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記者的文章列表

4位大法官卸職前釋憲 10/1起15人全是蔡總統任命
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及蔡明誠、林俊益等4人,8年任期將屆滿,憲法法庭28日作成一起違憲判決,這也是4位大法官的「畢業作」。10月1日尤伯祥等4名新任大法官就職,未來15位大法官都是蔡英文總統提名任命,在顏色一致情況下,台灣憲法審判的處境,不免令外界擔憂。林俊益等4名大法官任期在明(30)日屆滿,司法院昨日舉行歡送會,院長許宗力致詞時,一一感謝4名即將卸任的大法官,對憲法判決的貢獻。他也列舉包括同婚釋憲案、原住民狩獵案等,多件釋憲聲請案審理過程中,林俊益等4人,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提供重要的見解。我國大法官為15人,其中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昨天最後一天上班,下周將由原監察院祕書長朱富美、最高法院刑庭審判長蔡彩貞、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忠五及民間司改會出身的律師尤伯祥等4人,接任大法官。昨日的釋憲案是因財政部石姓男書記,6年前到北市一間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不慎跌傷,他申請慰問金,但被認定是自己疏失受傷遭駁回,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15位大法官以8比7,一票差距,作成違憲判決。憲法法庭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逾越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自行增加「意外」是指突發性外來危險事故的規定,讓因疏忽造成的意外事故無法申請慰問金,牴屬違憲,他可聲請再審。不過,慰問金發給辦法在2021年4月16日修正發布時,已將「意外」的定義放寬,不再限於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也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就不發給慰問金,現行辦法已無違憲爭議。

同樣都是貪!7990元、2800萬都判12年 法界掀熱議
前國防部軍備局少將張大偉,利用營區統包工程採購案索賄4500萬、得手2800萬元,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2年;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侵占7990元的公有洗衣機,也被依貪汙罪判刑12年,犯罪所得金額天差地遠,量刑卻一樣,近來在法界掀起議論。立委李貴敏認為,小額貪汙法官判刑輕重,司法院應做出量刑標準且公開,法官判決的標準才能一致,且公開量刑標準後,民眾心理有個底,不教而殺謂之虐,知道量刑標準,也讓人知道界線,解決貪汙問題,司法才能公正、客觀,不會依「顏色」做不同的處置。林承家在2017年至2019年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2019年被撤職),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添購洗衣機,後勤處購入洗衣機10台、每台7990元,林指示將其中1台洗衣機先放在他辦公室庫房。2018年1月4日,林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從他辦公室庫房內搬出,託運寄送至他台南住處侵占。後來他為遮掩犯行,購買相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並在2019年遭移送偵辦前,將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陳姓友人,寫假的證明書,註明洗衣機為「1年多前」交予陳使用,試圖掩飾犯行。檢方起訴後,金門地院認定林涉犯貪汙罪但情節輕微,他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後,仍判刑12年。至於張大偉2017年因擔任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處長,負責主管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定及督導的權責。張大偉被控利用營區統包工程採購案,向得標的中華工程公司索賄4500萬,允諾倘若本件採購案需要任何協助事項,均會盡量幫忙,以此方式取得2800萬賄款,一審將他依貪汙罪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2名少將都被依貪汙罪判刑12年,7990元與2800萬的天壤之別,引發小額貪汙判重刑的爭議,甚至有人戲稱,這形同鼓勵「要貪就貪大的。」法務部去年曾表示,將全盤檢討,朝修法努力,但目前仍沒有具體進展。

陽明山預拌車禍連撞22車4死 纏訟6年負責人與技師都遭判刑
6年前台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一台混凝土泵浦車煞車失靈,衝撞對向22輛汽、機車,造成4死,混凝土泵浦車所屬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維修泵浦車技師盧志宏遭起訴,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陳及盧各判刑4年2月、3年6月,二審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盧的部分仍判3年半,盧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陳美蘭是信詠公司之負責人,並為混凝土泵浦車的實際管理者,盧志宏是車輛維修人員,陳美蘭明知該車輛車齡已近40年,未注意車輛已嚴重超載,且手煞車系統已移除無法作用,盧在2016年年12月7 日,至信詠公司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及更換零件,他未進行檢查及更換。2017年4月25日信詠公司僱用之阮姓司機(已死亡)表示「車輛有點抖動」後,盧仍未注意此乃固定螺帽鬆動而產生撓性過大所生之震動,仍僅更換中央傳動軸,未就其所更換傳動軸組件等進行安全性檢查,將車輛交予阮使用,致嚴重影響駕駛安全。同年7 月19日阮姓駕駛車輛至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 巷19號工地進行灌漿作業,行駛至仰德大道3 段與新安路口時,無法正常進行引擎煞車之操作,且因車輛嚴重超載,造成腳踩煞車(液壓煞車)加速耗盡而無法發揮效能,車輛失控朝對向車道衝擊,導致4人死亡。盧志宏犯後否認犯行,歷審認定他未與被害人和解,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涉貪立委廖國棟自曝得1病…求法官不要境管 裁定結果出爐
立委廖國棟因涉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一審遭重判8年6月,由於他的限制出境將於9月14日屆滿,他日前到台灣高等法院出庭應訊,說自己不會串供及逃亡,他因糖尿病引發一種難以治癒的疾病也須配合療程,請求法官不要對他境管,但合議庭裁定9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檢方指控,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李在2012年找蘇震清向經濟部施壓,但蘇卻不斷開口要錢。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後,廖國棟遭重判8年6月,他提上訴辯稱,是辦公室主任假借名義收賄,否認犯罪,全案目前二審高院審理中。廖說,他高齡且長期患有心律不整、糖尿病、筋膜炎、腎臟功能不全等宿疾,需在熟悉病情之醫院長期治療,若非國內健保制度,難認足以提供完整之醫療支持,且他近日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目前醫療技術難以治癒之疾病,已經開始進行各項療程。他表示,面對此類重大疾病,必須接受完整且妥適之醫療照護,更不可能逃亡海外,承受顛沛流離之躲藏生活,他無犯罪嫌疑重大之情,不應延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高院認為,廖雖否認犯行,但本案有相關人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帳冊資料在卷可佐,堪認他犯罪嫌疑重大,且他身為立法委員,堪認有豐富之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無法排除逃亡海外之可能 ,裁定9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酒精當額溫槍誤噴額頭 里長眼發炎怒告錢櫃 結局出爐
台北市大安區臥龍里長邱奕承3年前到錢櫃SOGO店唱歌,黃姓服務人員誤把酒精當額溫槍,朝他臉部噴了3、4下,造成糜爛性角膜炎,視力大幅降低,邱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錢櫃、黃女連帶賠償3萬多,錢櫃另須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共7萬多元,邱提上訴,北院二審開庭後,諭知候核辦。判決指出,邱在2020年4月15日凌晨至錢櫃SOGO店消費,黃姓女服務生誤將應對準手部噴灑之消毒酒精按壓於邱的額頭,造成酒精液體噴灑進入邱的雙眼,致其雙目受有瀰漫性角膜炎、乾性角膜炎併角膜糜爛等傷害。邱提告主張,他為求治癒雙眼角膜受損,已支出醫療費用共10萬多元,加上因事故勞動能力減損等,請求黃女及錢櫃連帶賠償502萬多元。刑事部分,黃女遭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5天確定。北院一審認定,黃女擔任錢櫃SOGO店之服務生,為客人測量額溫及做手部消毒時,疏未注意手持物品之狀況,將其左手所持之消毒酒精誤認係額溫槍,置於邱的額頭處並按壓,使酒精液體噴濺進入邱雙目致其受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北院一審判決黃女及錢櫃須連帶賠償3萬8641元,錢櫃另須依消保法賠償3萬8641元,邱提上訴,請求錢櫃、黃女再賠償剩餘的495萬多元,目前二審審理中。

指使雜役「私刑虐囚致死」 高雄監獄管理員判決出爐
邱男在2019年擔任高雄大寮監獄管理員,指使名雜役將陳姓受刑人押到「鎮靜區」動私刑致死,邱男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已遭判刑1年2月確定,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最高法院駁回邱的上訴,考量他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判刑3年10月定讞。檢方將向法院聲請合併執行期。2019年10月17日傍晚,因毒品及家暴案入監服刑的陳男疑似不滿,不斷腳踢舍房大門,李男(8年7月定讞)及邱男不爽他不斷發出噪音,指使3名雜役說「過去隨壓勒」(台語),將陳男押到監視器死角的「鎮靜區」將其上銬、戴上戒護用安全帽。接著,完成點名勤務的李男,夥同另一名雜役猛踢陳男腰部,陳男哀號翻滾,李男見狀不但沒停手,還拿咖啡直接淋在陳男頭上,陳男遭凌虐後被壓回舍房不斷嘔吐,最後陷入昏迷,送醫後死亡。邱男被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年2月定讞,共同犯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考量他未實際動手,行為顯然較平和,惡性遠較實際動手,殘忍對待被害人之李男為低,且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判刑3年10月,邱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

公費助理費為何?人民納稅錢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 童仲彥也曾遭判刑
高虹安擔任立委時涉詐領助理費案,檢察官起訴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女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此處凸顯重要法律爭點,立委及議員聘用的公費助理是領國家支付的人民納稅錢,助理費必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及差旅費等公款,要用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罪起訴,或只用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作成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該會議同時要求,這些案件如果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者,在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如果法院已依貪汙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普通詐欺罪。但台北地檢署此次將高依貪汙罪起訴,認為本案是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經高女在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不適合最高檢會議結論的見解。檢方也援引最高法院針對童仲彥涉貪案判決。童在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檢方將童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市議會都有編列服務處租金、水電費、油電、瓦斯及文具等費用,讓議員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開銷,童仲彥挪用公費助理費有貪汙的不法意圖,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

賣一級毒品判無期徒刑起跳「部分違憲」 法務部:尊重判決
販賣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重則死刑,最輕也要判無期徒刑,刑度相當重。有5位民眾分別因代朋友接聽電話並談妥交易,或販售500元的少量海洛因毒品,經減刑後仍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重罪,他們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合併另3名法官聲請案,11日判決毒品條例該規定,對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屬違憲,曾作成合憲解釋的釋字476號解釋應變更,相關機關要在2年內修法。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二項,對於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中的相關案件,如果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法院依《刑法》59條,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再依本次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減輕一半刑度,即可減到7年半有期徒刑。目前法院審理中數千件類似毒品案件,都將因此受影響。憲法法庭判決同時還諭知,該規定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應該檢討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或者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侯友宜競選辦公室表示,毒品氾濫已成台灣嚴重治安隱憂,「民進黨政府左手宣傳反毒,右手卻用國家機器幫毒販減刑」,如同民進黨不斷說要打詐,結果自家黨公職人員卻與詐騙集團勾勾纏,「民進黨政府難道打假球打上癮了?」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與全民期待的反毒明顯背道而馳,甚至為毒販大開方便之門,可見在民進黨執政下,「政府腐化、大法官綠化,所作所為已與民意站在對立面,這樣的民進黨政府,就是毒害台灣的最大元凶」。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完全支持侯辦的講法,不只毒品犯可以減刑,甚至民進黨還強行通過修法,讓毒品犯還可以進外役監。「大法官官當太久,不知道現在毒品氾濫程度,進入校園情況非常嚴重」,顯示蔡政府說要司法改革是作假的。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將在2年內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憲法法庭判決已轉知檢察機關,促請注意於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不過,法務部強調,毒品是萬惡根源,衍生暴力、槍枝、幫派等治安問題,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我國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均採重罰的刑事政策,檢調機關將全力掃蕩,守護國人健康及無毒家園。本案是因倪姓男子以500元販賣0.45公克海洛因,陳男代朋友接電話並談妥1500元毒品交易,另有人販賣重量極為輕微,800元或1000元的海洛因,但因沒有供出毒品來源、自白等減刑事由,法官只能依情狀顯可憫恕減1次刑,最後仍處高達15年以上徒刑。

殺2警判死12年未槍決!71歲「最老死囚」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台灣年紀最大的死囚、71歲的王信福,因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未執行槍決,他聲請釋憲主張,因共犯死亡讓他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刑事訴訟法》規定,警詢筆錄可例外作為證據,這樣的規定違憲,不過,憲法法庭合併5案審理後,4日判決合憲。本案另一位聲請人是死囚沈鴻霖,他在1989年與另2名共犯性侵殺害2女,2名共犯分別遭判刑確定後槍決伏法,他主張共犯在警詢的內容沒有證據能力,聲請釋憲想翻案、停止死刑執行,與王信福一樣,此次都遭駁回,但2死囚另有其他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審理中。王信福是嘉義市某酒店的股東,陳榮傑(判死刑確定,1992年8月20日執行槍決)受雇該酒店為副理,平時均緊隨王身邊,1990年8月10日凌晨3點多,王、陳到1家卡拉OK店飲酒作樂,王因不滿店東殷勤招待已下勤的2名員警,未前往其酒桌敬酒,王男對店東及員警謾罵,「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等,他將槍枝交給陳榮傑,扶著陳的手肘說「結掉這兩人!」,陳就開槍打死2員警。王男被依殺人罪起訴後潛逃大陸,2006年持假護照入境台灣,在機場遭逮,最高法院2011年7月27日判他死刑定讞,成為全台最老死囚。王信福等5人提聲請主張違憲的法條,是《刑訴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3款分別規定,證人「死亡」、「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時,因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即使被告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警詢筆錄也可以例外作為證據。憲法法庭認定這些規定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昨判決合憲。

酒駕競速狂飆撞死單親爸 男遭判7年2月
23歲男子李佳修去年酒駕競速狂飆撞死24歲王姓單親父親,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審,李稱抄經文迴向給死者求輕判,但死者母親表示無法原諒,請求從重判刑,合議庭判決7年2月。可上訴依《刑法》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李主張自首求減刑,且希望早日出獄工作賠償死者家屬,他的律師請求判刑5到6年,但檢察官認為李不符合自首要件,且犯罪重大,請求量處7年6月至9年刑期。李男去年11月13日晚間和友人在北市夜店飲酒狂歡,之後到酒店續攤,翌日凌晨4時結束後,喝得爛醉的李男酒駕行經行政院前的忠孝東路地下道時,追撞前車駕駛王男致死,員警到場李男竟拉扯員警,嗆員警「不敢開槍」,員警朝李男大腿連開2槍制伏。本案起訴後,成為台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但李男與辯護人主張,已認罪且沒有重大量刑爭議,沒必要讓國民法官來審,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要改為職業法官審理,北院開庭調查後認為聲請不符合法律要件,裁定駁回,仍由國民法官參審。北院開庭時,李男說對死者和家屬感到很抱歉,他因遭收押無法去靈堂上香,他有寫悔過書,也抄寫了30遍經文,希望迴向給王男,希望早日出獄、工作賠償給家屬;但死者母親駁斥,沒有看到李男悔過的誠意,犯後態度不佳,希望法官從重量刑。檢察官表示,服刑一半即可申請假釋,李酒駕超速肇事後不叫救護車,只忙於和警方衝突、也否認開車,導致王男與包括2歲女兒在內的家人天人永隔憾事,建請從重量刑,判刑7年6月至9年。合議庭27日評議後,28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