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婦人打莫德納猝死 夫告贏衛福部理由曝光
首例打贏衛福部!51歲劉姓婦人在2022年4月間施打第三劑莫德納疫苗,當天晚上出現頭痛、嘔吐等症狀,隔天下午在家過世。劉婦的盧姓丈夫不滿向衛福部請求預防接種救濟補償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准許補償60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應屬無法確定關聯性而應准予救濟的情形,判決盧男勝訴,至於救濟金額則為衛福部裁量範圍,本案可上訴。盧男提告指出,他的劉姓妻子在2022年4月6日下午4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衛生所施打第三劑莫德納疫苗,施打後當天晚上出現頭痛、嘔吐等身體不適症狀。隔天下午6時許,家人因她一直未出房門而進門查看,卻發現劉已死亡多時而無法急救。盧男主張,他在2022年4月12日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補償救濟,但審議小組認定劉婦是因潛在高血壓引起腦幹出血性中風,致中樞神經衰竭,個案死因與潛在疾病有關,與接種疫苗無關,而不予補償救濟。北高行認為,衛福部審議小組該次審查會,有多名委員因請假未到或有外務而未全程與會,會議最終結論是否經大多數委員實質參與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已有疑慮,並不符正當法律程序。雖然衛福部以解剖報告、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醫學文獻,推論劉婦接種疫苗與她出血性中風致死並無關聯,但卻無法證明劉婦高血壓之初病況是唯一致死因素、疫苗是否為促發死亡因子。北高行強調,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預防接種與損害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事實不明時,其事實不明的不利益應歸衛福部,也就是說應准許救濟,因此判盧男勝訴。可上訴。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委任律師尚未收到判決書,未能確知判決理由,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 環團悲三接上路無力回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環團26日表示,最高法院發回「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行政訴訟予高等行政法院,有望透過判決確認撤銷許可後,觀塘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將面臨停工。據了解,為達到北部天然氣供氣平衡等因素,台灣中油評估於桃園大潭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位址興建北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並於2015年2月提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且於同年9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2019年11月正式開工興建第三座接收站。然而,反對中油三接開發案的桃園觀音居民及環團於開工前的2018年11月,提出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行政訴訟,雖於2022年2月一審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3月廢棄一審判決「駁回居民之訴」部分,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外界解讀,居民要求三接停工的訴求重獲生機。對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陳憲政表示,過去法院以「利害關係人」對居民與環團認定訴訟資格,對居民解讀並不利,畢竟要舉證權利受損的因果關係並不容易。而此次最高行政法院援引《海岸管理法》,強調除維護海岸地區的自然系統與生態資源等公共利益外,意旨更寓含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不能因海岸地區所生災害而受不利影響。陳憲政強調,本次判決書指出,若是反對三接開發的居民,可對原本內政部「撤銷海岸利用許可」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則感嘆,三接施工期間已對藻礁造成重大破壞與生態影響,中油看來也沒打算處理,判決書要求中油要對「藻礁生態環境衝擊,加強補充相關復育及彌補措施」訂定保育計畫,「我不樂觀」。而環保人士、前立委陳椒華則對CTWANT說明,自己在2018年起便積極關注此案,而過去4年,民進黨國會過半,內政部與環保署(現環境部)對於經濟部與中油、台電等單位開發案件全面護航,未來四接也會依樣畫葫蘆。陳椒華坦言,中油不可能就此停止刻正進行的工程,畢竟即使許可遭撤銷,中油也會主張不符比例原則,研判最後仍會照常完工運轉,「只能為藻礁悲嘆」。對此,中油公關室發言人柯珂如表示,此案二審認為一審部分內容不夠完備,因此要求一審再盡職權調查釐清,並非直接否定一審判決。柯珂如強調,此行政訴訟的被上訴人是內政部,中油僅是參加人,案件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中油後續作為將配合內政部辦理,「現階段不會停工」。柯珂如重申,三接(觀塘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工程預定2026年6月前完工,刻正按照進度施工中,而目前國內只有位於台中及高雄兩座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完工後有助於北部天然氣穩定供應,有其必要性。
就想拿遺產!女申請變更舅舅死亡日期遭否準 氣炸提告結果曝
中部一名馬姓女子因想繼承林姓舅舅遺產,將舅舅戶籍資料記事欄,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遭台中戶政事務所否准。她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林姓男子(71歲)在台中獨居,因鄰居聞到惡臭,於2011年7月19日報警,才發現林男已死亡。而林男的同父異母姊姊則在同年7月16日過世。為釐清自己是否有舅舅遺產繼承權,馬女向台中地檢署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舅舅死亡時間。檢方回覆,林男在2011年7月9日施打新冠疫苗,2011年7月19日18時50分,經消防隊破門而入查看,發現已經死亡。因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且林男是獨居,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判斷正確死亡日期。因此,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時間為2011年7月19日19時0分是指發現呈現死亡狀態時間。為了擁有林男遺產繼承權,馬女在2011年9月間向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林男戶籍資料記事內容,將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台中戶政事務所以變更事項與戶籍法規定更正登記情形不符而否准。馬女不服提告,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二審指出,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得為更正者,應限於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始得為之。二審表示,本件戶政所是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2011年7月19日發現死亡。」於法並無不合,且馬女未能提出足以證明本件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
獨/前法官轉律師資格沒了! 黃呈熹幫潤寅滅證洗錢遭除名
司法史上最大超貸案潤寅案,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陸續向12家銀行詐貸470億元,遭最高法院各重判25年、27年徒刑定讞,併科罰金各高達6億元、6億5千萬元,楊、王兩人鋃鐺入獄,由法官轉任的律師黃呈熹,遭檢方指控收費1250萬元,替楊、王兩人滅證和洗錢,2023年11月2日判刑1年10月確定、併科罰金60萬元,黃呈熹同年12月12日到高雄地檢署報到,入監執行後,律師資格慘遭法務部發函除名。法務部指出,根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12月27日律覆文字第1120000153號函,黃呈熹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以111年度律懲宇第28號決議應予除名,並經被付懲戒人撤回覆審請求,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在案,因此檢送律師懲戒委員會111年度律懲宇第28號決議書影本1份,函送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最高檢察署等機關。63年次的黃呈熹今年50歲,輔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40期結業,曾任台北、高雄地院法官,曾審理前立委邱毅率眾到高雄地院滋擾案。黃曾接受委任一件士林地院審理的遺產分割案,卻被發現與兩造當事人都有牽連,律師公會認為他違反律師倫理、移送懲戒,遭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罰停止執行職務2個月。潤寅集團是老牌紡織貿易商,從事化纖原料、橡膠、輪胎原料進口,旗下4家公司包括潤寅實業、易京揚實業、潤琦實業與頤兆實業,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因財務操作不當、資金周轉不靈,自2008年起,以現金、水果禮盒,收買多家上市公司、廠商幹部,製作假合約、發票等不實交易紀錄,向多家銀行詐貸,掩飾公司財務危機。楊文虎、王音之夫婦2019年6月1日逃亡前一天,女兒楊宇晨拜訪黃呈熹,同年6月3日王音之跨海指示黃呈熹處理公司解散事宜,黃要求潤寅員工連夜打包物品,將100多箱文件送去回收廠銷毀,並找電腦高手將公司電腦重置、銷毀電腦資料,除將10餘台主機藏在常替王音之送水果行賄的「百纖果屋」水果行內,黃也將2台主機藏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致偵辦初期一度陷入瓶頸,還好在北檢承辦檢察官陳映蓁等人抽絲剝繭下,黃的犯行無所遁形。
新立委三把火1/陳耀祥急閃人 藍委痛批太爛定追究責任
海軍磐石艦官兵4年前集體感染新冠肺炎,中視新聞台「2020庶民大頭家」節目討論此事,卻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50萬元,中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視節目內容受言論自由保障,25日撤銷裁罰確定,這是NCC針對中天新聞台裁罰遭法院撤銷「10連敗」後,另件敗訴確定官司。NCC對中天的裁罰,已經多次被法院打臉,再次凸顯NCC拒絕中天換照(中天關台),完全不具正當性,但NCC主委陳耀祥大選後卻突宣佈,7月31日任期屆滿後將回到大學任教,不再爭取續任,將中天重返52台燙手山芋推給下屆NCC委員,一副階段性任務完成「已不關他的事」,引發新科立委強烈不滿。新科立委委徐巧芯說,中天案、鏡電視案、中嘉三立案等「明顯雙標」,已引發跨黨立委質疑,陳耀祥眼見民進黨已經不再是立院最大黨,恐失去保護傘,就馬上想回校園,很沒擔當,她直言「太爛」,早就應辭主委下台,未來NCC一定會是就職後的監督主軸。第11屆立委選舉結果出爐,國民黨重回國會最大黨,除非民進黨能爭取到民眾黨合作,否則新會期想比照上屆立委的68席單獨過半「想過什麼就過什麼」,已無可能。國民黨新科立委徐巧芯批評NCC主委陳耀祥,因處理中天案、鏡電視案、中嘉三立案「明顯雙標」,引發外界強烈質疑,眼見民進黨已非立院最大黨,恐失去保護傘,即馬上想回校園,太沒擔當,陳早就應辭主委下台。(圖/報系資料照)外界也預期,過去因綠委強力護航、在立院懸而未決的疑案,在野黨都可能重啟檢視,行政部門要再循先前立院調閱高端合約、衛福部將「9成內容全塗黑」手法呼攏過關,也會踢鐵板。「NCC委員人事案將首當其衝,外傳蔡政府原有意在內閣總辭前前提名陳耀祥續任主委,沒想到陳先一步閃人,NCC人事案將可能等賴清德總統上任後才提名,將成為新立院朝野對決標的」,藍營高層人士預測。該人士分析,藍、白陣營都已喊話「嚴格審查人事權」是國會改革重大任務,NCC主委被提名人未來若實問虛答,就算執政黨立委護航也未必保證過關。畢竟法院不斷打臉NCC,NCC是否假獨立機關之名行「政治打手」之實?有無打壓民主國家重要基石「言論自由」?尤其中天被迫從有線電視52台下架,轉到網路發聲後,NCC仍不放棄推動「數位中介法」擬管制網媒追殺,該法還要不要推,都將持續引發討論。新科立委羅智強直言,NCC否決中天續照、連續開罰「10幾單」行政罰款理由,已一單一單的被法院廢棄,當初NCC拒絕中天續照理由還成立嗎?中天不續照面臨鉅額損失「難道NCC委員都假裝沒看見」?他主張中天須原頻道復台。國民黨新科立委羅智強、翁曉玲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說明其國會改革主張,兩人也都表達上任後一定會嚴格檢視NCC的施政,要求NCC若要關閉媒體,必須先取得司法審判結果作依據,不能無限擴張行政裁量。(圖/報系資料照)他強調,民進黨每年都紀念鄭南榕,但如今卻蠻橫關掉新聞台,舉世罕見,對得起主張「百分百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嗎?羅智強說,他會推動修法,NCC若還要關電視台或網路媒體,須先由司法機關判決違法後才能執行,畢竟NCC行政裁量權已嚴重遭質疑政治介入,綠媒違規就輕罰或不罰,反之就重罰關台,NCC「先關再說」惡質手法必須終結。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當選人、前NCC委員翁曉玲也認為,NCC在針對中天相關個案上,一開始就可能有先入為主觀念,才會遭到法院連續宣判敗訴,NCC應重啟對中天關台案的審查。她也認為,民進黨透過NCC不斷拿棒子出來打擊廣電媒體,收買、拉攏已擴大到整個網路媒體,她就任後一定全力監督NCC,並針對已不合時宜的廣電三法管制媒體手段推動修法鬆綁。
國民黨敗訴確定!中投、欣裕台156億資產「收歸國有」全充公
行政院黨產會2016年認定,國民黨持有的中投與欣裕台公司股權,屬「不當取得財產」需全數充公,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7年多,最高行政法院昨(25日)駁回,判國民黨敗訴確定。據判決書指出,黨產會2016年11月2日認定,國民黨所持有約156億元的中投、欣裕台公司股權,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要求全部股權移轉國有,國民黨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1971年出資3500萬元成立中投公司,隨後又增資1億6500萬元,資本額已經達2億元,期間又減資70億元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2公司股權均為國民黨持有。不過,自1953年至1972年止,國民黨的預算皆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比例占國民黨每年收入5至9成,加上黨費收入僅2%至4%,無法支應年度支出,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千餘萬元,而政黨的正當財源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外,用其他方式獲得的財產,均屬於不當取得,合理推斷中投公司及其子公司欣裕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因此判定收歸國有。國民黨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反職權調查原則、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法情事,故駁回上訴,仍判國民黨敗訴,全案確定。
NCC再敗!中視討論磐石艦疫情遭罰50萬 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撤銷裁罰
4年前海軍磐石艦官兵集體感染新冠肺炎,中視新聞台「2020庶民大頭家」節目討論此事,卻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50萬元,中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視節目內容受言論自由保障,撤銷裁罰。NCC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中視新聞台2020年4月21日晚上播出談話節目,討論海軍磐石艦前往帛琉共和國參訪返國後,艦上官兵出現確診感染新冠肺炎案例,來賓批評磐石艦的防疫缺失。NCC認為,中視節目中來賓討論內容,多次出現「發病」、「生病」相關詞語,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廣播電視法》,且違法等級屬「嚴重」等級,裁處50萬元罰鍰,中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NCC只以中視在節目部分敘述與事實不符、使用聳動、誇張陳述,有引發公眾恐慌之餘等抽象性理由就認定違法,並未嚴謹看待政治性言論在憲法上應受保障的必要,並認定該節目尚未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程度,撤銷50萬元裁罰,NCC不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高職生遭霸凌「向校方申訴成功」 他不服提撤銷遭法官打臉
新北市某國中割頸案掀起校園安全與霸凌討論。而台北市某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某學生,因不堪同校高姓學長長期言語霸凌及騷擾,於2021年向學校申訴,並獲得學校調查小組決議「成立」。高生不服決議興訟撤銷後,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判決書指出,該學生長期遭高生嘲諷,並衍生「打手槍」、「綽號」及「捷運」等多起事件,最終該生因長期處於精神折磨,向校方提出申請調查高生霸凌,以捍衛自己權益。校方受理後指派3位委員成立調查小組,小組調查後認定「打手槍」屬騷擾侵害態樣、「綽號」為戲弄侵害態樣、「搭捷運」則是騷擾、貶抑侵害態樣;且高生有故意傷害意圖、長期持續造成受害者心理痛苦,影響正常學習,導致身心損害,構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之霸凌行為,判定校園霸凌事件成立。對此,高生不認自己有霸凌而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並主張原處分作成前,不能知悉因應小組成員名單,校方也沒就此表示意見、請求調查小組成員迴避機會,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3名調查委員於完成調查程序後,依法自得參與因應小組合議判定,不能因他們曾進行調查,就有迴避必要,故高生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高生上訴後,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高生上訴的理由無非重述一審提出但不被採納主張,並以其主觀見解再度爭執,未具體表明一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不符上訴要件而駁回。全案確定。
要求學生「寫600字報告」才准假 高中師下場慘了
高雄市一名張姓高中教師,管教上常與學生發生衝突,因為要求補請假的學生交心得報告等行為,被高雄市教育局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年終獎金僅剩一半。張師不滿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後再上訴,日前二審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據《自由時報》報導,張師106年間數次因管教方式引起學生爭議,家長也4度要求學校將孩子轉班,校方以歷來從未有先例為由拒絕,家長轉而向監察院陳情。監院認為,學生因生理痛請假,先請班上同學轉告老師,當晚傳訊補請假時,卻被要求「繳交600字心得報告」才准假,違反當時教育部對「書面自省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強迫學生為之」的規定。除此之外,學生爬樓梯時覺得熱,未將校服鈕扣全部扣上,也遭張師以服裝儀容不整違反校規為由,要學生寫300字心得報告,繳交後又再次責罵學生;學生上課滑手機,也被張師公然管教26分鐘,耽誤上課時間。監察委員認為,教師固然有管教義務,但管教方式應該適度作出調整。考核會決議處分張師申誡1次,年終獎金維持1個月。高市教育局卻認為張師違反「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的考核規定,依照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改核,張師年終獎金改為半個月。張師不服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對學生的管教皆屬合理,沒有不適任的情形,而且他在108學年度曾獲嘉獎2次,應該依照考核辦法獎懲相抵,請求法院撤銷教育局處分。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張師行徑有不適任之情形,依規定不能列入年終考核,因此也無需審議「獎懲相抵」,高市教育局處分無誤,判張師敗訴。張師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教育局處分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報警抓販毒高中生竟遭記過2次!教官氣炸提行政訴訟 結果曝光了
翁姓男子2019年擔任高中少校軍訓教官,接獲學生通報後,報請校方處理後請警方到校順利破獲學生賣毒、向上溯源,並獲頒發感謝狀,但教育部認定他處置不當記過2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為他是公務員依法是告發,應受吹哨者之保護卻遭懲處記過2次,顯有不公而應撤銷,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翁姓高中少校軍訓教官在2019年11月15日處理學生校安事件,接獲學生通報表示,有一名學生將於該日販賣毒品,經報警後,翁請2名學生到現場等候,爾後該名遭指控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該名學生家長向某市政府陳情指翁處置欠當,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後,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後,教育部以翁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記過2次。翁不服提行政訴訟,他說是遵從學務主任指示,召集他、輔導室主任、輔導老師開會討論,決定報警通知轄區派出所,由值勤副所長指導並要求他配合,順利破獲賣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給他,記過處分有違誤,請求法院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獎懲作業要點、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範有所不足,市教育局人評會對於國教署間退回後之評議程序也顯有瑕疵,因對翁男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顯然欠缺,自屬違法,判決將原處分撤銷,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翁男從案發當時迄今之抗辯,諸如他確實有協助警方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他與校方人員權責之劃分等,教育部對此等有利他事項怠為查證等,原審應善盡促使案件成熟的職權調查義務,應自行調查審認教育部判斷及行使裁量權所作成的原處分,是否有判斷或裁量瑕疵等違法情事。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且影響裁判之結果,且因本件事實尚未臻明確,猶待原審再為調查審認,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之裁判。◎《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
受刑人爭「在監投票」失敗 憲法法庭駁回釋憲案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終局裁定沒有侵害他憲法上的權利,15日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的聲請駁回,在監投票確定不實施。另9名受刑人提出類似的行政爭訟中的裁定暫時狀態處分,將受大法官見解的影響。本案不受理裁定,15位大法官中僅尤伯祥1人不同意,主張應受理本案。黃昭元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他說,本裁定公告日到投票日已不到1個月,在如此短的期間內,縱令准許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難以實際執行,且徒然引發政治爭議。黃昭元指出,如果駁回林的暫時處分聲請,卻受理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難免受猜疑,況且日後行政法院的本案訴訟的裁判確定後,如對林男不利,林仍有再次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機會,到時在無選舉時間壓力的情形下,憲法法庭反而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並為判決。尤伯祥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受刑人選舉的選舉權尋求司法救濟的努力,已遭確定終局裁定挫敗,可見除非憲法法庭受理林的聲請,並在判決中指出林請求國家排除其選舉權所受系統性侵害,否則其選舉權勢必在選舉乃至日後其他選舉一再被剝奪,他主張應受理林的聲請案。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台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北監設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但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暫准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不准他的聲請,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定讞。林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裁定,就憲法選舉權的保障意旨,立法者據以形成選舉制度的憲法關聯的見解,及所為公、私益衡量的決定,難說有侵害林男受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平等權而違憲,昨日裁定不受理他的聲請,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駁回。
在籍受刑人爭投票選總統 憲法法庭不准且駁回假處分
台北監獄在籍受刑人林祐良不滿總統及立委大選時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改聲請憲法審查及假處分,憲法法庭2023年12月15日裁定不受理,且一併駁回假處分聲請。憲法法庭指出,綜合判斷結果,本案無法形成林男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且衡酌公開、公平、公正及自由選舉等公益,以及與林男可能受到之損害,如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權力分立、影響選舉過程及結果等公益可能造成之損害,遠甚於未准許其聲請、而其事後獲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此外,憲法法庭支持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斷,認為不准假處分沒有牴觸憲法,林男請求監所為其設置投票,供其投票之權利,保障他的憲法選舉權,但他客觀上未提出具體論證,因此他的主張顯無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目前全國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至少6人聲請假處分,選委會認為林姓受刑人投票於法無據,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除本案外,在花蓮監獄的賴姓受刑人也提告,同樣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一般認為也將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姓受刑人主張自己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林男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受刑人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不過,除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林男主張,准予假處分,憲法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中選會皆不支持。
藍白協商遭列被告 馬辦:政黨合作西方行之有年
獨派團體提告「藍白政黨協商」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北檢已分案偵辦,將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列為被告。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今(4)日回應,總統蔡英文才稱未干預司法,但北檢馬上把西方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政黨合作,當成「搓圓仔湯」去辦。國民黨與民眾黨11月15日舉行藍白合政黨協商,獨派團體台灣國認為前總統馬英九、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搓圓仔湯」,提告4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北檢受理案件後日前已簽分「選他字案」,將4人列為被告偵辦。馬英九辦公室今日發布新聞稿回應,蔡總統昨天才說沒有干預司法,但台北地檢署馬上把馬英九、侯友宜、朱立倫、柯文哲等人列為被告並偵辦,把西方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政黨合作,當成「搓圓仔湯」去辦,根本是台北地檢署直接打了蔡總統的臉,民眾自有公評。此外,總統蔡英文昨天出席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表示,「大家還記得馬王政爭嗎」,當時的總統把手伸進司法,特偵組監聽國會議長,導致總統鬥爭立法院長的憲政危機。馬辦指出,所謂「馬王政爭」,其實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司法關說」案,請問蔡總統是否追究柯建銘,且馬英九被柯建銘等誣指的「洩密案」,歷經司法檢驗定讞無罪,證明真正在干預司法的是民進黨,蔡總統顛倒黑白,搬弄是非,已不適格擔任總統。馬辦提到,蔡總統執政7年多,詐騙案件頻傳,貪腐事蹟不斷,包括疫苗採購、快篩、雞蛋等,用新台幣幾十萬元成立的小公司包了政府好幾億元的採購,乃至於幾千億元前瞻預算到底用在那裡,民間質疑不斷,所以一定要政黨輪替,重啟特偵組,將每個弊案都查個清楚。馬辦強調,蔡總統干預司法事蹟,已到「罄竹難書」程度,包括主持司法改革會議要求表決到有結果,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遭法院判刑定讞的判例發表意見,縱容監委陳師孟約詢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以及提名劣跡斑斑的「綠友友」大法官等,而輿論也批評蔡總統過去任命表姐夫吳明鴻當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已到無法無天的地步。
剝奪受刑人在監投票 蔡政府民主退步
2024總統大選在即,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打官司要投票選總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投票所或其他適當辦法,讓他投票。但最高法院以無法祕密投票的技術性問題,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也斷了受刑人投票選總統的機會。民進黨長於計算選票,執政7年多卻遲未修法因應,再次凸顯民進黨政府的民主倒退心態和欠缺司法改革的決心。空談司改扈從黨意受刑人投票的確有許多執行上的問題必須克服,這幾年民間司改團體不斷奔走,也多次召開座談會討論,然而無論是法務部、中選會,或是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都無動於衷,這些聲音都淪為紙上談兵,高掛司法改革大旗,卻無視在監受刑人的投票權利。司改團體透過由個案所提的各種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手段,盼能經由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自力救濟,此次北高行法官在裁定假處分聲請書中,列舉了許多國家採取在監獄設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方式來保障受刑人投票權利。法官從憲政的高度來看受刑人的聲請,指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法官並認為,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北高行的裁定是全國首件受刑人能投票的案例,會立即影響2024總統大選,但法務部和中選會卻互推責任,中選會也選擇提出抗告,主委李進勇更大喊傷透腦筋。他指出,監獄分為戒護區及非戒護區,投開票所到底要設在戒護區內還是戒護區外,就是第一個要面對的棘手問題。中選會故步自封,不努力讓更多國民有投票參與民主政治的機會,卻想方設法處處設置路障,阻擋人民行使公投及投票權利,顯然就是為了護航民進黨能夠繼續執政,避免受到這些民意雜音的干擾。說穿了,中選會之所以甘冒行政怠惰惡名,目的無非是為了鞏固政權。中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駁回受刑人的聲請。法官認為,因為選舉應採無記名、祕密方式投票,若准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卻只有林1人投票,則違反秘密投票;如果讓同戶籍的其他受刑人或讓選務工作人員、同戶籍區域的居民一起投票,則會有混合難辨選票的可能,若林事後本案訴訟敗訴,則無法辨別哪一張是林的選票,影響選舉結果。不在籍投票是解方依據憲法第129條,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以1人投票就等於是亮票的技術問題,更認為依法令人民沒有請求選務機關在戶籍所在地的管制封閉場所,例如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且暫時准許林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超過不准聲請而衍生的個人損害,巧妙地解除了中選會的危機。最高行政法院若能審酌世界各國的作法,拉高到憲政層級來檢視,就不會單以無法祕密投票的程序手段,一刀砍斷受刑人參與民主選舉投票的機會,斷送督促中選會努力修法或執行改善的動力,更讓受刑人在監投票,甚至不在籍等通訊投票之路陷入困境。不在籍投票應該是重要的解方,讓受刑人在監投票也可說是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突破口,端看中選會願不願意執行罷了。一名受刑人聲請獲准,背後代表的是成千上萬無法投票的受刑人,倘若中選會點頭,相信就沒有最高行認定無法達到祕密投票的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身為首席大法官的他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之外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可惜的是,這場受刑人憲法投票權利論戰,沒有聽到許宗力的聲音,此案例未來若能進入憲法法庭審理,下次總統大選,受刑人或許就不會缺席。
大法官替死囚和重刑犯破窗! 火速受理在監投票假處分案
總統及立委大選進入倒數時刻,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後,法扶律師代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預定12月8日召開說明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透露,目前全國至少有10個在籍受刑人提告爭取選舉權。據了解,其中3人是死囚,其餘多為犯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刑犯,不少基層檢察官聞訊後十分憤怒,並引用「破窗理論」,認為大法官此舉疑似替死囚和重刑犯破窗,未來如憲法法庭裁准投票,可能成為廢死的破口。目前全國至少有10個在籍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其中蕭仁俊、廖家麟、廖敏貴3人是三審定讞的死囚。許多司法官得知廢死團體及律師界人士替死囚和受刑人爭取投票權,都十分不解,懷疑背後可能隱藏神秘動機。現在傳出憲法法庭受理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後,則更讓司法官們感到好奇,不少檢察官判斷此與民進黨支持廢死,以及憲法法庭內,充斥總統蔡英文提名的多位主張廢死大法官有關。一位資深檢察官指出,廢死團體及律師界人士爭取在籍受刑人投票權,目的之一可能是想突破目前廢死困境。因為在高達8成民意支持死刑下,反對死刑的民進黨政府不敢修法,至於司法界盛傳「以廢死為使命」的司法高層,在今年8月由憲法法庭宣告、攸關38死囚能否死裏逃生的「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連身條款」合憲,因此反對死刑的大法官們暫時無法打廢死的主意,此時助攻死囚和重刑犯投票權似乎就成了廢死的破口。台北高等行法院日前裁准林姓受刑人在監所投票假處分,引發各界關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11月16日公布9大理由駁回本案。合議庭認為,憲法規定選舉應公平、公正、公開,並採秘密投票。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無法保障受刑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如單獨讓林姓受刑人投票,違反秘密投票原則;如讓同所有監獄受刑人和選務人員一起投票,萬一未來本案敗訴,選舉結果將影響公益,因此駁回林男假處分的聲請。林姓受刑人主張自己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林男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受刑人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本案林姓受刑人並非只有1人在籍,如北監設投票所,目前北監在籍的123個受刑人都能投票,不會有單獨剔除林姓受刑人選票的問題。桃園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本案林姓受刑人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因為《選罷法》未規定監所可設置投票所,值勤中的軍人和醫院的病人所在地也沒有投票所,如對受刑人特別設投票所,對其他人不公平。投票所的設置應該秉持公開、平等和秘密原則,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無法監督投票,就算有錄影,鏡頭也只能瞄準特定角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