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億的股權遭長子侵吞!「借名登記」惹禍 老爸「沒預立遺囑」弟弟們恐分不到
家人一般來說是最可以信任的人,因此有些父母會因為某些因素,利用子女名義購屋,又或是利用子女名義成立公司,這些資產平常大多數都是父母在管理或經營。一旦父母過世,這些不動產或是公司股權到底是遺產的一部分,又或是會變成該位子女的財產,就很可能就會引發一場爭產訴訟。【案例】李先生在40多歲時,因和友人合夥投資A公司,但因他有一些債務問題,因此他就利用長子的名義進行投資,由長子擔任名義上的股東,10多年過去,A公司竟變成一家上櫃公司,李先生投資的股票市價也高達3億多。某天,李先生突然因為心臟病過世,他共有3位子女,老二和老三主張A公司的股票只是父親暫存在大哥名下,因此這些都是遺產,要求大哥把這些股權平分。但大哥卻認為這些股票都在自己名下,因此不算是遺產,堅決不肯和弟弟分享,三兄弟因此激烈爭吵並鬧上法院,讓在天上的李先生難過不已。【法律解析】在社會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財產的情況很多,這些登記名義人並不真正擁有財產,因為他們只是人頭而已,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幕後藏鏡人,而這種外觀和實際並不一致的財產持有方式到底是否合法,這是首先要確認的。最高法院認為這種「借名登記」行為,是一種由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就該財產為名義上登記人的契約關係,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翻成白話文,就是說若當事人間有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但該財產在實質上仍然由本人管理、使用、處分,那麼只要其內容沒有違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利用長子名義投資,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這些股權,實質上仍然是李先生的財產,所以在李先生過世後,自然是屬於遺產。以上是法律上的分析,但在實務上卻不是這麼簡單。因為到底這些股權是否李先生所出資及管理使用收益,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李家長子因為是這些股權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法律上會先推定長子就是所有權人,因此長子占有先天優勢,若李先生的其他兩個兒子無法舉證證明,最後訴訟的結果就很難對他們有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若是有利用子女持有財產的父母,建議最好能夠先預立遺囑交代,或是將這種借名登記的狀況予以書面化,並將相關資料(例如出資證明、股權行使證明、股權收益證明及單據)予以保留,這樣就可以避免其他子女難以舉證的狀況。

預立遺囑年輕化40歲最多 有二族群很想「剝奪手足特留分」但……
根據《遺囑產生器》App使用度來看,民眾預立遺囑有年輕化趨勢,有下降到40歲之勢,「一位不到30歲小姐跟我說,透過科技工具學習思考寫下遺囑後,竟也開始找到自己的人生方向,遺囑不是非到面臨死亡才做。」該App創辦人劉韋德律師跟CTWANT記者說。劉韋德律師說,他在2019年起自行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以來,這四年來他收到許多民眾發電郵或是LINE諮詢相關問題,日漸增加,且以女性為多,其中又以詢問如何預立遺囑者與剝奪特留分者最多。他說,十多年透過媒體報導與撰文寫專欄,持續推廣預立遺囑《民法》相關規定,由於陸續出現多樁知名大企業家逝世後的子女爭產官司,成為社會焦點,也讓愈來愈多民眾有感而發,希望自己生後不要發生類似爭吵,詢問件數也逐變多,應是大眾接受預立遺囑氛圍愈加開放。劉韋德律師也發現,拜科技工具之賜,讓許多60、70多歲的長輩可以自行上網用App先了解如何分配財產的遺囑相關法律規定,就連社區大學的老師也會幫忙推薦給長青學院的阿公阿嬤級學生知道,可見愈來愈多人都想自己決定如何分配自身財產。由於目前《民法》還未開放「電子遺囑」設立方式,劉韋德律師說民眾最常詢問的問題,就是使用《遺囑產生器》App寫好的遺囑,千萬記得還是要紙張列印出來之後,並透過《民法》規定預立遺囑的「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共5種方式完成,才算是真正做好預立遺囑。此外,還有兩種會想寫好預立遺囑的族群人數增加,就是「單身族」與「未生養育子女的夫婦」,依《民法》規定,這些民眾過世後的財產會留給兄弟姊妹,也正因為如此,有些手足感情連結不一定很深厚者,或是手足經濟情況已很富足者等情況,會讓他們在生前開始考慮如何將自己的財產,留給真正需要的人身上,甚至不想給手足一分一毫。不過,劉韋德律師提醒,《民法》規定的留給手足的「特留分」是無法加以剝奪的,但可透過「預立遺囑」方式而降低得到遺產的數量。舉例來說,單身、終身未娶嫁的民眾如果沒有先預立遺囑的話,自己名下的財產在過世後就會「全部」留給兄弟姊妹;如果有在生前寫好遺囑,希望將多數財產捐贈做公益或是留給特定人士時,預立遺囑行使特留分規定後,兄弟姊妹即依法僅得到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財產即可由民眾生前在遺囑中自由意願分配。若是有結婚而未生養育子女的夫妻者,如果沒有預立遺囑時,當夫妻一方過世後,依民法規定,其名下財產的繼承人由配偶獲得一半,另一半由兄弟姊妹平分;若是有預立遺囑並行使特留分規定時,分配給手足的財產就是六分之一,配偶則可獲得財產的六分之五。

他留下777億遺產無繼承紛爭 劉韋德:是預立遺囑完美案例
富豪世家為了遺產爭鬥訴訟的案例,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但卻有一個富豪繼承的案例,因為被繼承人已經預先擬好遺囑,使後來在繼承上完全沒有任何爭議產生。香港已故影業大亨邵逸夫過世後,留下777億台幣的遺產,但因為他早已立下遺囑,使得後來在繼承上沒有發生任何爭議,堪稱是一個完美案例。許多國人都已經知道預立遺囑的好處,尤其是對單身族和無子女的夫妻來說,預立遺囑更是重要,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對於想要自主分配遺產和保障另一半的生活的人來說都很重要,但可惜的是,國人至今預立遺囑的風氣依舊不盛,導致社會相關爭產悲劇仍不斷發生。正向面對 積極準備你是否曾經想過,假設今天就是人生的最後一天,你會有什麼感覺?你心中最掛念的人是誰?有什麼想做卻來不及做,想說卻來不及說的話?你想要向誰真心道歉?又想向誰真心感謝?用什麼樣的生命態度,臨終時才不會有遺憾?對於這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我長期協助他人預立遺囑的經驗中,體悟到一個真理,那就是一個沒有遺憾的生命終點,並不在於你有多少財富或有多少享受,因為物質的成就或感官的愉悅,最終都會消逝如煙。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畫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以上摘自著作《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高寶出版)CTWANT財經組則整理出以下《民法》相關規定。對於財產繼承相關法律,有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撰寫遺囑的重點主要是在「遺產分配」,例如建物、土地、證券、債券、基金、債權等,分配方式有三種,一、依法定應繼分。二、指定應繼分比例,由使用者指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的比例。三、指定單獨繼承分割,由使用者指定特定財產由哪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共5種方式;自書遺囑為較易預立一種方式,無須有見證人,但也常因為筆跡差異、遺囑內容觸犯法律問題等,常引起分產紛爭,現在也愈來愈多民眾會再請公證人認證,增加法律效力。劉韋德律師以自己父親癌逝未做預立遺囑的故事,自費做App、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與民眾分享可自學了解相關民法規定。(圖/翻攝誠品線上)

子女爭產失和「不患寡而患不均」 劉韋德:父母被怨恨得不償失
遺產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時,遇到最多也最難處理的狀況,就是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家在生前,就會陸續移轉財產給小孩,尤其是在預知自己時間不多的時候,這種情況更是常見。父母移轉財產給小孩並沒有問題,但問題往往出在「不公平」,例如只有給其中某個子女,但其他子女沒有,又或是雖然各子女都有給,但之間的價值卻不等,而因為這種不公平,往往造成子女間彼此有心結,為日後分割遺產時埋下導火線。案例林先生自從被診斷出淋巴癌後,就陸續移轉二千多萬的現金給兩個兒子,甚至將自己住的價值三千萬的房子也過戶給長子,而兩個女兒直到父親過世,都沒有受到父親贈與的任何財產。林先生過世後,名下只剩下10多萬的現金,兩個女兒對於父親生前只移轉財產給兩位兒子非常不滿,因此對於林先生的後事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申報遺產稅和過戶繼承,也都是消極冷漠不配合,而林先生因為把房子贈與給長子,也引起小兒子的不滿,所以他也加入戰局,兄弟姊妹吵成一團。小兒子逼大哥要把房子吐出來,妹妹逼兩位哥哥要把現金和房子都拿出來平分,大哥二哥當然都不願意,因此大家在林先生的葬禮上彼此相敬如冰,沒有人在乎棺材裡的林先生。評析孔子說過很多名言,其中一句是「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句話字面上的意思就是不擔心錢財不足,該擔心的反而是不公平。人性天生本來就有一種追求公平的自然傾向,若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會心生不滿,若父母本來就沒有遺產,大家也都無話可說,但若是父母偏愛某個子女,並在財產分配上顯然不均,就可能會埋下家庭紛爭的火種。以前有個父親偏愛的故事,內容是說有位父親長年偏愛大兒子,忽略小兒子,什麼好處都只有給大兒子,小兒子受盡冷漠歧視,某天這個父親突然良心發現,把小兒子叫來,父親對小兒子說,請原諒我一直以來對你的忽視,我決定好好補償你,無論你要什麼,我都會答應你。就在小兒子被父親感動時,不料父親接著說,因為你哥哥是長子,所以不論你要什麼,我也都會給他雙倍,好了,現在你可以說出你的願望了。此時小兒子平靜地說:「父親,請你挖掉我的一隻眼睛吧,但請你也要履行諾言,把哥哥的兩隻眼睛都挖掉。」這個故事雖然是虛構的,但故事反應的是小兒子長期被忽略不重視的憤怒,這種感覺不公平的情緒,通常就是撕裂手足情感的因素,只可惜雖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但天下卻經常有對子女的愛並不公平一致的父母。法律上,父母在生前移轉給子女的財產,雖然在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要依法徵稅(遺贈稅法15條),但這只是稅法上的義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會變成遺產。簡單的說,父母生前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在法律上,其他子女是無法再主張權利的(除非是因為結婚、營業或分居,會另有歸扣的問題),而只能就尚未移轉的財產平均分配。例如本案中的林先生,在生前把二千多萬的現金和三千萬的不動產陸續贈與給兩個兒子,這些財產在法律上都已經是兒子的資產,並非遺產,所以兩個女兒就這部分是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的,甚至連最厲害的特留分也無可奈何。至於兩個哥哥是否願意把受贈的財產拿出來平分或多少補償兩個妹妹一點,只能任憑哥哥決定,若哥哥不願意的話,妹妹也只能無奈接受。財產分配這種事情,外人很難評斷,只能說若是父母可以盡量做到公平,對於家庭的和諧還是有幫助的,畢竟都是自己的子女,因為子女爭產失和,有時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怨恨的對象,實在得不償失。

找律師作代筆遺囑「法官判無效」 只說「嗯、對、好」還是少了一動作
代筆遺囑是一種常由專業人士向民眾進行的一種遺囑方式,可是有時仍可能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讓家屬相當錯愕。【案例】林先生癌末,他想在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做個安排,於是他找了一個律師到醫院幫他代筆遺囑。林先生將想要交代的事情,逐一向律師說了一遍,律師把林先生口述的內容記下來,但因內容有點雜亂,所以律師表示先回去整理遺囑內容,並請林先生找二位見證人過來,雙方約好隔天再來醫院做成正式遺囑。第二天,律師和見證人都來了,於是律師先將寫好的遺囑給林先生看過,然後律師又慎重的把遺囑唸了一次,律師邊念,林先生邊點頭,並發出「嗯」、「對」、「好」等言詞附和,表示認同遺囑內容,最後由律師、見證人、林先生陸續在遺囑上簽上名字,並註明遺囑做成日期。幾個月後,林先生過世,繼承人一起拆視這份遺囑,遺囑內容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很不利,這個繼承人去問了其中一位見證人後,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而法院最後居然也判決遺囑無效。 【法律解析】實務上,常發生遺囑確實是依遺囑人的意思做成,但僅因為不符合要式規定,最後法院還是判決遺囑無效,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很冤枉。本案中,林先生找律師來寫遺囑,性質上屬於民法上遺囑方式的第三種--「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依條文來看,代筆遺囑的作成,必須遺囑人有能夠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口述意旨的整個過程,都要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完成,這樣才能確保見證人能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林先生雖然有先向律師口述遺囑內容,但第二天見證人在場時,林先生並沒有口述遺囑意旨,雖然林先生有用點頭或用「嗯」、「對」、「好」等來表示認同,但法院仍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家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參照)。正確做法是,林先生應該要將律師寫好的遺囑重新口述念一次,再由律師打字或筆記,整個過程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後全體簽名並註記日期,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子女從遺產提款付父母喪葬費「有罪」? 最高法院一新見解撤銷發回
在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一種就是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提領父母遺產去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這種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長期以來一直很有爭議,日前最高法院一個最新的見解,值得和大家一起分享思考。同樣是子女,但對於父母的奉養孝順程度是天差地別,有的人非常孝順,也有人是平時完全不理,等要分遺產時才出現,但法律上,繼承權是以身分來看,與是否孝順無關,不論再不孝,繼承權都一樣,只要父母一走,遺產通通都是「公同共有」。 於是問題就來了,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與權限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喪葬費用。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前都沒問題,但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人,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而這種案件,過去法院判決無罪有罪的都有,但總體來看,是以有罪判決居多。最近有個案件,因為母親過世後,平時照顧母親的兒子去銀行提領了40萬元支付喪葬費,結果被另一個繼承人提出告訴,案件經新北地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地方法院認為這個兒子提領款項時,其等主觀上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且也沒有對其他繼承人發生任何損害,因此判決無罪(新北地院109訴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這個案子經上訴,高院果然比較偏向傳統見解,高院認為這個兒子明知母親已死,卻拿存摺印章去提款,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所以就改判這個兒子有罪(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案子繼續上訴後,最高法院捨棄傳統見解,該審判庭認為本人死亡時,倘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存款,不應一律認為即屬犯罪,應該要探究各種因素,且行為人主觀認知也必須予以考慮,才能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因此將高院判決撤銷發回(最高法院111年台上1451號刑判)。最高法院這個見解,認為應從各種層面來判斷行為人有無故意,比過去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認為有罪的見解,算是一種進步,不過這仍只是個案見解,社會上這種案件仍屢見不鮮,下級法院有罪無罪見解還是無法統一,因此宜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統一解釋。

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 「女婿媳婦」也可以直接繼承嗎?律師給答案了
許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就會利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讓不少子女年紀輕輕就身價不凡。但當子女長大準備結婚時,有些父母又擔心當時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甚至是祖產,將來會不會落入女婿或媳婦手上?【案例】賈先生夫妻倆都是明星業務員,在女兒小時候,他們就開始分年贈與財產給女兒,兩夫妻心想,女兒將來一定不會為了衣食煩惱。不過最近賈先生有點煩惱,因為女兒交了一個男友,兩人相識不到半年就要結婚,賈先生擔心兩人哪天鬧離婚,當初贈與給女兒的財富,是否會落入女婿手上?賈先生心裡有點後悔,當初不應該這麼早就把這麼多財產過給女兒。【法律解析】有些人會善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雖然這是一種很好的節稅方式,不過稅雖然節到,但財產已移轉到子女名下,所以有些人又擔心自家的財產將來是否會被媳婦或女婿搶走,因此心情有點矛盾。這類問題,其實要分成女兒離婚和女兒過世兩種狀況,因為這兩種狀況的答案是不一樣的。狀況一:女兒離婚賈先生擔心的是女婿會不會只是覬覦女兒的財產,等將來離婚就要求拿走女兒一半的財產。對這個疑問,賈先生其實不用擔心,因為夫妻若是用法定財產制,雙方一旦離婚,財產少的一方,雖然有權利可向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對於夫或妻的「婚前取得」、「受贈與」、「繼承」等三種財產,卻不能請求分配,因此賈先生在女兒婚前贈與的財產,將來就算女兒離婚,也不必分給女婿。狀況二:女兒過世若女兒在婚姻中過世,那賈先生的擔心就會成真了,因為依我國民法,不論財產來源為何,也不問何時取得的財產,只要女兒過世時屬於她的遺產,就算只結婚一天,配偶就有繼承權。而且,若賈先生的女兒婚後又生了小孩,一旦女兒過世,那麼全部遺產都是女婿和小孩的,賈先生自己反而只居於第二順位的繼承權,若沒有小孩,才會由女婿和岳父母共同繼承,女婿一人可先拿走遺產的1/2,其餘才由賈先生夫妻均分。

留美碩士女打死老母還要拿遺產 罕見遭親戚聯合提告法官也給答案了
北市數年前發生一件命案,留美碩士女子長期與母親不和,以母親擅自拿走她寫的告訴狀,又認為母親房中玻璃罐內放了4張面額百元紙鈔是詛咒她去死,而與母親發生肢體衝突,竟以鈍器毆打、猛掐母親頸部殺害母親,最後被法院判刑16年。因該女子是獨生女,父親也早已過世,因此母親過世後,依法該女子本來應該是唯一繼承人,可以單獨繼承母親全部的遺產。但是,由於殺害被繼承人(母親)實屬重大惡行,若還允許繼承遺產,實是情理難容,因此民法第1145條中有規定,若是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即會喪失繼承權,而且這種情況是屬於當然喪失,也就是說不用經過法院判決或是任何表示,行為人的繼承權就會當然喪失。但本案較特別的地方在於,因該女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唯一」的繼承人,所以當她的繼承權當然喪失後,整個繼承順位就會發生變動,她原來的繼承權就會由後順位的繼承人遞補。由於這位母親的父母也都已經過世,其兄弟姊妹就會以第三順位繼承人的身分遞補成為遺產的繼承人。此種繼承權存否的狀態,已經影響到該女子的舅舅、阿姨等母親兄弟姊妹的權利,因此親戚三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判決書中提到,該女子請求舅舅、阿姨原諒並希望能夠和解,還稱願意捐部分遺產予弱勢團體,然而經過法院審理之後,判決確認其繼承權已經喪失,全部遺產也將由她母親的兄弟姊妹所繼承。因此該女子不但要坐牢,還要付出喪失繼承權的代價。(參考判決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要降低「特留分魔咒」還是有一招 律師完全公布教你遺產計算公式
在遺囑實務上,有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特留分」,這也是我在為民眾立遺囑時,經常被問到的頭痛問題。先說明一下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想要立遺囑的人,都必須遵守這個規定。特留分的問題,只有在立遺囑時才會出現,若沒有預立遺囑,因每個繼承人能分多少遺產,法律已有規定,所以不會有特留分的困擾,但特留分對很多想立遺囑的人來說,是一個「不解」的概念,也就是不能理解為何法律要設這樣的規定?違反特留分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他的遺囑交代將所有遺產都留給張國煒先生,這就顯然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但張榮發先生遺囑是在專業人士協助下完成的,因此他應該是知道特留分的,但他為何仍會立下一個違反特留分的遺囑,很多人不解。我認為張榮發先生在知道特留分的狀態下,還是立下這樣的遺囑,主要原因在於總裁的霸氣與對法律的不服。(註: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及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經大房主張遺囑無效向法院提出訴訟,台北地院判定該遺囑為張榮發親簽符合法定要件屬有效,判決張國煒勝訴;大房三子再上訴,正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有關特留法的部分其家屬已經協議完成。)就像許多民眾不解的是,為何自己的遺產,自己不能完全支配決定?對這個問題,其實我也不知道答案,每次有民眾問我時,我只能含糊地說法律怕沒分到的人覺得太不公平,法律希望可以照顧每個繼承人這類的回答,但說實話,這種說法連我自己都覺得有點心虛。大家都知道,每個人生前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法律都不會干涉,但對想立遺囑防止子孫爭產的人,法律卻說你沒有完全的支配權,生前可以,死後卻不可以,真的有點奇怪。尤其是許多沒有子女的夫妻,發現配偶過世後,配偶的兄弟姊妹居然跟自己一樣也是繼承人,就算寫了遺囑,也躲不過特留分的魔咒,最後只能氣得大罵爛法律,讓我這個律師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為民法辯護。氣歸氣,要完全躲過特留分是沒有辦法的,不過還有最後一招,就是預立遺囑,雖然預立遺囑還是躲不過特留分的魔咒,但卻可以大幅降低特留分的威力。以下2個案例說明:案例一:王爸有財產6千萬,有乙丙2個子女,王爸想將所有的財產都給乙,不想給丙。狀況1:沒有立遺囑由於王爸沒有立遺囑,因乙丙二人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二人依法平分王爸的財產。結果:乙丙每人各分到3千萬。狀況2:王爸立遺囑並交代將遺產全部給乙兄弟二人應繼分為各1/2,第一順位繼承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丙的特留分為1/2×1/2=1/4 。總遺產×丙的特留分比例=丙可實際分配的金額算式:6000萬×1/4=1500萬(丙可分到之遺產)乙須從遺產中扣除1500萬元予丙,其餘均為乙所有。結果:乙分到4500萬,丙分到1500萬。案例二:李氏夫妻沒有子女,李先生父母已逝,有姊妹2人,李先生過世前,名下財產6千萬。狀況1:沒有立遺囑李太太和李先生的2個姊妹,均為繼承人,李太太應繼分為1/2,李先生2個姊妹應繼分也是1/2,因此李太太可以拿到3千萬的遺產,李先生的2個姊妹則各分1500萬的遺產。算式:李太太→6000萬×1/2(配偶應繼分)=3000萬李先生的姊妹→6000萬×1/2(第三順位應繼分)=3000萬3000萬×1/2(姊妹2人)=1500萬/每位姊妹結果:李太太分得3000萬,李氏姐妹各分得1500萬。狀況2:李先生立遺囑將財產全給李太太李先生的2個姊妹應繼分為1/2,第三順位繼承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算式:總遺產6000萬×1/2×1/3=1000萬(姊妹的特留分)因姊妹有2人,所以各分得500萬李太太須從遺產中各給予李氏姐妹500萬元,其餘均為李太太所有。結果:李太太分到5000萬,李氏姐妹各500萬元。

配偶過世另一方先拿一半? 答案可能大出意外
在遺產繼承的實務上,常常聽到有人說,法律不是規定配偶過世後,生存的配偶可以先拿走一半的遺產,剩餘的再由繼承人一起繼承,這種法律觀念,真的是正確的嗎?【法律案例】賈先生上個月過世,他身後留下約5億的遺產,這些遺產都是他年輕時和前妻一起奮鬥來的,後來前妻過世,去年又娶了一個相差30歲的年輕美嬌妻。賈先生過世後,他的繼承人有他和前妻的子女2人和這個嬌妻,原本可以平順辦理的繼承,卻因為這位嬌妻堅持主張她可以先分2.5億的遺產,其餘的再平分,因此鬧得不可開交。【法律解析】生活中,許多人都有一個似是而非的法律觀念,就是當配偶過世之後,另一半配偶可以先拿走一半的遺產,其餘再由繼承人平分,這樣的觀念是對的嗎?其實這個觀念並非完全錯誤,但也並非完全正確。許多人之所以會有這個觀念,其實是來自於民法第1030-1條,這就是很有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權利,允許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一定之金額,以獲得財產上的保障。這樣的立法是值得肯定的,但適用上有以下幾點條件:1、必須是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才有適用,若是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就沒有這個權利。2、分配的意思並非是直接將遺產先拿走一半,而是要先計算出雙方的總財產,將多的減掉少的,其差額部份,才可要求一半。3、分配範圍不包含婚前財產,也就是夫妻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並不在分配範圍,其他因繼承、贈與或因慰撫金而取得的財產,也都不能要求分配。由於賈先生的財產,大多都是和這位嬌妻結婚前所取得之財產,因此這位嬌妻想拿走一半遺產的希望可能會落空,不過因她仍是合法配偶,所以雖然僅和賈先生結婚只有一年,但仍可以分到1/3的遺產。

父親債務遠大於遺產 子女拋棄繼承卻遭法院駁回疏忽關鍵一時限
繼承對有些人來說,並不像其他人那麼美好,相反的,他們面臨的是債務大於遺產的窘境,雖然我國民法已將繼承改為有限責任,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實這只是有抗辯權而已,並不是債務皆與繼承人無關。若稍一不慎,違反民法第1162-1條規定應比例清償而損及債權人權益時,就可能會變成必須用自己財產清償繼承債務的困境,因此在債務大於遺產或債務複雜的狀況下,拋棄繼承仍是一個有必要的選項。【案例】王先生的父親生前在大陸經商,因遭意外突然過世,由於父親遺體在大陸,經過一番波折,他才將父親骨灰順利移回台灣安置,沒想到數月之後,他陸續接到銀行通知他父親未按時繳款繳息,這時他們才發現父親的債務遠高遺產,家人一番討論後決定辦理拋棄繼承,但卻遭法院駁回,讓他不知所措。【法令解析】拋棄繼承制度各國普遍都有,民眾對拋棄繼承一詞多少也有聽過,但實務上,拋棄繼承遇到最大的問題,往往在於民眾常常不知道,原來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法上,拋棄繼承是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該條在民國修法前規定,民眾若要拋棄繼承,必須在二個月內決定是否繼承,若不想繼承,就必須把握這二個月的期限,才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雖然二個月的時間不能說很短,但是遇到家裡有長輩往生,繼承人除了面臨親人離世的悲傷之外,還有很多的事情要處理,加上有時長輩的資產不是一下就能釐清,因此繼承人往往過了二個月的期間才去法院辦理,但由於這是屬於法定期間,一但逾時,法院也沒有辦法延長,只能駁回。由於拋棄繼承的期間過短,造成許多民眾無法拋棄的困境,後來在民國97年時,立法院修法將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使繼承人有多一點時間考慮,但也只是多了一個月,不過因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事關相關人的權益,所以也不宜拖太久,因此想要拋棄繼承的民眾,就要注意三個月期限的限制,以免到時無法拋棄繼承。

哥蹦出爭億元遺產嚇傻妹!終養程序是關鍵 劉韋德:應改登記通知制
最近有個新聞,大略是一名女子的父親兩年前過世,喪禮上卻出現一名陌生的男子,原來是她父親之前另一段婚姻的兒子,她共有兩位同父異母的哥哥,這兩位哥哥原本被親戚收養,成人後終止收養。可是終止收養這件事並未通知這位女子的父親,結果父親過世,這兩位哥哥因已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所以可和這位女子共同繼承上億元遺產,讓她非常不能接受。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僅109年法院辦理民眾的收養件數就接近2千件,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既然可以成立收養,當然就可以終止收養,終止收養後,出養子女回復和本生父母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及姓氏,應該也是天經地義(民法1083條1項)。 但這個新聞事件最大的爭議點,並不在終止收養後養子女是否可以回復和本生父母間的法律關係,而在於我國對收養和終止收養的程序有很大的不同。依據民法,在收養時雙方除了須有書面外,還必須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審理時會審酌收養動機、收養目的、本生父母與收養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等各方面加以審酌,程序相當嚴謹。但雙方要合意終止收養時,除非養子女仍為未成年人,才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否則雙方只要一張簡單的終止書面協議書就可以合意終止收養,甚至連戶政登記都不必辦理就有效力(民法1080條2項)。由於終止收養的程序甚為簡單,但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當然回復,尤其是對於繼承權和繼承比例也會產生變化,倘若連本生父母也不知道被收養的子女已回復與其之親子關係時,確實對於相關人的權益保護有所不週,也對本生父母身後遺產安排的自主權有所影響。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可以將合意終止收養改為登記要式主義,並且在登記時能通知本生父母,應該會是比較好的一種立法方式。作者/劉韋德律師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免費預立遺囑與法律諮詢LINE「韋德律師」,ID是willlawyer。

王永慶家族爭產案最大贏家是「律師」 用這款APP可省10億
經營之神王永慶在2008年過世後,家族內部展開一連串的法律大戰,二房和三房子女在歷經13年的爭產官司,直到今年7月30日才告一段落,雙方針對最後一筆1.1億餘元遺產完成協調,王永慶在國內的遺產已全數完成分配,據估計,雙方也付出將近10億元的律師費,可說律師才是這場爭產風波的最大贏家。不過,爭奪遺產並非只會發生在豪門家族中,在一般老百姓家庭中,甚至會演變成鬥毆兇殺事件!根據經常為人代擬遺囑的劉韋德律師表示,要避免家族爭產最好的方法就是預立遺囑,只不過,國內民眾普遍對於立遺囑仍有忌諱,尤其是上了年紀的民眾,因為出於對死亡的恐懼,對於立遺囑這件事更是認為觸霉頭。劉律師提到過去的實際案例,曾經有一位老先生好不容易克服心理障礙來找他立遺囑,遺囑內容也都已經完成,但最後要簽名時老先生卻臨陣脫逃,遺囑當然也就沒有完成,幾年後他聽說老先生過世,家族內部因遺產分不平而鬧上法院,讓他覺得相當可惜。劉律師從台大法律系畢業取得律師執照後,曾在台北市政府和士林區公所擔任民眾法律諮詢律師,他發現許多民眾雖然想要寫遺囑,但是往往不知道遺囑該如何寫,所以他自費百萬開發一款世界首創的遺囑產生器APP,這款APP包含14種一般民眾在立遺囑時經常會記載的內容,甚至連喪葬儀式都可以交代,非常方便。這款APP問世後,受到相當多的民眾讚賞,被讚是「佛心APP」,不但如此,如果民眾還是不會使用,也可以預約劉律師免費代擬遺囑。劉韋德律師表示,雖然幫人寫遺囑的確會小耽誤工作,但付出的快樂並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國父說人生以服務為目的這句話,他是非常認同的也一直默默在實踐,他說希望每一份遺囑立好後,都能在未來能減少一些糾紛,讓社會更加和諧美好,這樣就夠了。作者/劉韋德律師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免費預立遺囑與法律諮詢LINE「韋德律師」,ID是willlawyer。

美國一隻8歲愛犬「好狗命」繼承1.4億 在台灣行得通嗎?
最近一則新聞報導,內容是說美國有一位獨居老人辭世,他在遺囑中指定將相當於台幣1.4億財產給8歲愛犬繼承,這可能會讓許多人都很羨慕那隻幸運的狗,用台灣人常用的說法就是「好狗命」。但在台灣,如果有主人非常疼愛自己的寵物,想要在自己過世之後把自己的遺產留給寵物照顧它,法律上是有可能的嗎?根據擅長繼承法令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寵物可否繼承遺產,主要關鍵在於一個法律概念,就是「權利能力」。什麼是「權利能力」呢?劉韋德律師解釋說,「權利能力」是一種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權利以及負擔義務的能力,而繼承遺產就是一種在法律上的權利,因此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才可以繼承遺產。在法律上,只有人才有權利能力,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即使是人,也只有在出生後到死亡前這段期間才有權利能力,所以在出生之前或死亡之後,都沒有權利能力。因此,雖然有些人視自己的寵物為家人,但寵物畢竟不是人類,所以沒有權利能力,因此寵物在法律上不能繼承遺產,即使主人在遺囑中有記載,也是無效。那麼如果想要在自己過世後,讓自己心愛的寵物能夠獲得良好照顧。劉韋德律師指出,寵物雖然不能繼承遺產,但是可以利用兩種方法,確保自己心愛的寵物可以在主人過世之後獲得良好照顧。第一種方式就是設立遺囑信託,做法上是先由主人在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指示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金額成立信託專戶,並在遺囑中交代指示由受託人或由受託人再委任之第三人照護自己的寵物,遺囑中最好能對照護方式等細節寫清楚,等到主人離世之後,就由受託人接手負起照護寵物的責任。第二種方式就是指定遺囑執行人,做法上也是先由主人在生前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日後就由執行人或由執行人再委託之第三人照護寵物。劉韋德律師最後提醒,不管是哪一種方式,立遺囑人最好能先和受託人或執行人溝通確認意願以及費用酬勞等問題,否則到時受託人或執行人不願意擔任,那主人的安排就會白費了。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協助預立遺囑,聯絡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LINE ID:lawyerleo777(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怎麼勸爸媽先立好遺囑 劉韋德律師教你2撇步解開誤會
一般人對死亡多少都會有恐懼感,尤其是對於部分上了年紀的民眾更是如此,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有些家庭因為各種複雜因素,所以子女們都知道若父母未先立好遺囑把事情交代清楚,一旦將來父母離世後,就很可能會爆發遺產糾紛。有些子女雖然心裡很想勸父母早點立下遺囑,但又擔心一旦開口,會被父母誤認不孝或急著分產,因此只能在心裡著急,造成家庭爭產風波不斷的上演。據經常幫民眾免費寫遺囑的劉韋德律師分析,一般來說,華人對於立遺囑這件事情是比較保守的,若子女希望父母預立遺囑,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父母是屬於開明型的還是保守型的,因為這兩種類型的父母,可能在方法上會有所不同。如果是開明型的父母,那麼就可以用比較直接的方式和父母溝通,因為開明型的父母並非不願意預立遺囑,很可能只是一時沒有想到或認為時間還早,但經過子女分析之後,開明型的父母大多會了解並願意採取行動。但如果是保守型的父母,建議避免用太直接的方式勸父母立遺囑,因為這樣容易引起父母親的猜忌誤會,因此劉韋德律師建議可以使用兩種做法給大家參考:第一種是【舉例法】,這種方法就是故意製造機會,讓父母看到很多社會上發生因老人家未預立好遺囑,最後發生爭產風波的案例報導,操作上可以將有這類案例的報章雜誌放在父母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是趁父母在的時候故意點閱YOUTUBE上的相關新聞或討論,若發現父母親已經看到這個報導或新聞時,就可以趁機和父母談到關於爭產的案例,然後再慢慢引導進入預立遺囑的話題。第二種是【聊天法】,這種方法適用在比較不會主動看報章雜誌或電視的父母,操作上可以故意在父母親面前和親友聊天講電話,談論的內容就是社會上著名的爭產案例或是親友鄰里間發生的類似案例,如果發現父母已經聽到注意到,就可以另外找時間跟父母聊一下案例,如果發現父母親不排斥時,再找時間和父母聊關於預立遺囑的話題。劉韋德表示,其實很多年紀比較大的民眾沒有立遺囑,只是因對法令的不了解。他提到曾經有一個女兒帶老父親來事務所立遺囑,這位老父親有大房二房,狀況比較複雜,雖然他和女兒已經到了律師事務所,但老父親卻對立遺囑這件事仍有抗性,經過劉律師的詢問,發現原來這位老父親誤以為立了遺囑之後就無法更改,經過解釋之後,老先生才知道原來遺囑是可以隨時更改還可撤回,這才讓他放心完成遺囑。劉韋德律師最後語重心長的表示,人生天地之間,如白駒過隙忽然而已,2千多年前的莊子就已經有這樣的感慨,人生本來就是一場體驗之旅及學習之旅,不管過程是平淡或精彩,總有結束的一天,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為那一天做好準備,而預立遺囑就是最好的準備。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協助預立遺囑聯絡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LINE ID:lawyerleo777(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