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通過! 洩露「國家關鍵技術」祕密將關5年以下
營業祕密訴訟與審理,因涉及高度專業,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另外,違反祕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並提高罰則,違規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洩漏受保護的營業祕密,屬於國安法所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關5年、最高可罰300萬元。2014年起,《營業祕密法》賦予刑事責任,國家檢調可以介入調查,但營業祕密的偵辦與審理有相當難度,先前刑事案件一審在地方法院,也讓許多地方法院的法官相當頭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修正後,《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祕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受保護的營業祕密,屬《國家安全法》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本次修法包含10大重點,修正重點包含強化營業祕密訴訟保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紛爭解決一次性、促進審理效能、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及解決食物爭議。三讀通過條文,包括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以及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規定等。另外,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規定,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祕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商業法院滿周歲了 當代法律雜誌明與法學界、律師界合辦研討會
司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決議,2019年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成立,迄今已滿週年。當代法律雜誌與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明天(9月2日)起共同主辦研討會,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法律問題提出討論和建言。明天研討會將有司法院民事廳長周玫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做開幕致詞,並由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周振鋒主任、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陳盈如副教授,分別從「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評析-以股東會召集權行使案件為中心」、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裁定-案件回顧與商業法院未來展望來做報告,兩場報告分別由方嘉麟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文宇教授主持。此外還有台北大學法律學院陳彥良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助理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鵬光合夥律師,政治大學法學院朱德芳教授、當代法律雜誌社長暨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主持律師、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裕民合夥會計師與談,並由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暨萬國法律事務所黃帥升資深合夥律師做閉幕致詞。這次研討會協辦單位還包括:建業法律事務所、眾勤法律事務所、尚澄法律事務所、宏鑑法律事務所、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萬國法律事務所。
政大法律系教授撤告 盼亞遠併購案成資訊揭露表率
政大教授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日前針對亞太電信(3698)及遠傳電信(4904)合併案提出訴訟,於昨(16日)撤告後,今透過律師發布聲明表示,亞太電信因本件訴訟所為新聞稿已足為後續他公司進行併購時之表率,亦期未來擬進行企業併購之公司,無論為併購方或被併購方,都能以此為參考,進一步強化企業併購法所要求之資訊揭露,以使我國小股東權益之保障得以落地實現。亞太電信於4月中召開股臨會,會中投票通過與遠傳電信合併案,包括曾參與《公司法》修法權威教授的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的夫婿,正是亞太電股東之一,都認為有「不合理的折價併購」,已委請知名律師黃帥升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遞狀,訟請該決議無效與撤銷。方嘉麟在聲明稿指出,日前亞太電信與遠傳電信之合併案,適逢本人先生為亞太電信之股東,本人乃以我認知裡企業併購法規定之資訊揭露標準對該案進行檢視,惟卻發現其等就該合併案所為揭露似嚴重不足,本人於是委請律師發函予亞太電信,請其於股東會決議合併案前揭露相關資訊,但卻未獲回應。方嘉麟表示,本人身為政大法律系教授,長年研究及講授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對於公司進行併購時依法應為之資訊揭露知之甚詳。為實現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於雷亞案所闡釋小股東應受保障之資訊權,於是就該合併案於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方嘉麟表示,於該案訴訟繫屬後,本人接獲亞太電信陳董事長表示其希望能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之請求,慮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本也鼓勵商業訴訟事件雙方先行調解,本人於是協同先生與陳董事長會面;陳董事長不但詳盡說明決策過程,亦表示願就企業併購改善揭露品質共同努力。方嘉麟表示,本人及先生深感陳董事長之誠意及其願續提升公司治理之努力,甚且,亞太電信亦將就部分與合併案相關之資訊另以新聞稿方式進行說明。本人及先生考量此新聞稿已足為往後欲進行併購之他公司之參考或典範,雙方於此過程中亦已就小股東資訊權之保障為一番努力,幾經思量下,本於立法者鼓勵商業事件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政策,於是決定撤回本件訴訟。
泰豐大和解有內幕!「既往不咎」土地共同規劃
泰豐輪胎(2102)原定10月、11月兩場股東臨時會,由於大股東至少二次的會面商談,共同推出足額董事候選人,並傳出有「既往不咎,共創未來」共識,待10月15日順利完成董事改選的選舉一案,將可望讓「股臨會鬧雙胞」解套。泰豐輪胎本屆董事會其實於去年即已選出,大股東南港輪胎取得1席,仍由創辦馬氏家族等為主要經營團隊,董事長馬述健則為馬家第三代續任。南港輪胎名譽董事長林學圃曾在與馬述健會談中,提出「土地我負責,輪胎事業由你管」的建議,雙方未達進一步共識。南港輪胎遂於今年繼續加碼增加泰豐持股,到6月8日宣布已超過30%,成為泰豐輪胎最大股東,並獲股市聞人孫鐵漢支持等,以取得超過50%等共計14人股東聯署,依《公司法》規定可逕行召集召開股東臨時會,訂於10月15日於南港輪胎新竹縣新豐廠登場,全面改選9席董事(6席普董、3席獨董)。泰豐公司派與市場派,從今年初起到9月14日的這段期間,雙方透過「解任董事、獨董」、美國反傾銷高關稅議題、策反盟友、關閉中壢廠生產線、公開招標中壢廠土地、智慧商業法院判決「有條件定暫董事會決議」(即中壢廠地、子公司股權等公開招標出售案)等,針鋒相對、駁火交鋒。據悉,林學圃、孫鐵漢與馬述健在全通「委託書大王」張永祥居中邀請,三人至少聚餐會面二次以上,相談氣氛愉快,關於「拚轉型顧員工攢營收、撤回雙方的訴訟案、股權按比例提名董事席次、土地規劃交由新任董事會處理」等共識之外,也達到「封口不談細節」的默契,由最大股東南港輪胎陣營統一對外發布訊息。泰豐輪胎最大股東林學圃(本圖),須趕緊與股東們找出本業輪胎的轉型策略。(圖/黃鵬杰攝)熟稔公司經營權人士分析,最終能促使泰豐大股東們合演「和解」大戲,有三個關鍵時間點轉折。第一,台苯8月初奇襲大股東、股市聞人孫鐵漢,提案於10月14日(就在泰豐輪胎10月中股臨會的前一天)召開台苯股臨會並提前全面改選董事,而當時孫鐵漢正與南港輪胎名譽董事長林學圃,聚焦等待智慧商業法院判決,期盼能成功擋下泰豐馬述健趕在南港輪胎大股東取得董事會多席次前,處分中壢廠現址土地,當時馬述健則是希望在他的手上,順利完成祖父馬歧山時代為了設廠購進的中壢土地工商綜合區、都市重劃之案。當然,孫鐵漢陣營也非省油之燈,早有準備,甚至備妥糧秣(銀彈股權、委託書通路等資源),林文淵也在本刊專訪中公開喊話「歡迎林學圃來投資台苯……」,是否能給予對方資金回防的時間壓力,仍待觀察,「孫鐵漢仍然展現智慧與強韌鬥志,足額提名台苯董事候選人,打經營權還是要靠自己,看股權說話,能取得愈多股東支持很重要!」是不爭的事實。馬述健在泰豐創立的FEDERAL品牌,在美國市場相當受歡迎,如何持續鞏固、開拓海外市場,挑戰股東們智慧。(圖/馬景平攝)第二,善用今年7月1日上路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公司經營權之爭「商業法院」說了算!以往上市櫃公司股東競爭董事會席次,透過相關訴訟拖延戰術取得公司經營主導權,大同公司案就是其中經典案例。當馬述健將林學圃鍾情泰豐中壢廠土地的工商綜合區、都市重劃地等規劃案,市場估算高達百億元開發價值,以董事會強勢表決通過在8月18日辦理公開招標,林學圃、孫鐵漢陣營即積極展開法律攻勢,最終在智慧商業法院判決取得重要一勝,並在四天內就支付15.5億元擔保金,及時擋下土地招標案,直接威脅馬述健經營權。第三,就是5月美國反傾銷高關稅的最終稅率判定結果出爐,嚴重衝擊泰豐輪胎本業命脈營收,南港承擔最高的101.84%,泰豐則是84.75%。南港輪胎因為有海外廠暫時解決危機,但泰豐輪胎產線皆在台灣,且市場營收以北美占了8成,泰豐今年以來累計營收11.28億元,較去年同期的36.9億元減少幅度達69.42%,迫使泰豐於6月決定關閉中壢廠、解雇180名員工。現在雖以觀音廠來負責產能之外,泰豐董事會經營團隊未來還得趕緊面臨轉型與開拓海外市場營收,才能讓泰豐輪胎本業永續經營。
台灣法官判這一類案多逾千日 遠落後於美國的平均80天
退休法官王銘勇、政大法學院教授劉連煜(前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出席律師全聯會研討會表示,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審理公司法案件,平均為80天,最長也約200多天,不到1年。而我國常超過3年或十多年都有,實在過長,尤其董事採任期制,一旦超過3年就失去提起訴訟目的。明年7月1日新施行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制上路,規定設置智慧財產及商業高等法院管轄商業訴訟事件,公開發行公司及部分非公開發行公司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即屬該法院管轄的商業訴訟案件。律師全聯會副理事長許美麗律師表示,公司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決定機構,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時,常引起「違法股東會決議」相關訴訟。但我國司法實務審理此類訴訟,審理時間過長而引起批評,加上明年7月商業高等法院新制上路,因此舉辦「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審理法制」研討會,加以分析近年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等概況。退休法官、王銘勇律師(律師全聯會非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委)現場專文說明「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與商業事件審理法」引起訴訟爭議原因之外,還就近來我國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判決加以分析,以「判決確定時間與決議時間多超過 3年」、「多採先備位聲明方式」為主。王銘勇整理出2016~2020年期間的47件判決中,多數判決確定時間,距離原股東會決議時間超過3年、5年都有,很少在決議3年內確定者。訴訟時間拖長的結果,造成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判決確定的實益,受到批評。像是董事監察人的任期為3年,一旦經法院判決撤銷股東會決議或是確認無效、不成立後,往往先前在這個股東會中選出的董事監察人也已逾任期,致使公司經營階層存僥倖之心,違法決議情況難以抑止。政大法學院教授劉連煜,曾擔任過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圖/李蕙璇攝)與談人劉連煜教授則提到,審理公司法相當成熟、其判決觀點也獲全球法界重視的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判例,審理判決時間平均是80多天,相當於不到3個月就確定,當然也有較長的是200多天,也未超過1年。因此他就曾向司法院提出「迅速、專業、可預測性、一致性」等共四項建議,期望新制所花的審理時間等行政效率,都可以因此加以提升。至於目前備受關注的大同經營權之爭案,退休法官王銘勇律師與全聯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委蔡昆洲律師,對於經濟部核准市場派股東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理由,都提到「如同經濟部所稱的是特殊案例,過去確實較無類似核准情況」。公司派現也已尋求行政訴願,要求撤銷核准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許可。
明年7月1日《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施行 公司經營權之爭「商業法院」說了算
最近從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到5名立委涉案的SOGO經營權之爭的修法弊案,引起社會關注。為了讓案件妥速審結且專業化審理,司法院發布明年7月1日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未來將由商業法院專責審理這類案件。《商業事件審理法》今年1月15日立法通過,將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科技的運用、 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秘密保持命令等7大重點,且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可訂立仲裁協議。未來上市公司董事長如果在股東會上決議,要求增資成立子公司,持有股票的股東若想撤銷該決議,且訴訟金額逾億元,可適用新法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先由商業調解委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