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童好心分享辣條 同學剛放進嘴「倒地死亡」他慘挨告…判決出爐
分享食物是人與人交往中表達友善的常見方式,然而這種日常生活中的常見行為,卻可能捲入法律糾紛。大陸一名10歲小學生2022年到校上課,期間把從家中帶來的辣條分給同學吃,不料對方剛把零食放進嘴裡,就突然倒地不起,送醫後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認為孩子是吃了辣條才死亡,將同學和家長告上法院。綜合陸媒報導,2022年1月16日,10歲的李某到教室上課,期間把從家中帶的辣條分給了同學小A。放學後,同學看到小A拿出一包辣條,撕開塑料包裝,用嘴含住一根,接著就頭一歪,慢慢滑到地上,趴在地上不動了,隨即報告老師。學生送醫後宣告不治,死因為腦實質出血繼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經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載明,小A吃的辣條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載明,現場提取的辣條中均未檢出安定、甲拌磷、敵敵畏成分。不過,死者父母主張辣條和孩子的死存在因果關係,要求李某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分享辣條的行為,與小A的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首先,經公安機關檢驗證明,李某分享的辣條未檢出有毒成分,而辣條作為零食雖含有多種食品添加劑,但仍是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李某將辣條給小A的行為僅是小孩間的分享行為,無故意加害小A的目的和行為。第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和勘查現場照片,小A嘴裡的辣條沒有咬過跡象,並無充分證據證實小A實際進食了辣條。第三,小A父母均證實死者之前沒有過敏史,死因為腦實質出血繼發蛛網膜下腔出血。在法院釋明後,小A父母明確表示對因果關係不申請相關鑑定,亦未申請對小A的屍體進行檢驗。因此,小A父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辣條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不能僅憑辣條與死亡後果存在時間上的前後關聯性,就認定行為及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綜上,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小A的行為,對同學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塑膠袋裝熱湯破底燙傷麵店闆娘 廠商判賠43萬元
彰化市1家陽春麵店老闆娘,裝盛熱湯時因塑膠袋底破裂,遭受右上肢6%體面積二度燒燙傷,她認為是塑膠袋有瑕疵才釀禍,向生產塑膠袋的廠商求償94萬元。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原告求償有理,但其勞動能力未減損,在酌減精神慰撫金後,判賠43萬218元,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胡姓女子在彰化市經營陽春麵店,長年向蔡姓中盤商採購台南市塑膠袋工廠生產的PP塑膠袋(6×9吋),當作裝盛湯麵或熱湯使用,該款塑膠袋具備承受100至110攝氏度的高耐熱度,過往均未發生意外。2021年1年29日上午,胡女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塑膠袋底封口處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熱湯從破裂的袋底大量洩出、澆淋到其右上肢,經緊急送往彰基醫院急診後,醫師診斷其受有右上肢6%體表面積二度燒燙傷。胡女事後向塑膠袋工廠及中盤商提起傷害罪告訴,檢察官雖不起訴處分,然胡女對塑膠袋工廠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醫療費用3萬4281元、不能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30萬7759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被告庭訊時認為,原告請求賠償的醫療費及勞動能減損等都應刪減或排除,原告疤痕部位僅占右上肢6%體表面積,難謂有不可言喻之煎熬、痛苦,且無明顯影響原告日常生活及麵店經營等活動,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並無理由。但法官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屬合法有據,審酌後認定醫藥費判賠3萬4218元,工作損失判賠3萬6000元,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並無事證,難加准許,精神慰撫金則減至36萬元,總計判賠43萬218元。
妻逼簽「婚外性自主」 同意書 竟告老公外遇不忠求償被駁回
中市人妻簡女發現老公張男與林女親密照及情書,並投宿汽車旅館,控告兩人侵權求償。張男抗辯,老婆逼他簽下同意書,允許她在外交男友及嘿咻,還與2男嘿咻,對婚姻不忠;他到汽旅是處理客戶等情事,並無不軌。一審法官以簡女要求容許對外性關係自主權的婚姻關係,就無從期待對方忠誠、互信,而判她敗訴;簡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不得上訴。簡女在1999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2019年意外在1張記憶卡內發現老公與小三親密照及情書,兩人還在同年6月間投宿中市1家汽車旅館,造成她身心受創、婚姻破裂,兩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提告連帶求償撫慰金。張男抗辯,他婚後遭簡女長期精神虐待、索錢無度,雙方多次溝通未果,他在2018年10月間要求離婚被拒,簡女還逼迫他簽署同意書,同意她可在外交男友及嘿咻,他無奈在同年12月間向法院訴請離婚,遭駁回。張男指控簡女在2018年12月間、2019年1月間各與「投資男」、楊男發生性關係,並控告簡與楊通姦,簡辯稱是酒醉遭性侵,獲不起訴處分。張男指控,簡女在兩人訴訟中,曾提出他簽的同意書,主張她與其他男子交往及嘿咻是合理的,可見她對婚姻不忠。張男也抗辯,他與林女到汽車旅館是為處理客戶及期貨等事,並無不軌。一審法官認為,簡女所提出照片及書信內容,可證明老公與林女曾交往,但她向老公要求,並獲同意享有追求婚姻外的異性交往、性關係等自主權,自無從期待對方自我抑制及互相忠誠、互信,兩人各自在外交往應互相尊重,因而難以認定張男等侵害配偶權,判決駁回。簡女不服上訴,二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簡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於法不合,判決駁回。
夫摸大腿求歡遭拒開嗆 妻怒提告判賠11萬
男子阿利(化名)某日凌晨1時許,對著坐在床沿妻子伸手求歡,從小腿摸至大腿,利妻不悅,隨即一腳踢開,更拿起手機錄影,雙方經一陣脣槍舌戰,最終敗「性」收場,不到半年後2人草草離婚收場,事後利妻向前夫請求精神賠償,法官判他需賠償11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阿利與妻子2017年5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但期間感情不睦,阿利為緩解緊張婚姻關係,某夜看著坐在床沿妻子,希望對方同枕,於是伸手試探,從妻子小腿至大腿來回撫摸,但女方不耐用腳踢開,明顯拒絕,並口氣不悅的說「不要弄我」。原本要示好的阿利聞訊後拉不下臉,隨即也冷語回應「你不是喜歡給人用嗎」、「聞看看有別人的味道沒有」,這席話也觸動2人神經;男方向法官透露,妻子在婚姻關係續存中,就與叫「阿強」男子頻繁聯繫,懷疑當時他已被戴綠帽。據了解,雙方在婚前即已感情不睦,僅因當時女方懷孕,不得不奉子成婚,但期間爭吵不斷,不到2年就以離婚收場;且事發時間距離2人離婚不到4個月,顯見女生確已不願再與男方有任何肢體接觸,阿利當時示好想要恢復關係,要求與妻子共枕,顯然是單方面想法。法官認為,女性大、小腿是身體曲線一部分,男性撫摸此部位帶有性暗示及調戲意味,在女生表示拒絕及閃避後,阿利仍持續以手撫摸,難謂未違反對方意願,顯有冒犯之意,因此認為女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有理。但女方加碼對阿利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因提告時間距離發生時間超過2年6月之久,經檢方處分不起訴,利妻不服聲請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
控「最強村姑」陳筱諭背後有國共 綠委賴惠員遭起訴
2019年台南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民進黨立委賴惠員投票前曾在電視政論節目上,公開指控「最強村姑」陳筱諭背後有國共操盤,陳除依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提告外,還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其中,民事已判決賴惠員需賠償20萬元確定;至於刑事方面,台南地檢署近日也將賴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將於30日首度開庭審理。賴惠員否認意圖使陳筱諭不當選,但尊重司法判決,也尊重檢察官的決定;並強調,「陳筱諭的選區不是我的選區,是郭國文補選立委的選區,當然也沒有意圖使她不當選。」至於為何會在節目上說出那番言論?賴說,可能是當時一個選舉的氛圍。陳筱諭獲悉後認為,司法是公正的,終於還她公道了。原台南市第二選區立委黃偉哲因當選台南市長,其遺缺於2019年3月16日進行補選時,除陳筱諭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外,另有楊筱如、郭國文、吳炳輝、謝龍介、吳國棟等5人候選人。檢方起訴指出,民進黨籍的前台南市議員賴惠員,於2019年3月8日在民視新聞台「政經看民視」節目錄影時,發表「大家也知道陳筱諭後面是誰在操盤」!這個很清楚,很清楚!(主持人問:誰在操盤?)當然是中共!(主持人問:真的啊?)是啊!(主持人問:是陳筱諭啊?)是啊!她的資金真的是、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此時賴惠員手持看板,看板上記載『都是國共在操盤』)』等言論及文字,影射陳筱諭的選舉受到大陸操控。檢方認為,該節目於同日晚間8點到10點公開播出,賴惠員以此方式向全台民眾具體指摘及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陳筱諭的名譽及公眾對投票意向決定的正確性,經陳筱諭訴由台北地檢署陳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賴惠員的行為違反刑法毀謗罪及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項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規競合法理,擇一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用妻名字聊line釣出通姦對話 成功找到「小王」卻遭告須賠9萬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懷疑妻子與人通姦,卻苦無證據,竟用妻子名字設立line帳號,藉此和疑似「小王」張男對話,林男雖然順利取得妻子與小王的性愛對話,但卻被控告違反《個資法》,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林男辯稱,不這樣無法蒐集到妻子與人性交的事證,但法官認為仍屬不當蒐集個資,判林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檢方調查,林男2018年2月因懷疑妻子與另名張男通姦,而以妻子的名字申請LINE帳號,加入張男為好友,使張誤認而與之對話,趁機取得相關事證,但因聊的範圍又涉及張男女兒罹患糖尿病以及張男本人的性生活資訊,當張男持line對話截圖向法院對張男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也被張男據此提出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林男否認犯罪,辯稱資訊都是張男自己所說,並強調,如果不使用妻子的名字,將永遠無法取得妻子與他人通姦的證據,他主張自己無罪,但法官認為,林男在對話中,涉及張男性生活以及他的女兒糖尿病情形,均屬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違法事證明確,因此依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