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下屬 法官蔡明宏遭彈劾
監察院14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案,經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負責調查,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體通過彈劾蔡明宏,並指出地方法院與司法院疑似有系統性包庇問題,將再進一步深入調查。監委調查發現,蔡明宏在2004年以午餐為由,載A女至陽明山上性騷擾;2007年又強邀B女共進晚餐,再聲稱為淨山活動場勘,載至陽明山強制猥褻得逞;2009年強要C女陪同購買鳳梨酥後,再載到西門町「U2電影館」性騷擾;2010年蔡數次藉故要求D女至其辦公室,多次進行性騷擾;2022年邀約E女陽明山午餐後,載至小路強制猥褻得逞。監委表示,監察院約詢被害人時對上述情節指證歷歷,雖蔡明宏於約詢時矢口否認,然與全案卷證互核,堪認定被害人指述為真。彈劾案文指出,蔡明宏身為士林地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該院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監委調查指出,蔡明宏的慣犯行徑凸顯其嚴重欠缺自我控制能力,不但造成A女等5名被害人長期之精神痛苦與陰霾,更直接重挫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核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不滿共和新村改建案 檢舉政戰局長「盜賣國有土地」結局出爐!
屏東湯姓男子因不滿東港共和新村眷改案,四處檢舉時任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長簡士偉、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集體舞弊,甚至稱簡為「盜賣國有土地案的集團首腦」,遭檢方依誣告罪起訴,但法官認檢舉內容空泛,不會對受誣告人造成危險,因此判處無罪,可上訴。屏東湯姓男子因不滿東港共和新村眷改案,四處檢舉時任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長簡士偉、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集體舞弊,遭檢方依誣告罪起訴,但法官判處無罪。(圖/中國時報謝佳潾攝)判決書指出,湯男因不滿共和新村改建案,2020年11月13日分別行政院、法務部等公務機關提出告發檢舉時任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長簡士偉、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意圖使他們受懲戒處分。檢舉內容指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就共和新村改建案,圖謀改建基地餘留眷村國有土地,涉及龐大利益,結合時任立法委員蘇清泉及蔡榮龍等特殊身分關係,勾結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集體舞弊、假借公權力配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共同進行『盜賣改建基地外餘留眷村國有土地』,既成重大弊案事實,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自始主導『盜賣國有土地』,毅然已呈現犯罪事實,而政治作戰局陸軍中將簡士偉局長應為『盜賣國有土地』案之集團首腦」。對此,屏檢依誣告罪起訴湯男,但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該檢舉內容空泛、毫無證據,尚未達到使受誣告人受刑事或行政懲戒的危險規模,因此判處無罪,可上訴。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性騷擾女部屬 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紀惠容指出,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之決議在案,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具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於112年12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三位委員表示,李伯道對A女為7次具性意味之言詞及行為,分別於112年3月16日在公務活動住宿飯店房間內拉A女雙手、環抱A女身體及撥打電話告知很喜歡A女;3月25日在辦公室親自泡茶給A女喝,並交代工友勿讓他人進入,於A女要離去時環抱她的身體;3月30日及31日以Line傳送2張公務活動照片給A女,並傳訊息「妳特別開心」;3月31日在辦公室對A女說「要等5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並環抱A女身體、撫摸背部及說A女好香;4月6日在辦公室以手機寫A女小名「You'reso beautiful」後向A女展示,於A女要離去時以雙手自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4月12日在辦公室以手由上至下撫摸A女右手臂;4月17日在辦公室交付A女書箋一封,開頭寫A女小名,結尾署名「老闆」,內容有「茫然」、「不珍惜」、「不再提喝茶」等語。三位委員強調,行為人之行為及言詞是否成立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檢視,李伯道所為環抱A女、摸A女手臂、觸摸A女身體之行為、對A女示好、稱讚之言詞及傳送給A女之照片、訊息、交付給A女之書箋,業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評會認定客觀上具有性要求及性意味之意涵,且讓A女主觀上有害怕、難過、噁心、不舒服之感受,堪認李伯道對A女有為性騷擾行為。三位委員另強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明定公務員有保持品位之義務,法官法對於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之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且苛求,因此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明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更具體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另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言行不檢者,得加以警告」。李伯道不僅為法官,更是職司公務員懲戒事務之機關首長,對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一般法官自應更加嚴格,核其言行不檢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業已嚴重戕害司法形象,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花費全民埋單 八里清潔隊「特優」主管爆公務車載女友 最重恐被判7年半
又傳公器私用。新北市八里清潔隊一名葉姓主管,被爆把環保局公務車當私家車使用,且車輛油資、保養費都由全民埋單,環保局正對此調查。若葉男確定有「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情況,可因公務員身分加重二分之一徒刑,刑期最重7年半。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葉男曾在2021年獲得「新北市績優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特優」表揚,最近卻被踢爆把只有行政人員、幹部可使用的「環保局稽查公用車輛」拿來載女友、媽媽,恐造成行政上延宕。葉男疑似把公務車作私人用途,時間長達近1年,且油費、保養費均讓全民埋單行為,不僅違背國家人民委託代理處理公共事務之忠誠公正義務,也使國家受有油料公帑支出之損害,律師陳禾原指出,葉男行為可能構成背信罪,並應依《刑法》相關加重刑期規定,最重可處7年6個月徒刑。另葉男涉案期間的不法利益可能於刑事程序或民事訴訟求償全數繳回或求償。不過若被告無前科、盡早認罪、繳回不法利益,在實務上有爭取緩刑機會的個案;另其上司、同事、下屬是否涉及刑責,則需視實際上有無犯罪行為分擔、犯意聯絡等情況而定;相關督導人員如有督導不周,也可能一併受懲戒。
連司法院官員都難逃長官性騷 藍問司法院長都不用負責下台嗎
性騷風暴持續延燒,連主掌法律的司法院官員都難逃魔掌,媒體披露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女部屬,司法院居然以「大局為重」未立即移送法辦,反讓其稱病退休,讓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感嘆,連司法院都無法保證自家官員不被性騷,民眾如何期待司法院能為受害者伸張正義,除要求涉案司法院長許宗力、林輝煌負責下台,也重申反對大法官同意任命案的立場。立院今天處理大法官同意權任命案,國民黨團因抗議蔡總統提名大法官不當,集體退出投票,黨團也召開記者會,針對司法院也鬧出性騷吃案疑雲強烈抗議。黨團副書記長吳怡玎說,該位司院被騷擾受害者是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本身在司法院內地位就很高,但當被害者告訴長官,只期盼不再被騷擾、加害者儘速受懲戒,但李伯道已屆臨在一個月退休,迅速安全下樁,還可以每月安安穩穩領約19萬元退休金,這難道就是被害人要的公道嗎?她說,被害人是遭要求吃案或長官要求吃案,這都要查清楚。立委鄭麗文指出,司法院性騷被害人的聲明書宛如自白書,並不像控訴書,反而更讓人感到心痛,不難看出被害人因擔心遭二次傷害,文中還在替林輝煌講話,如果連身為司法人員者都無法幫自己伸張權力,還要顧及包庇者的立場,那民眾及性騷案受害者還能期待司法還公道嗎?立委游毓蘭說,遭性騷者一旦決議申訴,需有多少勇氣才能站出來,該案性騷犯李伯道卻居然能申請退休,國民黨團已考慮推動修法,明訂涉性平事件,涉性騷事件,一旦確定,就不能辦理退休,降低性騷案的發生國民黨團立院總召曾銘宗強調,懲戒法院院長由司法院長提名、由總統同意,也是司法院第二號人物,此次性騷對象竟然是司法院第三號人物書記官長,黨團除了要求司法院趕快還受害人公道,也要求司法院長許宗力、懲戒院長林輝煌都負責下台,才能展現司法改革、整飭紀律的決心。《CTWANT》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侵害請撥打113、110。
鏡電視勞檢外流路徑曝光 陳信瑜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1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陳信瑜自109年1月31日至111年9月5日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其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9年至110年間多次以消費取得之發票上登載不實事項核銷請領首長特別費,共計新臺幣2萬2,656元,對於上情,陳信瑜於本院詢問時雖提出辯解並否認,惟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新聞稿中指出,此外陳信瑜明知就勞動檢查所得受檢查機構內部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限制公開之文書,且勞動檢查尚未結束,並已預定下次勞動檢查補件時間,如逕予洩漏對於勞動檢查實施目的將造成困難或妨害,仍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於111年3月9日下午8時23分,將勞動局當日前往鏡電視公司與精鏡傳媒公司(鏡週刊)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所取得應保密資料,傳送予立法委員,並由立法委員作為舉辦記者會之會議資料而公布周知,上開事實,陳信瑜於本院詢問時雖坦承不諱,但辯稱本案無涉個資,僅是回應民意代表索資、回報進度。惟本院調取臺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新聞稿中表示,陳信瑜利用勞動局於111年2月16日舉辦「111年局長與工會新春茶會活動」之機會,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陳信瑜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該府以「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之理由,予以記過1次。惟其言行明顯不當造成輿論訾議,嚴重影響機關形象,損及政府信譽,仍應予以懲戒。綜上,陳信瑜前開各項行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新聞稿中指出,陳信瑜除前開應受懲戒之違失情節外,還曾於109年至111年間4次以首長特別費向其母親為代表人而其配偶實際負責之異象公司購買禮品,共計4萬8,510元,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另陳信瑜曾指示勞動局辦理110年及111年「新聞稿外審服務開口契約」,並核定以每件800元計價方式,與已離職之原機要秘書簽訂契約,並未對外公開徵詢,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且因人設事而獨厚特定人,亦有不當之處。新聞稿中表示,監委認為陳信瑜身為勞動局局長卻洩漏勞檢資料,凸顯其對公務機密維護之法制觀念薄弱。該局勞基科科長提供勞動檢查資料時,未善盡幕僚之職責,適時提醒相關保密之規定,且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未完全據實以告係由陳信瑜指示辦理,事後又刪除與陳信瑜之相關LINE通訊對話紀錄,實有未當之處;臺北市政府對所屬職員雖已進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教育訓練,然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參訓比率偏低,該府應以本案為鑑,強化機關首長與主管人員之保密意識。新聞稿中表示,最後本案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之案件來源、發動緣由、資料處理過程、報結經過,均與一般行政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檢舉,或依媒體輿情報導主動檢查之有關流程有諸多未符之處。且勞動局雖已宣導勞動檢查業務相關人員,公務聯繫或涉及資料傳遞,應使用該府設計之TAIPEION即時通為宜,惟迄今該等人員仍因便利性,多使用LINE通訊軟體,且機關內部使用者仍可於TAIPEION下載資料後傳送給外部人員,尚有資料外洩風險,臺北市政府應加強宣導並滾動式檢討。
受建商關說、女陪侍招待 新竹縣前消保官等4官員遭監察院彈劾
新竹縣政府前消費者保護官羅鈞盛長期擔任縣府九大行業(俗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卻與建設公司黃姓建商私交甚篤,向時任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羅仕臣、時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副局長陳中振及時任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周明堂請託關說,4人共同接受建商有女陪侍的招待,監察院表示,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過4人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提案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指出,羅鈞盛自100年7月22日起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以及府級九大行業(舊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卻投資建設公司黃姓建商2筆建案,取得報酬總計大約為數10萬至100多萬元,又為減少建案汙水排放裁處金額,與羅仕臣共赴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請託減少裁罰金額,為加速該建案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及土地移轉登記,又分別請託陳中振與周明堂,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蔡崇義、田秋堇表示,羅鈞盛表示其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多達10多次,身為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明知不得涉足不適當的場所,卻仍接受有女陪侍之飲宴,以圖個人利益,又假借權力關說減少其所投資建案汙水排放之裁處金額及要求加速查驗消防安全設備及土地移轉登記,行為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蔡崇義、田秋堇也表示,羅鈞盛身為高階公務員,卻時常替建商穿針引線,假借權力介紹羅仕臣、陳中振及周明堂予建商認識,藉以完成建商請託。羅仕臣等3人聲稱,羅鈞盛常以半強迫的方式邀約,3人到現場才知悉黃姓建商在場,甚至不知道是要去參加有女陪侍之招待,而且羅鈞盛是高階長官,基於交情及位居高位的施壓,不得不參宴飲,並稱宴飲與其請託事項並沒有直接關係。但他們竟為配合請託,甚至回報羅鈞盛處理進度,倘有疏忽,實影響公益甚鉅,3人仍難排除其行政責任。蔡崇義、田秋堇強調,羅鈞盛、羅仕臣、陳中振及周明堂四人確有涉足不適當之場所,且亦知悉羅鈞盛請託之事,上述事證除經本院彈劾外,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其違失事證明確且重大,而有受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委員深切提醒公務員實應廉潔自持,不得存有僥倖,涉足不當場所,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各公務機關更應強化公務員廉政等相關法規之宣導,以減少本案情事之發生。
馬國女大生擄殺案遭警方「吃案」 前歸仁分局長楊慶裕提上訴判決出爐
前年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在台南遭擄走性侵殺害,案發前,曾有女大生報案表示險遭押走,質疑警方「吃案」,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一審將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判決降2級改敘,楊不服提上訴,遭二審駁回確定。楊提上訴主張,就算認定他面對媒體時,發言之內容不盡完備,但實際上對於案件本身並無影響,他非故意為之,事後已調查釐清並多次加以澄清,也事後已補正疏失,並坦然接受行政懲處,避免負面效應擴大,積極維護機關之形象。楊說,觀諸政府各級主官接受媒體採訪者,如發言內容遭受到質疑,事後立即調查釐清並為澄清者,並無遭受懲戒處罰之案例,唯獨他因本案遭移送懲戒法院,且他遭一審判處之懲戒處分甚重,並有一案多罰之情形,已超越責懲輕重之比例原則。楊說,一審判決不論功績辛勞,只論疏失責任,違反衡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傷害勇於任事公務人員之士氣;一審判決對他重複究責嚴懲,違背同一事實不再理原則,失去懲戒之合理性暨適當性原則,本案實應重新調查審理,以還他司法正義。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一審依憑本案卷附全部證據資料,並審酌楊男對媒體發言時未切實查證,復未進一步查證,即主導對外發布新聞稿,嚴重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之信賴,懲戒處分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楊的上訴。監院彈劾移送指出,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女子報案紀錄,核有匿報之重大違失,警方未將該女報案過程如實呈報,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登載錯誤資訊。楊慶裕對於大潭派出所員警辦案違失,未盡監督責任,復未經詳細查證,2020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女子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上不實之登載,有重大違失。
調查官查農會賄選案竟洩密 除了緩起訴還被降級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簡姓資深調查官協助偵辦鹿谷鄉農會賄選案時,竟洩密告訴農會總幹事,「可能明早人家檢舉的會處理喔」,遭調查局自己人監聽到,將他移送法辦,刑事責任部分,簡男認罪且認為他一時疏忽,所以予以緩起訴,行政責任部分,懲戒法院判決降1級改敘,還可上訴。檢調去年接獲檢舉,懷疑鹿谷鄉農會代表候選人涉嫌賄選,發動搜索前擔心和會員代表大會撞期,因此要求簡姓調查官確認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間,不料簡男去年3月詢問農會總幹事後,對方隨口追問「怎麼了」時,他回答「可能明早人家檢舉的會處理喔」、「不要影響你們代表大會啦」,讓監聽的調查局中機站人員氣得跳腳,認為他洩密而將他移送法辦。簡男坦承因疏失和慚愧,表示他以往工作表現良好,他曾因921震災發生後,號召同仁認養地震後貧困兒童,之後連續10餘年再號召同仁每月定期募款,捐助南投縣家扶中心貧困兒童,獲刊登好人好事表揚,希望不受懲戒或從輕發落。懲戒法院認為簡男行為影響司法機關偵辦案件,導致人民對公務員不信賴,考量其行為尚未影響個案偵辦,判決降1級改敘。
太魯閣號事故釀49人死亡、300餘人受傷 台鐵前局長遭彈劾
台鐵太魯閣列車去年4月2日事故造成49人死亡、3百餘人受傷,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王麗珍調查後,認為台鐵局前局長張政源、交通部常務次長兼任台鐵局前代理局長祁文中,以及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有怠忽督導之責,監察院通過彈劾3人。去年4月2日上午約9時28分,台鐵一列由樹林站開往台東站第408次車太魯閣自強號,行經和仁站到崇德站間,列車出和仁隧道南口,撞及一輛先前由軌道上方施工便道,經邊坡滑落而停止於軌道上的大貨車,列車8節車廂全部出軌,造成2名司機員及47名乘客共49人死亡,1名清潔人員及212名乘客共213人受傷。監察院表示,在9月6日審查通過提案委員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及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審查以同意:不同意票,張政源(12:1)、祁文中(12:1)及陳仲俊(13:0)通過3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由指出,台鐵局對行政院「臺鐵總體檢報告」交付辦理之攸關鐵路行車安全確保之安全責任與安全文化等改善事項未能落實執行,有違鐵路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相關安全措施之基本要求,致生本次事故,顯見張政源怠於執行職務,疏於指揮監督之責,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未善盡謹慎勤勉及力求切實之職責。彈劾案由表示,祁文中接續職務為代理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也有執行不力之失,且持續督導該局業務,也應負督導不周之責;陳仲俊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辦理(北迴線 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核有多項違失,且相關工程管理制度未臻周全。5位監委表示,被彈劾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等人各項違失,終致發生本案重大死傷之行車事故等情,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於本年9月6日審查通過,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社論/監察院不敢觸碰防疫疏失 二次彈劾「曲棍球案」該關門了
疫情升溫,監察院不敢觸碰防疫疏失,卻就同一案件二次彈劾「曲棍球案」的陳隆翔檢察官,公信力再破下限。監察權本應是苦口的良藥,現在的監察院卻是民進黨政權的嗎啡,讓病更入膏肓。打擊檢察官 用盡全力2014年的「曲棍球案」,陳隆翔檢察官對於林滄敏的不起訴處分,導致段宜康成為「吞曲棍球」的笑柄,監察院為了段宜康的面子,由高涌誠等監委提案彈劾陳隆翔,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這已經證明監察院挾怨報復。沒想到監察院竟然濫用公權力,對同一案件彈劾第二次,不僅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違背監察院伸張公理正義的法則,這已經無關結果,而純粹是要用威權打擊不合己意的檢察官。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們是會因此憤怒反抗,或者畏懼屈服,決定了台灣民主的下一步。英系監察院整治異己時是大老虎,但遇到防疫疏失則變成小貓咪。去年三級警戒,傳出監委「擬」約詢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行政院長蘇貞昌直斥「在這種時候反過來苛責陳時中、苛責防疫團隊,相當不厚道、非常不公平」,嚇得查案監委趕緊出面否認,並表示監察權是「事後權」,要等到疫情結束後,才會完整調查。真不知道御史大夫的風骨在哪裡?這位監委言下之意,疫情一天沒有結束,就一天不敢進行調查,把監察權自我閹割到如此地步,像個唯唯諾諾的小奴僕。一個欠缺內部制衡的政權,小錯必然會累積成大錯,最後搞到天怒人怨。對比今天的防疫亂象,只能說是不幸言中。防疫初期的順遂造就了指揮官陳時中的光環,也養成其自滿心態;陳時中覺得自己有條件「賭大一點」,既鞏固防疫又扶植本土疫苗廠商,還能鬆綁邊境,於是2020年推掉東洋代理3000萬劑BNT疫苗,2021年又放寬「3+11」限制。結果卻是,陳時中賭輸了,這兩項錯誤的決定造就去年的疫情破口、三級警戒,843位確診者死亡,全年總死亡人數增加1萬576人。這個教訓沒有讓陳時中痛定思痛,類似的僥倖心理還是反映在當前的快篩劑不足、醫護過勞、病床不夠等等情形;連外媒都看得很清楚,「台灣政府對於與病毒共存沒有完善的計畫與準備,反而是邊做邊改方針、且戰且走的感覺」,並警告「台灣正面臨垂直感染軌跡的可怕前景,今年夏季前恐引爆前所未見的死亡率。」事實證明,防疫無法僥倖,在其他國家已準備要回復正常生活時,台灣才要重演他們兩年前的劇情。為什麼指揮中心已經看到Omicron升溫的風險,卻不知道要提前採購快篩劑與藥物?因為沒有監督的壓力,立法院在野黨人單勢孤,難敵多數暴力,形同狗吠火車,監察院毫無作為尤其失職。防疫藏貓膩 裝沒看見而即便國難當前,一間資本額200萬元,負責人有詐欺歷史的高登生醫卻能夠得到指揮中心16億元的訂單;立委質疑「為什麼不透過總代理商」,陳時中振振有詞回答:「難道只能給總代理商賺錢,台灣的廠商不能賺?」陳時中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多一手經銷就會多一手的成本,指揮中心不直接找總代理,反而堅持要「給台廠多賺一手」,違背商場慣例。更巧合的是,這些擁有快篩劑投標資格的廠商又與民進黨有緊密的人脈連結,台灣羅氏的經銷商代理人是民進黨前立委蔡煌瑯的哥哥;高登生醫實際金主的弟弟是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顧問;這當然會讓民眾覺得瓜田李下,疫情都兵荒馬亂了,陳時中還寧願被多賺一手,也要讓綠友友們賺錢,目的何在?從疫苗採購到快篩劑招標貓膩重重,凡此種種質疑,沒有一個中立的、受信任的單位肯主動調查,怎可能水落石出?但現在的台灣,從檢察總長邢泰釗到監察院再到NCC,所有本應獨立的機關一片綠油油,民眾要如何相信政府、期待政治清明?無庸置疑,監察院是綠的,但既然綠,就更應該當民進黨政權的防腐劑,才真正符合全民的利益。光靠提名李鴻鈞出任副院長,掩蓋不了綠色的本質,更挽救不了監察院的公信力。監委們不能閉著眼睛,完全看不到人民的真實處境,看不到20歲孕婦母嬰雙亡,看不到2歲童等不到救護車過世,看不到6個月嬰兒在急診室1個多小時等不到醫師。完全不能回應民眾悲苦與怨氣的監察院,反而助紂為虐,打擊司法正義。這樣的監察院此時不關門,更待何時?
劍青檢改痛批執政黨和監委 「這麼想幫忙、就幫他吞曲棍球好了」
監察院認為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案時有疏失,2019年彈劾經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後,監察院本月5日再度彈劾,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上午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標題為「如果不照你執政黨的意思起訴,就要被監察院重複彈劾嗎?」,痛批監委高涌誠等人,「你這麼想幫他忙,直接幫他吞曲棍球就好了,請不要來干擾司法。」劍青檢改痛批監委高涌誠想幫段宜康的忙,「直接幫他吞曲棍球就好了。」2014年11月間,時任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控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的前國民黨立委林滄敏詐領補助款,段還嗆若指控非實要吞3顆曲棍球。時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後,認為林滄敏未涉案,全案僅是李姓秘書長與張姓總教練所為,2人已經繳回補助款差額540萬元與68萬餘元的旅費,最後對李、張2人緩起訴。經台中高分檢駁回再議後確定。不料總統蔡英文提名任命的監委高涌誠等人為本案2度彈劾陳隆翔,引起法界強烈不滿。劍青檢改譴責監委高涌誠一再追殺基層檢察官,干預司法,試圖殺雞儆猴,造成寒蟬效應。劍青檢改指出,職務法庭判定承辦檢察官無違失,為何監察院可以重複彈劾,一再追殺?高涌誠被打臉後,不僅不對烏龍彈劾公開道歉,為了扳回已掃地的顏面,自己操刀二度就曲棍球案重複彈劾,完全無視「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理,死命攀咬。劍青檢改質疑曾任民間司改會執行長的監委高涌誠,經常宣稱「救援」和「平冤」,為何本案一反常態,強逼檢察官起訴?難道只因為要幫前立委段宜康「如果我說的不是事實,願當眾吞下3顆曲棍球」的宣示來解套嗎?劍青檢改並對高涌誠喊話:「你這麼想幫他忙,直接幫他吞曲棍球就好了,請不要來干擾司法。」劍青檢改指出,依照「人權律師」出身的「人權」監委高涌誠的超低起訴標準,假如檢察官將直接證據不足的理事長提起公訴,被法院判決無罪的話,責任要算誰的?高涌誠是否就要對承審法官進行彈劾和移送?還是回頭繼續彈劾檢察官蒐證不力?是否執政黨一再縱容少數監委充當政治報復的打手?甚至支持此等干預司法之行徑?「如果不照你執政黨的意思偵辦起訴,就要被監察院重複彈劾嗎?」劍青檢改點名監察院長陳菊,難道所謂「人權」監察院就是這種「人權」法嗎?劍青檢改強調,司法是制衡政治權貴的重要權力,不應縱容政治干預,如今,「人權」監察院的「人權」監委為了護航政治勢力,公然追殺、報復承辦個案的基層檢察官,難道監察院是想要殺雞儆猴,讓全國檢察官噤若寒蟬,對政治正確的權貴違法亂紀之事縮手裝死,服膺於新興政治權貴嗎?蔡總統,這就是您一再提名連任的監察委員嗎?
社論/類東廠的監察院
監察院二度彈劾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讓檢察總長江惠民看不下去,透過檢察官協會發聲明捍衛司法,批評監院侵越檢察官職權;對照之前監察院要幫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向懲戒法院提再審平反,監院「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心態明顯,簡直就是「類東廠」。承辦民進黨前立委段宜康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6日罕見遭監察院二度彈劾。(圖/報系資料照)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指控國民黨林滄敏任理事長的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段強調「說法不實就吞曲棍球」。承辦檢察官陳隆翔調查後認為林未涉案,處分不起訴。但荒謬的是,林滄敏對段、魏2人提告,法官判賠確定,2人僅登報致歉,那顆曲棍球就一直卡在喉嚨沒有兌現,反而是段宜康向監院陳情,監委高涌誠、蔡崇義竟把球硬塞給承辦檢察官,對陳隆翔提出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監院揮刀亂砍,其他檢察官、法官、學者自是看不下去,紛紛聲援陳隆翔,法務部也發聲明「不容監察院以彈劾的方式介入處理」,最後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但高似乎和段宜康一樣有著「曲棍球情節」,竟再度提案彈劾。反觀高涌誠對因涉「浩鼎案」被公懲會判申誡的翁啟惠卻情有獨鍾,監院不僅推翻過去監委的調查報告,改指查無不法,高更以有「新證據」替翁提再審平反,或許這正是民進黨常辯解的「時空環境不同」,但監院推動自家人的「轉型正義」比促轉會積極,宛如「類東廠」。監察院負有挾制行政機關之責,不應為政黨服務,但從新冠疫情迄今,蔡政府在疫苗、快篩上的採購黑箱,以及防疫政策的種種亂象,監院都能紋風不動,人民還能等到2024年再來修憲廢考監兩院嗎?
唇亡齒寒2/憂司法淪政治打手 藍營籲以定罪率為檢察官升遷依據
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其子女二度遭檢調搜索、聲押,雖然法院二度裁示交保,但由於有「向心案」前車之鑒,黨內高層也憂心,面對對手「割喉式」的剽悍選戰打法,包括林姿妙在內的藍營候選人,今年恐怕都得籠罩在司法手段突襲陰霾裡。國民黨人士為此建議檢察體系增設「追懲制度」,從法制面著手防範檢方選前搶起訴,選後被告卻無罪的案件,避免有人「打著民主旗幟反民主」。一名國民黨立委指出,同樣是參選人在選前遭檢調偵辦起訴,也同樣反控是「政治偵辦」,但藍綠當事人抗辯攻防的態度差很大。觀察近年幾起綠營政治人物選前涉案遭起訴案件,因綠營過去長期在野訓練的反抗血統,當事人也較有「不畏戰」勇氣,儘管綠營已經執政,仍不乏挺身痛陳檢調政治迫害,基於派系利益、唇亡齒寒的考量,同派系的政治人物也多能同仇敵愾,相互聲援。身陷SOGO立委集體貪污案司法風暴的立委蘇震清,在去年3月主動宣布退出民進黨「走自己的路」,外界當時認為蘇應該是為參選屏東縣長預留伏筆(圖/報系資料庫)反觀藍營雖早已在野,但可能是昔日執政養成黨內文化,面對類似的起訴案件,卻顯得「憂讒畏譏」,即使認為是政治案件手段,但敢大聲辯護清白者卻不多,僅用「尊重司法偵辦」簡單回應,反而令人懷疑「心虛」、是否已經認罪的疑問?至於同志或支持者則因事實不明,也擔心遭遇網軍酸民挑釁,就更不會用「無罪推定」大聲替同志辯護,被指控者形同單兵應戰,與綠營常見的「團體戰」堪稱天壤之別。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也以「向心案」法院一審無罪的判決為例指出,該案在總統大選年爆發舉國關切、甚至也左右選情,但最後提出指控者銷聲匿跡,檢方偵辦兩年多,先是「間諜案」在選後不起訴,接著法院又打臉檢方事證不足,「洗錢案」部分也判決無罪,導致外界懷疑檢方的偵辦動作,是否可能受政治干擾,但反而是藍營內部對該案的發聲卻非常少,研判應該與民進黨近期不斷催動的「抗中保台」氣氛,讓許多人都感到壓力所致。但李德維直言,在他個人看來,「向心案」就是為影響選情炮製的「政治案件」,不能因為選舉結束就「船過水無痕」,但既然檢方仍可上訴,就交由法院釐清是非曲直,畢竟司法公平正義應一體適用是普世價值,不能因為被告是大陸人或其它國家人士就不適用。他同時感嘆,民進黨過去遇到自家人被檢調偵辦,最愛拿『無罪推定』辯護,但看看林姿妙才被檢方搜索,『無罪推定』就不算數,綠營還反嗆藍營不該聲援林姿妙。李德維也說,中正大學近日民調顯示,民眾對法官信任度只有三成多,恐怕與「政治案件」層出不窮有關,如何降低有人企圖從這些案件中謀求個人或政治利益,破壞民眾對司法制度信心,有必要從制度面深入探討。前國民黨法規會主委、律師葉慶元認為,要徹底杜絕少數檢察官配合特定政黨,用政治案件偵辦企圖影響選舉結果,就應修法設立檢察官「追懲制度」(圖/報系資料庫)國民黨前法規會主委、律師葉慶元則直言,台灣的檢察官制度設計,其實是「用司法包裝的行政人員」,因為檢調必須依照行政單位命令行事,若要避免日趨嚴重的「政治偵辦」質疑,只能從制度面防範,例如針對「檢察官」設計「追懲制度」。所謂「追懲制度」是指,若有檢察官迎合政治勢力,為求升官或榮華富貴,在選前針對特定政黨參選人偵辦,選後相關案件卻無罪定讞,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若仍在職,就必須受懲戒,例如禁止升遷。若檢察官已離職轉任,也要付出代價,例如罰款。葉慶元同時表示,相較於美國、日本檢察體系,都很重視起訴案件後的「定罪率」高低,甚至據此作為升遷參考,反觀台灣的檢察官偵辦中案件若不起訴,可能要面對告訴人「再議」調查;一旦起訴就由另名公訴檢察官接手「蒞庭辯論」,這豈不是變相鼓勵檢察官「多起訴」嗎?他因此也建議修法,要求起訴案件之檢察官必須親自蒞庭與被告、律師辯論,並同時提高對「定罪率」的要求,才能確保檢調起訴案件的品質,維護台灣的民主制度。
黑鷹撞山8人殉職 懲戒結果「人為疏失」是要因
2020年1月2日,國軍UH-60M黑鷹直升機在新北市烏來山區撞山失事,造成機上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等8人不幸罹難。監委調查,空軍第八基地天氣中心主任任亦偉以及攔管長周士凱涉有違失,提案彈劾。日前判決出爐,任亦偉休職2年、周士凱則因違失事證不足,不受懲戒,可上訴。根據空軍第四聯隊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當天的專案任務應全程保持目視飛行,不得進雲,且任務機副駕駛於戰管中心提示時也明確表示,如果天氣不好,改走C2沿海航線,顯見天氣是專機任務組員選擇航線的首要考量。監委包宗和、仉桂美於2020年7月22日公布調查報告,歸咎此事件為人為疏失。監委包宗和指出,任亦偉向飛行員講解天氣,未依規定在天氣室講解,未錄音,明知可見光雲圖受始曉日照不足影響,無法讓飛行員瞭解山區航線雲層分布全貌,卻未運用一目了然之近紅外線雲圖(IR4-偵測低雲用)或查閱真實色雲圖,究明雲量分布,反告知「迎風面有雲系,近山區會有雲系影響,但不影響此次任務,可正常執行。」導致專機過坪林遭遇入雲情況時,正駕駛完全沒有心理準備,驚呼「雲長那麼快」,以為仍可雲下目視飛行,而遲疑目視改儀器決心之下達,不幸於可操控情況下撞山。認為此意外人為疏失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沒有人為疏失,悲劇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