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整天「戰法院」 先審親綠學者誣告案、再問助理費案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及詐領助理費案和誣告案,2023年12月27日整天都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度過,上午是親綠的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控告她誣告案開庭,下午則是高於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原本法官排定兩案在不同時間開庭,但高因為公務關係,所以改排同一天開庭。陳時奮在臉書粉專「翁達瑞」貼文指出,高虹安的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引用大量資策會論文卻未引註,被辛大指導教授除名,高虹安為此控告陳時奮涉加重誹謗罪,北檢不起訴後,陳時奮轉向北院自訴高虹安涉犯誣告罪。北院今年10月曾傳喚高虹安、陳時奮出庭,今上午9時30分再次傳喚高虹安出庭。北院下午則再度審理高虹安涉詐領立委助理費案,傳喚高虹安與認罪的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一起出庭,預定2024年1月間傳喚王郁文到庭。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浮報助理酬金與助理加班費,共詐得46萬30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等5人。高虹安、王郁文不認罪,黃惠玟等3人則已認罪。
南投女消保官爽花公費瞎拚 出國玩不忘拿同事發票報帳慘了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把每月5400元的「為民服務費」當成私房錢,用來團購、網購、與家人聚餐,連出國旅遊期間,不忘向同事索取發票、核銷費用。南投地檢署認為許麗貞利用職務之便,不實核銷費用,犯行共13次、犯罪所得3萬8585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許提起公訴,縣府將她改調為祕書。南投地檢署今年2月搜索調查許麗貞,不料許交保後,涉嫌勾串證人、偽造證據,檢方再度拘提、聲請羈押禁見。不過法官認為,相關證人都已完成筆錄,無串證或湮滅事證事實,裁定50萬元交保。檢方指出,許麗貞擔任消保官期間,每月有5400元為民服務費,主要用途為業務推廣。2020年12月,許麗貞邀縣府員工4人,向全國漁會團購漁產禮盒10盒,許麗貞訂4盒供自己食用或贈送親友,再向團購4人收取每份990元費用,再拿著發票向新聞行政處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去年6月到10月,許麗貞5度帶著丈夫、女兒到瓦城、陶板屋、TOKYO蔦烏、布娜飛比利時啤酒餐廳等處用餐,並將餐費以業務推廣費報銷;甚至連出國旅遊,還不忘向縣府員工索取發票,核銷業務推廣費。許麗貞還多次向MOMO和蝦皮購物網站,訂購藤枝擴香組、中式碗禮盒,並以不實發票向縣政府報公帳。南投地檢署今(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全案偵結,許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涉詐助理費逾千萬 「一審重判12年」本人回應了
國民黨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涉嫌以使用人頭助理及公費助理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遭超過千萬元,今(25日)遭法院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對此,曾麗燕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她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高雄市長陳其邁則回應,曾議長過去主持議事公正,對於司法判決予以尊重。判決書指出,曾麗燕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員,並於109年7月31日經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為刑法所定之公務員;其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係由議會編列預算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係屬應如數發予實際遴聘助理之財物,亦明知在104年4月1日至110年1月10日之間並未聘用曹雪禎擔任助理,且其雖曾實際聘用曹雪禎等人擔任助理,但所支付的薪水每月係介於25,000元至35,000元不等,均低於向高雄市議會申報之薪水40,000元,竟與曹雪禎、曾麗鴻(曾麗燕胞妹,任職證券公司營業)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使用人頭助理及公費助理低薪高報方式,將申報公費助理資料輸入電腦,並登載在職務上掌管之高雄市議會補助議員雇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公文書上,然後按月發放以月薪40,000元計算的月薪,及按年發放月薪1.5月計算的春節慰勞金到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議會對於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性。曾麗燕嗣後即指示曹雪禎或曾麗鴻保管公費助理的薪資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而曹雪禎或曾麗鴻每月皆會去銀行把公費助理的薪資、春節慰勞金領出,再按照和各個助理實際約定的薪水以現金支付薪資、春節慰勞金,所剩差額款項則由曹雪禎、曾麗鴻以現金方式保管,用以支付曾麗燕服務處的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合計共詐領助理補助費1,000多萬元。高雄地院表示,曾麗燕、曹雪禎、曾麗鴻均坦認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惟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均辯稱表示被起訴的人頭助理,實際上都有在做助理的工作,其等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全部都捐給曾麗燕作為服務處支出使用;曾麗燕還有從配偶處取得每個月15到20萬現金生活費,用來聘請其他私聘助理;曾麗燕每年花在私聘助理的薪水約200萬元,10年多來已達2,000多萬元,遠遠超過助理補助費的差額,因此曾麗燕、曾麗鴻及曹雪禎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也沒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行等語。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定,曾麗燕、曹雪禎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照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各3罪;曾麗鴻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合議庭考量,曾麗燕身為市議員,竟利用議員職權衍生之機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取得所有犯罪所得,居於犯罪主導地位,顯然辜負選民所託,且於聽聞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之假象,在審理期間又提出不實之抗辯理由,並無反省和悔意之犯後態度,合併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曹雪禎擔任曾麗燕之秘書,依照指示行事,應執行2年2月;曾麗鴻身為曾麗燕的胞妹,基於姊妹親近關係難以拒絕,情節較為輕微,應執行3年6月。對此,曾麗燕表示,面對公費助理費案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本人予以尊重,但她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並強調她擔任議員期間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費,絕未中飽私囊或據為己有,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法院審理期間,亦曾就此提出實務上最高法院歷年之見解,並提呈人證、物證等諸多佐證資料,對一審判決結果感到萬分遺憾。陳其邁也回應,曾議長平常熱心服務選民,主持議事也很公正,協助市府推動市政,尊重司法判決。
高虹安駁壓榨下屬 被男友打臉「不願上繳加班費」…成檢認定她涉罪鐵證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壓榨下屬浮報及詐領助理費46萬,今(14日)遭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據悉,高虹安雖稱未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且都沒有助理表示不願意,然而,高虹安男友李忠庭供稱,「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加班費」,打臉高虹安並成為檢方認定她涉壓榨鐵證。起訴書指出,高虹安的辦公室裝潢費用、辦公室用品的開銷多寡,超出公費補助,本應由她自費或籌款支應,否則即可無限上綱此類費用為公務支出。另委員辦公室聯誼聚餐、購買自己出版書籍、買禮品送人、請他人吃飯等費用,亦難認定與立委職務有實質關聯。高虹安在認知以助理的浮報酬金、加班費來支應其辦公室運作支出,免除自己支付義務,在決定如此作為當下,「就已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檢方也指,若款項來源為高自行支出,如何花用當然由高全權決定,無人能置喙。且曾管理高辦帳目的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供稱,高對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之後的繳回款項使用,有最終決定權,換言之,「高虹安獲得一筆額外費用供其靈活運用」。檢方綜上認為,高虹安掌握辦公室零用金來源及去向,而非辦公室成員共同決議開支,辦公室支出帳目也未對辦公室所有成員公開,而僅由高審核,加上高雖多次辯稱,「沒有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卻與其男友李忠庭說詞不符。曾任高辦對外聯絡人的李忠庭,告訴檢方:「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的加班費,也不願意負擔辦公室裝潢……」由於此證詞來自高身邊最親近的人,因此成為檢方認定高涉嫌壓榨下屬回捐助理費鐵證。檢方也指,高曾在鴻海任中階主管,立委薪資也顯高於助理費,她身為立委不願把立院法律明文核發的問政相關業務費,供其辦公室使用,反要更弱勢助理配合繳回虛報或浮報酬金、加班費,可見其主觀要將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差額據為已有,用於實質補貼她應支出卻不願支出開銷,認定高的辯稱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實得利益者,實為高虹安,而無他人」。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
區公所僱員「用家人名義」佯裝低收 半年狠詐130萬補助
台中市和平區公所王姓約雇人員,發現申請低收入補助系統沒有複審機制,竟以自己的父母、胞弟等3人名義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佯列低收名單,列印清冊後,上呈各級主管核准,半年期間向社會局共詐領130萬多元補助款,他犯後向廉政署自首,檢方追查認定罪證明確,依貪汙罪起訴。31歲王男自2019年起在和平鄉民政課擔任約僱人員,負責中低收入補助等業務,他發現申請低收補助過程並無複審機制,在2020年11月起連續以不符合低收資格的父、母及胞弟名義,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佯裝低收人口。王男並列印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高中職生活補助」、「家庭生活補助」等清冊,自己用印後,上呈相關主管核准,社會局的相關補助款項先後各撥入父、母及胞弟的帳戶,他再提領挪用,半年期間共向社會局共詐領130萬餘元。王男察覺惡行恐已敗露,自行到廉政署自首,案經檢方清查社會局的低收入補助共206筆,並追查金流,另於王男住處查扣到38萬元現金。王男供稱都是他一手策畫,父母及胞弟的相關帳戶由他保管、使用,3人並不知情,他並繳回不法所得。檢方認定,王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有5次犯行,並依5個貪汙罪將他起訴。
《外役監條例》法槌落三讀過 貪污犯重大經濟犯不得遴選
「星二代」易寶宏於2014年間涉及北市信義區夜店一起殺警案,入獄後被改調到外役監服刑,引發社會嘩然,紛紛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的門檻。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等重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去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逃獄殺害2名員警,法務部為此於去年9月底提出修正草案,但還未完成立法程序,卻又爆出2014年轟動全台的夜店殺警案被告之一易寶宏,原遭法院判處9年徒刑,不料被爆出其逍遙在外役監服刑,引發基層員警反彈與社會譁然。三讀條文明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條文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不得遴選;但如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條文明定,三讀條文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行為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將解送其他監獄執行。條文明定,三讀條文也明定返家探視辦法,受刑人在監行裝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可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以完善整體配套措施。條文明定,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實施。此外,考量現行實務運作變遷,施用戒具相關規定已在「監獄行刑法」明確規範,三讀條文也刪除「受刑人工作時 ,不得施用聯鎖」規定。
詐領助理費逾518萬元 戴寧一審判10年6月
嘉義市4連霸無黨籍議員戴寧被控涉詐領助理費518萬餘元,嘉義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求重刑24年,戴寧始終否認犯行,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依宣判10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入431萬8750元未扣案款項,仍可上訴。戴寧委託的律師王振名表示,一定會上訴。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戴寧涉及利用溫姓助理的陳姓兒子、前夫的郭姓胞妹及邱姓友人、曾姓外甥女等人頭,自2013年至2022年詐領公費助理費計有518萬餘元,檢方於去年5月11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戴寧起訴,戴寧另涉利用王姓前男友,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8月1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追加起訴。戴寧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員至今,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意,自101年6月起到111年2月間止,以陳姓男子等4人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使嘉義市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將4人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匯入4人帳戶。起訴書指出,陳男等4人帳戶資料或由戴寧管理,或由這些人領出帳戶內金額後交由戴寧;戴寧共詐得新台幣518萬7774元;戴寧否認犯行,檢方建請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法官宣判的理由是根據陳姓、邱姓及郭姓等助理的證述,認為他們是戴寧形式上的助理,而未實際做助理工作,至於還有追加起訴46萬部分無罪,因為證據不足。委任律師主張,戴寧未行使詐術、父親生前讓她沒有決定權,部分證人證詞可議。檢方反駁說,證人證據顯示涉案,推給已故戴父,擔任議員是戴寧,否認犯行,要求處重刑。戴寧為已故無黨籍嘉市議員戴建三之女,去年3月爆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羈押190天;羈押期間遭逢戴建三病逝,戴寧曾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手、腳戴著戒具奔喪照片曝光,一度引發社會關注,去年9月19日嘉義地院裁定以80萬元交保。戴寧於去年3月13日遭羈押禁見,去年9月19日交保,遭羈押期間,由家人代替登記參選嘉義市東區市議員,並順利連任。
提證自清 顏寬恒強調定參選立委到底
前立委顏寬恒日前遭台中地檢署以涉貪汙、竊佔國土起訴,由於顏之前已表態將投入立委選戰,檢方突如其來的起訴,是否會改變他參選決定,引發外界好奇,顏寬恒今天在律師陪同下出面針對被起訴一次說清楚,強調檢方是有針對性的政治追殺,他將不會再忍,一定參選到底,捍衛清白。顏寬恒強調,面對任何的抹黑,他會在第一時間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清白,並以宜蘭縣長林姿妙以及新竹市長高虹安為例,強調該案是在他登記黨內立委參選後發生,具針對性,是政治追殺,他會參選到底,用行動捍衛清白。台中地檢署日前起訴顏寛恒等五人,認定他們有竊佔國土、偽造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之嫌,當時適逢大甲媽活遶境動,顏寬恒也加入大甲媽信徒遶境行列,面對媒體詢問,只簡單強調自己的清白。在遶境活動結束後,他首度出面就被起訴說明,並提出證據證明清白,留給社會公斷。對於被控竊佔國土,顏寬恒說,該房屋蓋在個人私人土地上,國有地是外圍綠美化區,103年到105年承包商申請做綠美化,期滿後曾向國產署續約繼續綠美化,但申請案件迄今無進度。其妻陳麗淩在國產署公開標租後,依法依國產署公告現況標租未更改,依規定繳交租金,何來竊占?他反問檢方,若要回溯竊占罪嫌,是不是也該針對承包商及國有財產署的責任進行追查?針對檢方指稱他以「借款」名義假賣沙鹿豪宅,並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起訴,顏寬恒回應,雙方買賣金流透過履保基金,金流透明,他也稱,誰賣房子會了解買方資金的流向從哪來?對於詐領助理費的指控,顏寬恒說,購車款已在106年付清,林進福在107年1月才當他助理,助理費都匯進林進福的私人帳戶,他也確實在地方服務鄉親,根本無詐領助理費的問題,批評檢方構陷誤導。
貪警9年用「擦擦筆」A走逾200萬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結果出爐
南投縣信義分局莊姓警員擔任東埔警光山莊管理員,自2011年起9年間,要求替代役男以「鉛筆」或「擦擦筆」登錄投宿,方便他偽造報表,短報侵占1300筆共100萬餘元,還以2友人呈報臨時工詐領百餘萬元工資。一審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刑6年;二審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法治教育5場,可上訴。知名的南投縣東埔警光山莊提供現任員警或眷屬住宿,投宿繳交維護清潔費依2至4人房型不同,各為800元及1000元。信義分局莊姓警員自2005年擔任管理員,負責營運管理、維護修繕及收支報銷,與替代役男收費後,由莊製作報表上繳。莊男自2011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9年多,要求替代役男以「鉛筆」或「擦擦筆」登載旅客的投宿資料,他私下以橡皮擦抹除筆跡,重新謄寫製作不實的登記簿、收據及報表,向信義分局申報、上繳款項,累積短報1300筆款項共100萬5000餘元。不過,期間,警光山莊的美化盆栽、水電材料及工資、維修費及溫泉水費用等公用支出共86萬餘元,也從該短報款項支付。平常客房清潔由金女及替代役男負責,住宿旺季期間可向縣警局申報雇臨時工,莊男以短報款項不定時雇用鄭男,日薪1000元,自2016年4、5月間起以友人曹女做人頭申報臨時工,至2020年4月底製作不實公文書資料,共詐領工資63萬餘元。東埔警光山莊舊有溫泉源頭常崩塌毀損,莊男與擁有溫泉源頭的家族成員方男私下協議,雇莊當臨時工清理源頭及管線維修,方則私接管線供溫泉水,莊以方的名義向警局申報臨時人員薪資,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共詐領46萬餘元。一審法官以莊擔任警職近40年,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詐領款項,有失官箴,損害公務員清廉形象,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莊男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莊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以莊坦承犯行,陸續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情節輕微,且獨立營運實屬不易,因一時失慎違法,已知悔悟,依規定酌減其刑,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法治教育5場。
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認了「收錢接受性招待」 遭羈押禁見
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遭檢舉涉貪汙,全案21日漏夜問訊,檢方複訊完畢,認為他罪嫌重大,有逃亡、滅證之虞,22日凌晨2點多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22日晚間近8點開羈押庭,23日凌晨12時許裁定羈押禁見。台南地院指出,陳凱凌坦承收受現金及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足認他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此外,陳凱凌雖否認接受建設公司提供購屋付款,但與其妻所證內容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顯難採信,足認他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疑重大。台南地院指出,陳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台南地院表示,陳承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但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避重就輕,且案件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加上陳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交保在外,則可能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證據,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289萬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夫婦涉犯貪汙罪被起訴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其妻子孫韻璇,因涉嫌在擔任市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89多萬元,2人在桃檢複訊時均否認犯行,但桃園地檢署今天仍依貪汙治罪條例將2人起訴。檢警調查,李雲強在2014年至2018年間擔任桃園市議會第17屆市議員期間,與妻子孫韻璇利用徐姓男子和盧姓、楊姓2名婦人的名義,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春節慰勞金等共289萬餘元。2人偵訊時皆否認犯行,李雲強辯稱聘書是孫韻璇拿給他簽的,並未留意內容,但孫韻璇卻反稱李雲強都知情,她僅負責保管銀行存摺、提款卡與印章。檢警更發現,李雲強夫婦除了盧姓助理外,還與徐男、楊女談定可提供勞健保及每人每月4千元的人頭費,每半年支付1次,年底還會有6千元紅包,開庭前更要求助理等人到律師事務所統一口徑,偽稱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才領取薪資並補簽薪水條。桃檢認為,李雲強夫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重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夫婦2人還涉嫌利用多名人頭詐領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但這部分罪證不足,不另做不起訴處分,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將2人起訴。
美女議員林穎孟涉貪汙遭起訴喊冤 秀薪資喊「根本沒拿到錢」
台北市美女議員林穎孟涉嫌透過前男友葉曜彰找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助理費用、勞健保等共計23萬1656元,台北地檢署1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林穎孟、葉曜彰2人,林穎孟今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喊冤,表示前助理資遣費以及設計師薪水金額加起來26萬餘元,確實就是他們工作所得,並無貪污之嫌。林穎孟表示,前楊姓助理的資遣費部分,當年皆交由時任辦公室主任、現新北市議員參選人吳香君負責。林穎孟指控吳香君冒用其名義、私章、偽造簽名所為。且資遣費僅1萬餘元,任何人更不可能為了這1萬元犯貪污重罪。林強調向地檢署對吳香君提出告發。另外涉嫌冒用郭姓女設計師人頭詐領助理費一案,林穎孟則表示,自己確實有支付薪資給郭女,郭女每個月皆有提供美術設計、影片剪輯等工作成果。而葉姓前男友如何向郭女遊說辦理辦公室助理證件,林穎孟則表聘任郭姓設計師期間,已與葉曜彰分手,不會講話也沒有互信關係,因此不可能知郭、葉以及米達克公司間到底如何協議工作。林穎孟最後強調,楊姓前助理跟郭姓女設計師的薪資支出加起來26萬餘元,確實就是他們工作所得,都有工作成果。事實證明,「這些助理薪水根本沒有進到本人口袋,本人沒有拿任何一毛錢,遑論貪污之有?」林穎孟也指控吳香君說謊構陷,皆已對她告發,自己將會在法院捍衛清白,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林也質疑地檢署選擇在九合一選舉登記參選前兩週才起訴,很難不去懷疑有政治因素牽涉在內。
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判刑2年 放棄上訴將解職
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58萬餘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林威志今天表示放棄上訴,檢方也傾向不上訴。台東縣選委會表示,若雙方均未上訴林威志將解職。林威志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間,分別以5名男子作為人頭帳戶,按月向台東縣議會申請每月3至5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不知情的議會承辦人按月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親自提領,或指示不知情女性友人每月提領現金並交付給林,詐得款額總計新台幣58萬5941元。檢調2020年發動偵查收押,同年12月30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東地檢署審酌林威志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新台幣58萬5941元,犯後態度良好,建議台東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審理,給予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台東地方法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台東縣議會目前進行定期大會,林威志7日到議會向議會同事一一辭行,當下他表示決定不上訴;林威志今天上午回覆媒體詢問再次表示不會上訴。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林威志配合檢調偵辦,檢察官特別建議法院給予量處適當之刑,法院的判決東檢也能接受,因此傾向不會上訴。台東地方法院表示,林威志案的上訴期限是6月21日,到今天為止均未接獲台東地檢署和林威志的上訴,如果至21日下班都未接獲上訴,林威志案就會判決定讞,法院會通知相關單位。台東縣選委會表示,根據選罷法74條,基層民意代表當選人如被褫奪公權,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1/2。根據中央選委會選舉資料庫資料,台東2018年縣議員選舉,台東第一選區選出10名縣議員,第10名的當選票數2361票,最高票落選是劉秋美2138票,符合遞補條件。台東縣議會目前尚未接獲內政部和中央選委會相關通知,一旦林威志解職確定,由劉秋美遞補,縣議會將會儘速辦理。
將軍爭輕判1/少將挪用2千元加菜金重判4年半 律師:快聲請釋憲!
最高檢察署日前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宣布統一法律見解,將公務員小額補助款包括: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案件,不再以《貪污治罪條例》追訴,改依《刑法》詐欺罪偵辦,法界普遍叫好。不過仍有「漏網之魚」,例如軍中「加菜金」就未列入小額補助款內,因此即使軍人只挪用1、2千元加菜金仍須以貪污罪論處,前陸軍花東地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就因此被重判4年6月確定,不但要鋃鐺入獄,連終身俸也沒了,還要追回已領的退休金,損失相當慘重。釋憲達人、前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律師建議應盡速提起憲法訴訟,超過6個月時效就很難翻案了。本刊調查,陸軍花東指揮部在2015年間舉行的「漢光31號演習」中,因執行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各項整備工作等,表現優異,獲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發2萬元加菜金,獎金由主計組保管,等花防部指揮官核定後,再核發現款給受配單位執行運用。2015年7月1日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得知部屬郭姓政戰主任的家人至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海鮮餐廳作東辦餐會,由韓豫平作陪,宴請郭姓主任夫妻及2個兒子共6人吃飯,餐後由張姓下士處理餐費。張姓下士以指揮部的公款零用金支付當天餐費共5760元,韓豫平被控為討好指揮官,幫忙節省主官行政費,表示會另找經費支應,要求張姓下士請餐廳先開立空白日期的發票,以彈性配合找到經費後的核銷作,結果挪用漢光演習的加菜金,支付這次餐費,檢方認定其中不符加菜金使用目的人員餐費2880元,依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4年6月定讞。藍綠立委罕見齊替少將韓豫平(站立者)挪用加菜金案喊冤,韓參加綠委記者會時強調,沒一毛錢進自己口袋(圖/報系資料照)韓豫平遭重判消息傳出後,引起軍方強烈反彈,平時在立法院內唇槍舌劍的藍綠立委更是罕見口徑一致替韓豫平喊冤,許多退將替韓報不平,還與國民黨黃復興黨部代表及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林奕華、李德維、吳斯懷多人,到《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抗議,而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劉世芳、蔡適應等人也召開記者會聲援韓豫平,並要求國防部提出意見報告書,供韓豫平未來非常上訴或其他救濟時參考。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表示已指示所屬研究有無提起非常上訴、再審的可能性。雖然政壇和法界多數意見希望透過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等方式翻案,不過在10年的法官生涯、4度贏得釋憲成功的律師張淵森,則建議本案應盡速提起憲法訴訟。他表示,刑事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有提起憲法訴訟、非常上訴及再審等3種救濟管道。所謂非常上訴,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再審則須有新事實、新證據,條件相對嚴格。本案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涉案金額為5萬元以下,依法減刑後,法定刑降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決4年6月,仍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因此很難說是判決違背法令。另外,本案事證明確,目前多認為爭議在於判太重,也不易提起再審。張淵森指出,韓豫平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卻判刑4年6月,凸顯法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已產生違憲疑慮,應提起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以求重新審判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爭取無罪,另外,《憲法訴訟法》今年起施行後,提起憲法訴訟應在終局確定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韓案應注意時效,以免錯失救濟機會。律師張淵森擔任法官期間,4度聲請釋憲成功,被稱為釋憲達人。(圖/CTWANT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