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怕火被調職 聲請國賠遭法院打臉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不敢進火場救火,被調到秘書室從事內勤工作,李女不滿少了危險加給、還額外增加通勤費用,憤而提告市府與消防局違法調職、要求國賠146萬多元,法院認為她告錯對象,統統駁回。台南市消防局的李女隊員,原先編制在市區1大隊內的消防分隊,但因不敢救火,2019年11月被調到消防局秘書室工作,李女不滿無法領取危險加給,還需多花通勤時間與費用,因此心生不滿求償。李女向市府及消防局以精神撫慰金、車牌照稅、保險費、油錢、過路費、加班費等理由,總計求償共146萬1172元。南市消防局表示,李女曾說「怕火」,躲避在火場的搜救任務,與單位同事也相處不融洽,局長才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且因李女未出勤危險救災任務,自然無危險加給資格。台南地院審酌,消防局長核定李女調職,導致李女反向提告,與台南市政府無相關連,李女不得向市府提出求償,另依市府消防局組織規定,並無秘書室「隊員」的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點但是否違法,此則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等程序解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台南地院無權認定此調職是否合法。法官認為,李女未從事危險勤務無權要求危險加給,且調職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無違法,調職後所支出的費用則應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判處李女敗訴,仍可上訴。
4位大法官卸職前釋憲 10/1起15人全是蔡總統任命
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及蔡明誠、林俊益等4人,8年任期將屆滿,憲法法庭28日作成一起違憲判決,這也是4位大法官的「畢業作」。10月1日尤伯祥等4名新任大法官就職,未來15位大法官都是蔡英文總統提名任命,在顏色一致情況下,台灣憲法審判的處境,不免令外界擔憂。林俊益等4名大法官任期在明(30)日屆滿,司法院昨日舉行歡送會,院長許宗力致詞時,一一感謝4名即將卸任的大法官,對憲法判決的貢獻。他也列舉包括同婚釋憲案、原住民狩獵案等,多件釋憲聲請案審理過程中,林俊益等4人,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提供重要的見解。我國大法官為15人,其中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昨天最後一天上班,下周將由原監察院祕書長朱富美、最高法院刑庭審判長蔡彩貞、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忠五及民間司改會出身的律師尤伯祥等4人,接任大法官。昨日的釋憲案是因財政部石姓男書記,6年前到北市一間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不慎跌傷,他申請慰問金,但被認定是自己疏失受傷遭駁回,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15位大法官以8比7,一票差距,作成違憲判決。憲法法庭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逾越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自行增加「意外」是指突發性外來危險事故的規定,讓因疏忽造成的意外事故無法申請慰問金,牴屬違憲,他可聲請再審。不過,慰問金發給辦法在2021年4月16日修正發布時,已將「意外」的定義放寬,不再限於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也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就不發給慰問金,現行辦法已無違憲爭議。
公務員跌倒領不到慰問金 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辦法違憲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石姓男書記,2017年12月6日到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履勘時,不慎踩空臺階摔跤,導致足部挫傷、蹠骨骨折等傷害,聲請受傷慰問金1萬元,北區分署根據相關辦法,認為這是他的疏忽,拒絕核發慰問金,石男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認定相關慰問金發給辦法違憲,石男可提起再審,或由所屬機關補發慰問金,以節省訟源。憲法法庭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是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保障,為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具體化,條文所稱的「意外」,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事故,還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疏忽所致。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須有「外來危險事故」才能發放慰問金,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意旨。大法官表示,公務人員職業安全保障,屬於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意旨,慰問金具有職災補償性質。《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所稱「意外」,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但子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卻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規定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如非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就不屬於意外事故,無法發放慰問金,相關辦法已牴觸憲法意旨。不過上述《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2021年4月修正,目前公務員慰問金的發放,已不會有類似本案問題了。
立法院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公職律師」制度,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三讀條文新增,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三讀條文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三讀條文規定,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委任,於其他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大法官白忙1/說好的健康權呢? 基層法官怒:法律有修沒修都一樣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做出釋字785號解釋,認為法律未能保障公務員輪班和值班時的健康權,要求行政機關3年內修法,不料考試院銓敘部去年修法後,不僅當初聲請釋憲的警消人員大喊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連經常工作超時的基層法官也大感不滿,怒指「有修法和沒修法一模一樣,真是了不起!」司法院成為法官們砲轟對象,人事處在法官內部網站陸續PO了近萬字的解釋文,宛如提油救火、愈描愈黑,澆熄不了法官們滿腔的怒火!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源起於徐姓等消防員不滿超時服勤,認為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2012年10月24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陞任為組員或科員、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都遭上級駁回,提起行政救濟也都敗訴,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指出,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應訂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相關機關的規範不足,已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應於3年內修正。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修法後,今年元旦起施行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條文,不料內容幾乎換湯不換藥,基層法官大感不滿。司法院人事處去年12月間在內部網站指出,法官有周休二日,並非全年無休,不算是修正後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4項至第6項規定的「輪班輪休人員」,另外,「值班費走下神壇」,根據修正後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值班就是加班」,依「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辦公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人事處還向基層法官溫情喊話,表示司法工作是高度責任制,相較於一般公務員,法官自發性加班不須待在辦公室,也不須「經機關指派」等限制,希望法官注意健康,「為國家為家人保重」。2021年底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消防人員疲於奔命,共動員377人。(圖/報系資料照)基層法官看到司法院人事處的解釋,愈看愈火大,一位署名「低薪人」的法官痛批:「司法院整天說要對法官好,要改善法官環境,結果宿舍也不修,然後好不容易修法了,卻不趁這機會爭取法官的權益,結果有修法和沒修法一模一樣,真是了不起!」怒指司法院,「不加人手又不給合理補償,這是哪招?」署名「氣死」的法官提出質疑:「加班20小時以上就不用顧法官的健康?」「那值班就是加班法制的修改,有何意義?人事處應該妥善規劃人力資源、妥善適用人事法令,而非叫法官剩下的自己做功德。」另有一位署名「修法後更不利」的法官指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後,法官族群變得更不利,如果要依法貫徹「值班等於加班」,就應該用時薪來核算。」還有法官指出,法官無法適用修法新制,「這真是這個號稱法治國家裡的最大笑話」,這位法官認為,或許法官應該「限量結案」讓案件暴增,那麼司法院或行政院就不會限制加班時數上限了。根據司法院2006年調查台北地院和桃園地院兩處法官工時,以每周5個「工作日」計算,法官平均每周工作時數約58.9小時,平均每日工作11.8小時。再根據司法院最新統計,全國法院一年新收案件逾350萬件,全國共有2127位法官,平均1人一年要處理1600件案,數字相當可怕,絕大多數法官每天都在跟案件賽跑,現在跟2006年相比,法官過勞更為惡化。有資深法官指出,大法官釋憲目的或許立意良善,但是國家的預算大餅就麼多,註定了每年的人事費大概就那樣,如何能滿足大法官的釋憲意旨?銓敘機關和人事機關只能改變修法後名目,服勤時數、限制、補休、給付名目增加,但人事預算無法增加,結果當然有修法和沒修法一樣。一位資深檢察官認為,大法官釋憲往往充滿高道德的人權標準和憲法意識,令人欽佩不已,卻不考量執行機關該如何落實,徒然引發民怨、落得白忙一場。
警消做義工1/新制加班費上限增2千 菜鳥時薪比超商打工還低
攸關警察、消防員等「輪班公務員」勞動權益的《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新制,將在明年1月1日上路,但基層警消人員反應,這次的修法只是應付釋憲結果,並未真正解決問題。基層人員表示,不僅新進的警察、消防員每小時的加班費更只有160元,低於明年起176元的基本工資,更因為加班費「天花板」只有19000元,實際加班常超出上限,只能領嘉獎「做義工」。警察與消防員的工作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第一線人員少有朝九晚五的規律工作時間,卻又不受《勞基法》保障,3年前大法官釋憲認為警察及消防等輪班公務員被安排超勤工作,部分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健康權,要求在今年11月底前改善。考試院與行政院提出《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規範輪班人員的加班數,消防員每個月加班上限為160小時、警察80小時,並把加班費上限調高2千元,已於今年五月三讀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適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陳彥凱說,這次修法過程中,由消防、警察等基層輪班公務員組成的「工時改革聯盟」一直持續關注,希望能建立一致的規範可供依循,將他們的工作時數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對於大量的加班,希望能夠換回補休,或至少能給予合理的加班費。「不過,這次修法的結果,仍不理想。」陳彥凱說,警、消人員每個月的加班費有上限,雖然新制上路後調漲為19000元,但加班過多,勢必會碰到「天花板」,既無法領加班費、又排不到補休,最後就只能記嘉獎。基層員警要支援各種勤務,今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赴景美人權園區參訪,警方也出動大批人力維安,防止民眾抗議失控。(圖/黃耀徵攝)他舉例說,接下來的農曆春節,警、消人員為因應每年長假容易發生的刑案、鬧事、救護、火災,不可能減少上班人力,到時就會發生加班時數大於正常上班時數的問題,到時候勢必會大量發生無法領加班費,改領嘉獎的情況,「整個隊上每個人都加班,人人有獎,這個嘉獎就沒有意義了。」一位在北部某分局服務的警員指出,警察有每個月加班的上限,以他為例,不久前協助關務署查緝走私,清晨六點出發到台中港,直到第二天凌晨二點才結束,雖然成功逮到嫌犯,但根據規定,當天正常上班8小時後,只能再簽核加班2小時,也就是說,第一天傍晚四點以後,都是以已經下班的身分做「義工」。他苦笑說,為了辦案,工作時數長也無所謂,「但至少給合理加班費,買肝藥吃也好。」而且,警察與消防員的加班費是以「俸點」與專業加給計算,新進人員的俸點低,每小時的加班費只有160元,比到超商打工還低,讓他替學弟感到不平。立委江永昌指出,內政部原先建議調升警、消外勤每人每月加班費上限由現行17000元放寬至22000元,所增加的5000元由中央補助;然而內政部5月底函報行政院後,卻被要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再行評估」,最後只能增加2千,到19000元。江永昌說,大法官已揭示「加班費是法定補償、並非恩給」,而內政部是中央政府中最清楚警消人力、勤務、加班狀況的機關,所訂出的加班費調整上限一定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的意見更貼近基層實況,最後卻依會計機關的意見修法。他忍不住質疑說,「難道我國是『主計治國』,主計總處的意見超越其他部會、甚至高於大法官?」立委邱顯智(左起)、江永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戈表楊適瑋及立委賴香伶今天五月在立法院審查輪班公務員相關法令時,舉行「終結過勞要入法、加班拒絕換嘉獎」記者會,呼籲將工時規定入法以杜絕過勞。(圖/侯世駿攝)事實上,江永昌認為,新制調升2000元,認真算起來其實根本沒調,2000年警消加班費上限就已訂為17000元,當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是85.47,今年11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是108.10,上漲26.5%,也就是說,當時的加班費上限依照物價放大,約是現在的2萬1505元。江永昌認為,即使超勤補償如果調到2萬2000元,實質上也沒增加,何況現在只加到19000元,等於是倒退。江永昌主張,如果主計總處認為人事費為地方自治事項,原則應由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支應,那中央則應該打開每月加班費天花板,讓地方政府自行合理規劃;而現行17000元、未來19000元的加班費中,原由中央補助款1萬2000元的部分,未來若是天花版提高,超過的部分,可再由中央依比例補助,既讓地方政府擔起應負的人事成本、促使地方警消機關重新檢討勤務內容,也讓全國人民張大眼睛看看是哪個縣市在「凹」警消加班。
北檢糗了!行政法院認證積欠法警加班費 判決應補發和補休
台北地檢署廖姓法警不滿北檢積欠加班費,竟規定加班費只計入「值庭期間」、「解送人犯」,提告要求北檢給付6小時加班費與執勤費共1314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決北檢敗訴,應核給廖員加班費1314元、並給補休4小時。判決指出,2019年6月27日,廖員請求北檢就同年月6月12日下午5時30分至隔日上午8時30分、共15小時執勤時間,核給6小時加班費1314元及9小時加班費630元,總計1944元。由於北檢超過2個月時間未決定准駁,廖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廖員主張,當時經北檢長官指派,他在上班時間外、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本職業務,北檢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北檢僅認「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屬加班,其餘在機關內接受隨時指派、處理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均不算,核給每小時70元值勤費。北檢解釋,只有值庭期間得算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也不得計入,廖員總計加班3小時,其餘12小時僅能核給值勤費。北高行依照法警執勤實施原則認定,廖員15小時值勤時間,其中6小時得請領加班費共1314元,另9小時應核給補休4小時,判決北檢應重新作成處分核給加班費、補休,至於廖員要求給付超勤補償的利息則無裡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