爭執,被告時常吵著要離婚,且時於爭執之際將其鎖在房門外,冷戰長達數日或月餘,又妻子婚後始表示不喜歡小孩,2人發生性行為之次數屈指可數,直至結婚近8年之久,她才願意生孩子。原告指控,自女方懷孕後,夫妻性生活亦就此中斷,且自子女4歲時起即分房而居,兩造雖同住一屋簷下,實已無互動而形同分居,自己無法忍受,遂於102年6月20日提出離婚,然被告卻不願答應離婚,僅願簽訂分居協議書,迄今已近10年,期間彼此完全無任何言語交流,顯見2人婚姻關係已生難以回復之重大破綻。人妻辯稱,原告曾因撥打色情電話遭詐欺,損失高額金錢,又男方於婚姻關係中與大陸女子有婚外情,並育有1子,且先後匯款人民幣17萬元、14萬元及8萬元給小三,顯見原告係主動外遇之一方;再者,原告於102年6月20日自行提出分居,並搬離兩造共同住處,對方既屬單方面可歸責之一方,自不得主張離婚。新竹地院審酌,婚姻生活貴在夫妻彼此身心合一,然兩造分居至今已歷時近10年之久,顯非正常夫妻相處之道,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故兩造欲自對方獲得婚姻生活之安全、幸福及圓滿,無異緣木求魚,最終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

好市多A肝莓「最新檢驗結果」出爐 高市衛生局再開罰450萬
有關「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前經食藥署抽驗冷凍莓果類產品,於邊境檢出「科克蘭冷凍綜合莓」1件及「冷凍藍莓」1件,並於後市場檢出「科克蘭冷凍綜合莓」1件及「科克蘭冷凍草莓」1件A肝病毒陽性一案,衛生單位已命該公司全面回收已售出仍於效期內之全部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冷凍莓果類產品,並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監督好市多公司辦理後續產品下架回收及銷毀工作。食藥署表示,截至5月30日止,好市多公司各分店回收科克蘭冷凍莓果產品總計累計59,424.01公斤(科克蘭冷凍綜合莓26,772.45公斤、科克蘭冷凍草莓3,318.68公斤、科克蘭冷凍藍莓29,332.88公斤)。食藥署自112年5月1日啟動後市場擴大抽驗計畫,全面查核及抽驗冷凍莓果之輸入商及販售業,截至112年5月30日止抽驗77件,1件陽性,67件陰性,9件檢驗中。本週(5月24日至5月30日)無新增陽性案件。至於裁罰部分,高雄市衛生局審酌違規事實後,再裁罰新台幣450萬元罰鍰。詳細資訊食藥署已於署官網首頁設置「好市多公司冷凍莓果檢出A肝專區」,揭露「A肝個案通報情形」、「好市多冷凍莓果案產品回收情形」、「後市場輸入冷凍莓果抽驗結果公布」、「A肝衛教資訊」、「好市多公司提交之初步調查報告審視意見」等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以達資訊透明化。

開門驚見半裸翁…妻偷吃70歲榮民喊「配眼鏡」 尪查行車紀錄器綠炸
台中一名林姓人夫去年返家,驚見一名70多歲的劉姓老榮民僅穿內褲坐在床上,這才發現蔡姓妻子外遇,事後調閱行車紀錄器,聽見2人不僅以「小老婆」、「老公」互稱,甚至大膽分享雙方過往性經驗,並討論當晚要在住處發生性關係,氣得提告並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處蔡女及劉男嬰賠償20萬元。根據判決書,林男主張,他與被告蔡女於民國91年結婚,婚後共住臺中市梧棲區,自己去年11月23日凌晨返家時,驚見僅著內衣褲的劉男坐在臥房床上,誰知妻子竟辯稱劉男係其住在苗栗縣之友人,當天才至家中,因對方具有榮民身分、配鏡有優惠,因此邀其一同前往配鏡。人夫指控,他事後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2人在車上相互以「小老婆」、「老公」自稱,陳述雙方過往性愛經驗,並討論當晚要在女方住處發生性關係,更於甫離開住處即討論他是否有聽到2人發生性行為之聲響,應如何圓謊等,顯見雙方確有姦情,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痛苦,要求2人賠償100萬元。蔡女辯稱,自己未和劉男發生關係,且車子是她單獨使用,原告私下窺聞2人之對話紀錄,有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該等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不無斟酌餘地,也不足證明被告有發生性行為之情事;劉男則稱,蔡女長期受到丈夫漠視,之前想要出家,無助之下跟他討論,自己已經70幾歲可以提供幫助等語。台中地院審酌,被告間互以「小老婆」、「老公」自稱,並有互傾愛意、討論床笫性事等調情、性事對話,儼然係以親密愛人關係自居,渠等間之親暱往來互動,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來往情誼及社交分際,已足認定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對於完整健全及幸福家庭之期待,考量相關情狀後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女友要求存結婚基金 軍人「每月傻匯2萬」10年後才知她已婚
一名羅姓軍人2011年與林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每月給女方至少2萬元當作結婚基金,不料10年後才發現林女早已是有夫之婦,氣得提告並要求對方返還316萬餘元。林女辯稱,羅男早知自己已婚,因知悉她家境清寒,單方面給予金錢援助,希望雙方持續戀愛關係。法院不採信林女說詞,判她應返還贈與款項。根據判決書,羅男主張,他於民國97、98年間透過網路聯天室認識林女,約於100年初相約見面,雙方互有好感進而交往,對方稱要為往後結婚做打算,要求他按月至少匯款2萬元作為結婚基金,自己不疑有他,自100年至109年止,陸續匯款316萬餘元,不料林女早已是結婚身分,因此要求返還贈與款項。林女辯稱,羅男交往前就知道她已婚,仍執意追求並要求進一步交往,自己勉為其難答應,期間多次表達想盡快結束不倫戀,但男方聽聞後每每無法控制情緒,數度以言語、肢體恐嚇,且羅男知悉她的家庭經濟不佳,單方面主動匯款,希望雙方能持續戀愛關係,並未以「結婚」作為贈與契約所附附款之意思表示合致。台中地院勘驗相關對話紀錄,發現林女曾傳訊「我想跟你在一起阿」、「我承認是詐騙」、「我原本是要簽離婚」等語,足見原告主張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等語,堪信屬實,如今以結婚為前提之目的既不能達成,羅男主張撤銷贈與,請求被告返還316萬85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貼文遭女板主刪除…仇家「試1萬次」破解密碼惡整 害她手機遭停話
一名程姓女子是知名論壇「巴哈姆特」某遊戲哈拉板板主,2019年間依板規刪除一名余姓男子的貼文,引發對方不滿。余男為報復程女,竟破解她的網路帳號密碼,入侵蝦皮、中華電信等網站擅自更改密碼,還將程女的市話及2個手機門號申請停話,遭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5月;民事部分則判賠6萬元。起訴書指出,余男於民國108年8月13日凌晨2時許,在「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下稱巴哈姆特網站)之「第五人格遊戲哈拉板」發表文章,經板主程女以違反板規為由刪除,並提報禁止在巴哈姆特網站發表文章1月。余男心生不平,向程女爭執未果,竟展開一連串報復行動。檢方查出,余男於108年8月19日某時,無故輸入程女「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並擅自變更密碼等電磁紀錄,使被害人無法使用原密碼登入;另基於妨害電腦使用、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余男於108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起,無故輸入程女之中華電信帳號,擅自將被害人之市話及2個手機門號申請停話等。余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稱「我當時十分氣憤,試了一萬多次密碼。」台北地院審酌,被告僅因細忿,即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民事部分,一審判處余男應賠6萬元;可上訴。

陳修將打死女友加重判刑「二審洩特殊性癖」 證人爆:前晚找我玩3P
「76行者」遺體修復團隊前總召陳修將,2021年間懷疑22歲胡姓女友在外另結新歡,在汽車旅館將胡女打死,一審遭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6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量刑過輕,23日改判10年10月。證人黃男透露,陳男曾在案發前約他和胡女玩3P,離開時女方都很正常,不料隔天就發生命案。二審判決書指出,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凌晨2時許,在汽車旅館112號房內,發現被害人呼吸困難、身體出現異狀,遂聯絡同事杜男,於同日凌晨2時32分許,將被害人送往彰化醫院急救,惟被害人到醫院前已無呼吸心跳,經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業據被告陳述明確,並經證人杜男、黃男分別證述無誤。檢警查出,陳男與胡女於110年10月8日入住汽車旅館後,原住宿111號房,後改217、207號房,同年月12日再改住宿112號房,2人曾於翌日下午2時19分外出,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返回,之後被害人即未再離開112號房,另於13日晚間7時30分許,黃男單獨進入112號房,迄10月14日零時38分許離開,此後即無第三人進入房間。黃男證稱,自己當時受邀與陳男、胡女進行3P性行為,始進入112號房,過程中2人均無異常,雖因燈光昏暗,不清楚被害人身上有何傷勢,然摸其身體並無腫脹之處,神情、情緒均屬正常;不僅如此,黃男也證實,3人搞3P時,陳修將有施用毒品。根據警方採驗結果,陳男被驗出搖頭丸、大麻等毒品反應。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男直至二審期間猶仍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其犯後態度實屬不佳,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6月,相較正值青春年華之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為人母之告訴人終生需承受其女往生之劇痛,其量刑應嫌過輕,因此加重改判10年10月;仍可上訴。

攝影師狂入鏡「上桌吃席」鬧婚宴 新娘發文抱怨竟挨告…判決出爐
一名楊姓女子2020年在君悅飯店舉行婚禮,委託一家攝影企業社負責錄影,不料黃姓攝影師頻頻入鏡,甚至大喇喇坐上酒席大快朵頤;新郎見狀要求黃男離開,誰知對方竟當場情緒失控大鬧,把現場搞得一團亂。事後,攝影企業社及黃男發現楊女透過友人把事發經過PO上網,認為名譽、肖像權被侵害,氣得提告。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楊女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在君悅飯店舉行婚禮,並由其家長出面洽談婚禮錄影事宜,攝影企業社派遣黃男為攝影師為其服務,而在當日楊女亦有聘請另一位平面攝影師,雙方因燈光問題溝通產生誤會,以致新人產生不悅,出氣在攝影師身上。攝影企業社指控,黃男從早忙到晚,卻只有他沒有便當吃,於是隨手拿餅乾充飢,並到桌上吃一點飯菜,竟引起新郎不滿,要求他離開現場,事後黃男不甘受辱,再次與新郎理論,新郎最後請警察到場協助處理,最後雙方達成和解,但被告又於109年12月26日在批踢踢網站文章,吸引各大電視台報導,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要求賠償15萬元。對此,新人辯稱,PTT部分是朋友代發,有提出證據證明文章內容都是真實,當時在場的家人、飯店人員以及警方都能證實,警方當時也有提供秘錄器,所以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至於肖像權部分,婚禮是公開場合,被告有權利讓朋友拍照,但是攝影師一直站在新郎旁邊,照片裡就是會有這位攝影師的存在。台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認為楊女針對可受公評的客觀事實發表評論,內容並未杜撰或誇大,且婚宴是公開場所,參與者都可以拍攝影照並公開散佈對於婚禮的共同記憶,黃男被他人拍到並PO網,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再說被告妨害名譽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一審判處新人免賠;可上訴。

同學上課開黃腔「老師不制止還加入」 女大生怒告學校結果出爐
北部某國立大學一名女大生不滿女同學在課堂上開黃腔,且老師不但不制止還加入對話,氣得提起性騷擾申訴,未料校方性平會卻決議性騷擾不成立,她心有不甘,遂對校方提出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性平會函文並非行政處分,無法做為訴訟標的,予以駁回,建議當事人向其他機關申訴。根據判決書,原告指控,2名女同學在課堂上講性騷擾話題,而身為老師之李師不但未予制止還參與其中,對渠等提出疑似性騷擾之檢舉。校方接獲檢舉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調查小組,經調查完畢出具調查報告後,再由性平會於110年4月22日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認定李師及2名女同學性騷擾不成立。事後,女大生提出行政訴訟,指「上課時會有女同學帶頭開始講一些黃色話語,中間只有一個老師阻止過,我身為一個學生,以這間學校為榮,但課堂上同學不斷講黃色話語,李師不但不阻止,甚至參與交談,她們的交談雖然不是針對我,但是對話內容全班都聽得到的。我在檢舉書上我不是勾選被害人身份,但這也只是因為我不瞭解相關法律,我是真的對他們的談話感到很不舒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學校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始為最終作成具體決定而對外發生法律規制效力之行政機關,性平會作成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因此原告提出行政訴訟有不備要件情事,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解放軍航母山東號「通過台灣海峽」 國防部證實:沿中線以西北駛
國防部今(27日)表示,中共山東號航艦編隊艦船3艘,午間通過臺灣海峽,沿中線以西北駛。國防部強調,期間國軍運用任務機、艦及岸置系統綿密監控,有效掌握臺海周邊區域動態,並適切應處。另外,迄上午6時止,國防部偵獲共機33架次(其中逾越海峽中線及其延伸線進入西南及東南空域12架次)、共艦10艘次,持續在臺海周邊活動。國軍運用任務機、艦及岸置飛彈系統嚴密監控與應處。國防部指出,上述12架次逾越海峽中線及其延伸線進入西南及東南空域的共機機型分別為蘇愷-30機4架次、殲-10機4架次、運8-反潛機1架次、無偵-7機1架次、殲-16機1架次、直-9反潛直升機1架次。

退休外交官愛上家政婦 簽完1契約3天後病逝…她討2386萬遺產贏了
一名已退休的國姓外交官喪偶後與曾姓女幫傭交往同居,2020年罹癌臥床時曾簽下贈與契約,承諾把台幣、外幣存款的3分之2送給曾女,不料他3天後病逝,子女翻臉不認帳,拒絕將遺產分給對方,氣得她提出交付贈與物訴訟。新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認定贈與契約有效,判國男子女應給付曾女2386萬元。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她與國男因雙方均喪偶,於晚年互相扶持,自103年起即共同生活居住,108年底男方因病情每況愈下,遂將其名下美國房產、存款預先進行分配予長期旅居美國之子女2人、中國之存款分配予胞妹、另於臺灣之存款之3分之2分配給自己,其餘給國妹,3人在見證下共同簽署贈與契約書。國男兒子辯稱,父親為中華民國退休外交官,曾女為幫忙打掃家裡之工作人員,直至生母辭世後,爸爸才與原告交往,且他除於晚年生病住院期間(即108年底)外,身體硬朗,不需他人照顧;再者,亡父對金錢十分嚴謹及重視,絕非會將錢財贈與曾女,生前亦未曾告知其將處分財產並贈與給原告。新北地院勘驗國男簽立贈與契約時的錄影畫面,發現他當日雖躺臥於病床上,然意識仍屬清楚,且有將系爭贈與契約翻頁動作,甚且對於其應保留之存款數額提出意見,並稱「你改了以後我再簽」、「要蓋章」,且親自持筆簽名,顯見其對於贈與契約均已親自閱覽,因此判國男子女應給付2386萬元給曾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