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勸戴口罩他刺死超商店員!紙雕師二審判無期 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知名紙雕師蔣嘉凱在2021年疫情警戒期間,進入超商被蔡姓店員提醒戴口罩,竟心生不滿,持刀刺死蔡男,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但二審卻改判蔣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量刑違法且判決理由不完備,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蔣男2021年11月21日未配戴口罩,到桃園市住處旁的便利超商,蔡姓店員依當時政府的防疫措施,要求他配戴口罩,並告知若未配戴口罩將無法為其結帳,他返回住處配戴口罩,但第2次到超商消費結帳時,又與蔡發生爭執,他再回家拿刀到超商殺死蔡男。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將蔣判處死刑,他及檢察官都未上訴,但法官依職權送上訴。案發後法官為釐清蔣男殺人時行為控制力是否完全,辨識力有無減低,將蔣男分別送至2家醫院鑑定,但2家醫院出現不同的鑑定結果,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採用對蔣男有利的鑑定報告,認為他因服用藥物後產生暴力反應,符合《刑法》減刑規定。高院審酌蔣男有部分反社會人格,是由藥物濫用之藥物導致,非無矯治、再社會化的可能,令他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他的更生改善及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並與罪責相當,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雖認定蔣男是自首,但不符合減刑的規定,卻未在判決理由說明,且他有2分醫院鑑定報告,但二審採用對蔣男有利的醫院鑑定結果,卻未詳述為何不採用對蔣不利的鑑定報告之理由,此外,二審量刑調查程序也違背法律規定,因此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51歲婦人打莫德納猝死 夫告贏衛福部理由曝光
首例打贏衛福部!51歲劉姓婦人在2022年4月間施打第三劑莫德納疫苗,當天晚上出現頭痛、嘔吐等症狀,隔天下午在家過世。劉婦的盧姓丈夫不滿向衛福部請求預防接種救濟補償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准許補償60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應屬無法確定關聯性而應准予救濟的情形,判決盧男勝訴,至於救濟金額則為衛福部裁量範圍,本案可上訴。盧男提告指出,他的劉姓妻子在2022年4月6日下午4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衛生所施打第三劑莫德納疫苗,施打後當天晚上出現頭痛、嘔吐等身體不適症狀。隔天下午6時許,家人因她一直未出房門而進門查看,卻發現劉已死亡多時而無法急救。盧男主張,他在2022年4月12日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補償救濟,但審議小組認定劉婦是因潛在高血壓引起腦幹出血性中風,致中樞神經衰竭,個案死因與潛在疾病有關,與接種疫苗無關,而不予補償救濟。北高行認為,衛福部審議小組該次審查會,有多名委員因請假未到或有外務而未全程與會,會議最終結論是否經大多數委員實質參與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已有疑慮,並不符正當法律程序。雖然衛福部以解剖報告、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醫學文獻,推論劉婦接種疫苗與她出血性中風致死並無關聯,但卻無法證明劉婦高血壓之初病況是唯一致死因素、疫苗是否為促發死亡因子。北高行強調,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預防接種與損害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事實不明時,其事實不明的不利益應歸衛福部,也就是說應准許救濟,因此判盧男勝訴。可上訴。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委任律師尚未收到判決書,未能確知判決理由,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NCC槓中天連「15敗」 中天挨罰「逆轉勝」判撤罰
浙江台商案再獲勝訴,中天已15勝,NCC已15敗!中天新聞台的「新聞深喉嚨」節目,4年前因播放「浙江台商」父親來電獨家訪問,提及兒子回台防疫醫療及過程,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40萬元。中天提告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更一審22日判決撤銷裁罰,此外,涉及十案,包含北高行判決:撤銷NCC對中天的關台處份。據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1名白牌車司機,疑似被他載過的浙江台商給傳染後不幸身亡,而當時自稱浙江台商的父親,在同年2月21日晚間9時,call in進中天新聞台製播的「新聞深喉嚨」節目,談論其子由大陸返台後的相關醫療資訊,替兒子喊冤。後來call in內容提及就診醫院名稱及特定縣市,但主持人說「我們這個醫院名稱不要講」,call in民眾說,「全家都去檢查了,包括外婆也去檢查,我跟太太與小兒子在某家醫院檢查。」NCC認為,該節目任由未確認身分的民眾揭露就診醫院名稱、地點等未經查證資訊,以不完整偏頗訊息誤導民眾認知及判斷,致影響疫情控管,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40萬元,中天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遭判決駁回。中天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認為,該節目播出時,對於查證call in民眾身分及防止call in民眾透露就診醫院名稱、地點,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問題,涉及NCC處分合法性的認定;NCC諮詢會議的組成及合法性等,都是應釐清的問題,一審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更一審22日判決,撤銷NCC裁罰40萬元的處分,但尚未提供判決理由。全案可上訴。
他勒斃馬國女大生喊「殺人了」 陳柏諺一審逃死判無期
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被男子陳柏諺涉掐斃,陳男被依殺人罪起訴羈押至今,案發至今第460天,士林地院今(16日)一審判決出爐,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柏諺聽完宣判,沒有太多情緒反應。涉嫌殺害馬來西亞女大生的台灣男子陳柏諺遭檢方收押。(圖/劉耿豪攝)士林地院經1年多審理,今一審依殺人罪判處陳柏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判決理由尚待公佈。回顧整起案件,陳嫌從2022年9月曾以手機搜尋過「殺女友為度她成佛」、「為什麼能殺動物不能殺人」、「妻子、女友、孩子、皆成他手下亡魂…號稱信佛卻專殺身邊人」、「殺人度她」、「殺人魔在屠殺時腦中到底想些什麼」等文字後,逐漸萌生殺人的想法,走向無可挽回「成魔之路」。同年9月21日他陸續赴藥局購買大量止痛藥物,10月3日以IG私訊4月29日才認識的蔡女,並主動約蔡女於10月7日見面,隨後開始出入蔡女位在士林租屋處。10月12日下午5點左右,陳嫌再次赴蔡女租屋處,並在13日凌晨2點左右,以一卡通MONEY轉9萬9999元給蔡女,做為蔡女自創品牌「贊助金」,不料隔天上午10點、11點左右,他因反悔要求蔡女歸還全額未料竟遭拒,陳男當下大發雷霆徒手掐扼住蔡女頸部,並以玩偶抱枕遮掩眼睛,過程中蔡女已因頸部遭掐無法說話,不過陳男未鬆手導致蔡女窒息身亡,而他則逃回鶯歌租屋處。當天下午,陳嫌胞姊向鳳鳴派出所報案指出,陳男傳簡訊疑似尋短,林姓警員立刻致電,不過陳嫌表示「是對家人開玩笑、惡作劇、沒有什麼事」,員警不敢大意前往其租屋處外查證,結果發現陳嫌倒臥床上還散落藥物,警員不斷呼喚他並問為何尋短,陳不假思索脫口說「我殺人了」,接著說出蔡女全名及其租屋處地址。員警過程中再次詢問為何確認蔡女死亡、是否有通知救護車等問題,陳男僅淡淡表示「她已經死透了,我不敢自殺而已」,隨後則表示有以手掐住脖子,導致蔡女死亡。承辦檢察官認為,陳嫌事後又改稱「沒有要傷害,當時只是想要嚇她一下」,對於犯案經過前後供述不一,也未坦承犯行,建請法院勿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另審酌他曾就讀於台中高中電機科、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且曾在外工作,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歷,僅因與蔡女因細故發生爭吵,不思以理性平和手段溝通解決,即萌生殺機,致蔡女於死,造成被害人家屬一生無法彌補巨大傷痛,不應輕縱,建請從重量刑,以昭炯戒。不過陳男堅稱,是蔡女邀他長眠僅坦承加工自殺罪,對此,被害家屬律師請求法院判處死刑,別讓台灣淪為馬籍學生地獄。
狠刺情敵7刀再活活燒死 南科醋男「再犯風險低」二審仍判無期
台南南科園區32歲洪姓作業員,2021年因不滿胡姓前女友與葉姓同事交往,竟持刀砍刺葉男7刀,再騎車載運對方至他處縱火,造成葉男傷重不治,案情曝光震撼當時社會,檢方也求處死刑。洪男一審獲判無期徒刑後,於二審被認定故意殺人,不過醫師鑑定其再犯風險低,法官今(12日)維持無期判決。可上訴。在某面板大廠工作的洪男,得知葉男與前女友交往後多次騷擾對方,2021年12月29日得知葉男加班至凌晨4點半,便埋伏在環西一路及環東一路路口處,葉男一現身即上前堵人。未料雙方口角及扭打後,洪男竟趁葉男轉身離去時從後連刺多刀,造成葉男傷重失去意識。洪男見對方癱軟,將葉男橫放機車踏板上騎行,並在200公尺外自撞後,拿走對方身上打火機、點燃外洩的汽油後逃逸。葉男則因銳器穿刺傷造成血胸、氣胸以及燒傷死亡。洪男落網後辯稱持刀是防身、起火是因為用力把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聲稱沒蓄意殺人、故意縱火焚屍,還當庭向葉男家屬下跪磕頭,向法官求處免死。一審法官認為洪男點火焚燒行為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尚非無可教化,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在「兩造不服」提出上訴後,加強勘驗焚燒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認定洪男出於殺人犯意刺殺葉男,並在誤認對方死亡情況下點火,非其供稱丟打火機引燃,殺人犯行事證明確。又一審判決理由矛盾,影響量刑基礎事實正確性,應予撤銷改判。不過,由於本案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犯罪,另依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洪男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屬於低等級再犯風險,經適當處遇、矯治有助再社會化。二審法官綜合審酌後判洪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公費助理費為何?人民納稅錢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 童仲彥也曾遭判刑
高虹安擔任立委時涉詐領助理費案,檢察官起訴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女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此處凸顯重要法律爭點,立委及議員聘用的公費助理是領國家支付的人民納稅錢,助理費必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及差旅費等公款,要用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罪起訴,或只用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作成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該會議同時要求,這些案件如果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者,在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如果法院已依貪汙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普通詐欺罪。但台北地檢署此次將高依貪汙罪起訴,認為本案是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經高女在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不適合最高檢會議結論的見解。檢方也援引最高法院針對童仲彥涉貪案判決。童在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檢方將童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市議會都有編列服務處租金、水電費、油電、瓦斯及文具等費用,讓議員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開銷,童仲彥挪用公費助理費有貪汙的不法意圖,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
強擄姦殺馬國女大生! 梁育誌「2罪合併」從重裁定4年4月徒刑
男子梁育誌2020年強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性侵鍾女後將她殘忍勒殺,又棄屍高雄阿蓮的山溝內。對此,法院認定梁男預謀犯案、手段凶殘且再犯率高,一二審均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因此撤銷殺人罪死刑部分發回更審,至於棄屍及強制性交未遂2罪則駁回上訴,分別判刑2年10月與2年定讞,檢方聲請合併執行後,高雄高分院裁定4年4個月徒刑。就讀長榮大學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從學校返回租屋處期前,還有與同學通電話,沒想到之後電話怎麼打都打不通,同學情急之下通報教官、報警,並在網路上發出協尋文。為此,警方循線找到30歲的梁育誌,他一開始還不肯坦承犯行,檢察官根據相驗結果複訊梁育誌,最終突破他的心防,讓他坦承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將鍾女擄走,並性侵後勒殺,棄屍於高雄阿蓮山溝內。全案偵結後,檢方對梁男提起公訴,一、二審梁育誌皆被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至於強制性交未遂、棄屍等犯罪事實部分,最高法院則認為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判刑2年10月與2年定讞。期間檢方聲請合併執行時,案件又恰巧由當初承辦命案的法官受理,因此從重裁定4年4月徒刑。若按照過往數罪併罰的判例,該案最輕至少2年10月以上,最多則不能超過4年10月,通常會是2年10月再加幾個月,因此本案裁定4年4月徒刑算是相當罕見。
差半年就能領月退俸…海軍上士性騷3女「被退伍」 怒提上訴結果出爐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一名蘇姓前上士組長,被控在任職副站長期間,陸續對3名女同袍性騷擾,經軍方調查後被記大過、考績打丙上並被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讓原本再服役半年就能領到月退俸的蘇男大為不滿,憤而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無緣退休金。判決書指出,蘇男原為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上士組長,其於任職第二中隊上士副站長期間,有「民國108至109年間對單位人員A女以訊息、言語騷擾及碰觸身體實施性騷擾」、「110年5月起對單位人員B女以訊息及觸碰身體實施性騷擾」及「108至110年間對單位人員C女以言語實施性騷擾」等違失行為。經軍方調查,核予蘇男記大過1次、記過2次及記過2次之懲罰,並將年終考績評列為丙上,部隊遂於111年1月6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蘇男不適服現役;當事人申請再審議,軍方於同年月20日召開再審議人評會,仍決議不適服現役,並核令退伍,自111年2月19日0時生效。蘇男主張,申訴審議決議書所載之證述為被害人及其男友或配偶所作成,其證明力尚嫌薄弱,且被害人直至110年才提起申訴,可認未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影響,應予以記過處分並調離原職即可。另類似事件中,國軍所採取之因應方式並非一律汰除,由此懲罰尚嫌過重,逾越必要性且與比例原則相悖,顯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蘇男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最後駁回蘇男上訴。《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案 建商董座認罪捐600萬換緩刑
日前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貪案,首次開庭時,陳凱凌認罪,但同案涉嫌以購屋名義與建商合議超貸部分的被告建商陳福成,卻否認犯罪,並聲稱自己對陳凱凌購買房產的事毫不知情,至7月10日再次開庭時,陳福成才認罪,台南地院31日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陳福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00萬元。陳凱凌被控在2021年8月10日前,看中台南市中西區新建案工地的一處成屋,並與建商、代銷議價2168萬元,但陳凱凌卻要求多貸款以支付裝潢費用,建商陳福成與代銷商翁東明,明知違反房屋實價登錄之規定,仍配合作價為2568萬元,使陳凱凌在扣除自備款尾款、契稅及及代書費後詐貸取得296萬餘元,3人共同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南檢併案提起公訴。去年12月23日陳凱凌也被南檢檢察官聲押獲准,依涉貪汙、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嫌起訴,4月20日移審後法院裁定延押3個月。而同案被告陳福成、翁東明,也被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起訴。6月27日南院開庭,陳凱凌與翁東明皆認罪,但陳福成卻否認犯罪,並稱自己未與陳凱凌與翁東明兩人共謀詐欺取財,對陳凱凌購買台邦房產過程也毫不知情。至7月10日再次開庭時,陳福成突然向檢方要求協商認罪,並承認涉犯使公務員登錄不實、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同時希望優先將600萬元交給犯罪被害人協會基金做公益。據判決理由指出,此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陳福成於審判外,就願受科刑的範圍達成協商合意,加上被告已認罪,法院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的範圍內判決。而雖然陳凱凌在6月27日首度開庭時,全部認罪也願意繳納犯罪所得、做好入獄服刑準備,並希望能停止羈押,但在合議庭審議後,仍裁定陳凱凌自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於陳凱凌涉案部分,法官另擇期再審。
國民法官痛批首件酒駕致死案太可惡 輕判7年2月惹爭議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今天下午審結首件酒駕致死案,被告李佳修酒後競速行經行政院前,撞死前車駕駛王男致死,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6月至9年,併科罰金30至50萬元。國民法官認為李男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也沒得到宥恕,惡性及犯罪危害重大,且是否自首仍有爭執,不料國民法官痛批李男太惡質後,結果竟輕判他7年2月徒刑,引發爭議,本案還能上訴。北院國民法官判決理由指出,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得到宥恕,因此難以在量刑上做出有利的認定;另外,被告與家人間關係疏離、家庭支持系統稍嫌薄弱,更生可能性稍低,綜合考量後,國民法官竟認為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6月至9年,併科罰金30至50萬元稍嫌過重,最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輕判7年2月。男子李佳修去年11月13日晚間和友人在北市夜店飲酒狂歡,之後到酒店續攤,翌日凌晨4時結束後,李男行經行政院前的忠孝東路地下道時,追撞前車駕駛王男致死,員警到場處理時,李男竟拉扯員警,嗆員警「不敢開槍」,員警朝李男大腿連開2槍制伏。本案是台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也是首件國民法官審理的酒駕致死案,李男和律師辯稱已認罪且沒有重大量刑爭議,沒必要讓國民法官來審,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要改為職業法官審理,北院開庭調查後認為聲請不符合法律要件,裁定駁回,仍由國民法官參審。本案原預定7月24、25日全天及27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7月27日下午至28日上午進行評議程序後宣判,因應檢辯雙方於庭審過程調整出證內容及主張後,本案於7月25日下午辯論終結,7月27、28日進行評議,最後在今天(28日)下午宣判。
中國華映追債訴訟遭判賠30.29億人民幣 大同:非當事人將上訴
關於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集團的華映百慕達,必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2371)強調,該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不是華映科技,且公司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無端被牽扯,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公司財務和營運都不受影響。大同指出,本案是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108億元新台幣,2018年華映宣佈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就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表示,昨(15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強調,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大同指出,該判決理由清楚記載:「從《承諾函》出具目的及背景來看,《承諾函》系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大作出的承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大作出的承諾,須提供實際控制人關於該等事項的連帶承諾而出具,中華映管、大同公司與華映百慕大系共同承諾主體,該承諾中不存在主從合同,亦無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從屬性質的保證責任的特徵。」也就是說,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有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擄殺馬國女大生…梁育誌「死刑撤銷」發回更審 母痛哭:為何不給我公道
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2020年10月份在學校附近,遭男子梁育誌擄走性侵後勒斃,震驚社會。刑事部分,梁育誌一、二審都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高院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對此,女大生媽媽相當不能接受。鍾姓女大生2020年10月28日晚間從學校返回租屋處,在此之前還有與同學通電話,沒想到之後電話怎麼打都不通;同學情急之下通報教官、報警,並在網路上發出協尋文,未料最後仍接獲噩耗。警方循線找到梁育誌,梁育誌一開始還不肯說實話,最後才說出把女大生棄屍在高雄阿蓮山區的山溝。警方抵達棄屍現場時,鍾姓女大生全身赤裸,只穿一條內褲、頭套麻繩,已死亡多時。梁育誌供稱,在此之前,已在附近抓過人,但沒有成功,這次才會改用麻繩;他表示,自己是意圖性侵未遂,失手殺人。然而經過檢警抽絲剝繭,發現被害人頸部遭繩索緊勒,口鼻有被壓迫出血的痕跡,初步認定是遭勒窒息死亡;法醫也發現,被害人生前疑遭性侵的跡證。根據相驗結果,檢察官複訊梁育誌,最終突破他的心防,讓梁育誌坦承先性侵後勒斃鍾女。一、二審梁育誌皆被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對此,女大生媽媽接受《TVBS新聞台》訪問時淚訴,「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我們律師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就突然間這麼倉促的被撤銷了,到底是不是你們司法是有黑箱作業。9月30日那個第一女,被他強制性侵未遂,已經判決定了,是我知道我女兒很倒楣,可是如果不是我女兒,也會有其他的女孩子受害,法官怎麼可以說,那個兇嫌他沒有計畫性殺人犯案。」女大生媽媽直言,如果這些報告不能用,那為何要浪費公帑去做鑑定,「我是送女兒去台灣讀書的,我不是送她去死的,已經很倒楣死了,為什麼不給我一個公道。」
殺害長榮大學大馬女生兇嫌逃死?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死刑判決
男子梁育誌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後棄屍,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梁男犯下遺棄屍體罪及性侵另名女子未遂,各判刑2年及2年10月確定,梁須入獄。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近年來受到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影響,未來判處死刑機率很小,本案判決是否對於梁男逃死造成影響,值得觀察。另外,梁男羈押期間曾直接寄信給高雄市政府,輾轉寄到女大生馬來西亞住處,似乎想道歉,但女大生母親將信原封退回法院;一審法院拆信查看意外發現不是梁嫌手寫筆跡,判斷他並非真心致歉。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檢方起訴指控,梁育誌在2020年10月28日晚上,見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大學生離開學校後單獨沿馬路行走,他將麻繩繩圈套入她頸部,拖至路旁施以強制性交,期間並勒緊她頸上繩圈,致她腦部缺氧窒息昏迷而死亡,又強盜取得她所有之手機等物,女大生遺體遭棄置阿蓮山區。
不滿選舉結果!蘇清泉提選舉無效結果出爐 屏東地院判敗訴理由曝光
屏東縣長落選人蘇清泉不滿去年選舉結果,以1萬多票落敗,分別對當選人周春米與屏選會提出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屏東地院30日審結判蘇敗訴,法官稍早公開判決理由,直指「雖選務人員疏未遵守作業規則,但對選舉結果不生影響」。屏東地院指出,蘇清泉所提出的爭議點,並沒有違反選罷法規定,僅極少數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疏未依屏東縣選委會編印的工作人員手冊辦理選務工作,但這對選舉結果不生影響,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不符,因此駁回告訴。此外,法官還表示,經勘驗選票及評議判斷後,蘇清泉的有效票比中選會公告結果多出1張,即20萬6461張,周春米則多出2張,有21萬7539張,所以周春米的當選票數並無不實,也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中天撤照案告贏了! NCC吞敗:感到遺憾將提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NCC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行政處分,NCC昨日發出聲明,表示意外且表達遺憾,強調北高行同時駁回中天主張NCC應作成換照處分及國賠請求,NCC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析判決理由依法提起上訴。至於NCC是否會重審中天換照、目前52頻道已經由華視新聞台使用,未來應該如何回復?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說,目前委員會並無討論相關議題,無法代替委員會回應。NCC辯稱,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案,主要考量有以下五點:一是該頻道執照有效期間出現大量申訴與違規、二是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運作失靈,無法維護新聞專業、三是聽證會證實該新聞台受到不當介入、四是無法證明可以排除大股東與外界對新聞不當干預。最後一點,NCC表示,中天新聞台2014年換照時,NCC即予以警示並附加附款,惟仍無法有效改善,甚難確信其能改正過往違規情事等,經委員會議通盤考量,並踐行嚴謹的行政程序後決議作成處分。NCC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設定期換照制度,是國家維護新聞自由、新聞專業倫理及公共利益的機制,NCC依法律上之職責,透過嚴謹之行政程序,本於獨立機關之專業判斷作成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NCC強調,廣電新聞媒體具公益性,涉及公眾資訊接收自由及社會公共利益,對北高行判決未能尊重獨立機關專業判斷,該會將依法提起上訴,並持續督促媒體落實法遵,完善我國廣電產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