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關到死?」 大法官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
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或20年,有受刑人認為,《刑法》上述規定太苛、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3月15日判決相關法條「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規定,不分撤銷假釋原因,到底是另外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沒區別另外犯罪情節、及所犯之罪應執行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各定不同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最晚本案判決後2年失效。大法官強調,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就個案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是必須要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由於憲法法庭是「事實上的第四審」,因此部分的釋憲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廢棄後須由最高法院等待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檢察總長可對其他類似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樣須等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其他適用本案憲法裁判者,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依釋憲意旨處理。大法官也強調,相關受刑人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不得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有受刑人為此聲請釋憲,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蔡崇義以鑑定機關代表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呼籲修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謝朝和等36案判無期徒刑入監,卻因假釋期間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一律須回籠再關20年到25年殘刑。這些案件當事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
糖尿病兒「包尿布」進看守所2天就病逝 母控「送藥被拒、管理不當」獲國賠270萬
罹患糖尿病的李姓男子在前年因竊盜被通緝,後送進了基隆看守所服刑,沒想到才不過2天,他就因血糖失控送醫不治,而李母也指控所方未依照規定看護,又拒收她送去的藥物才害死兒子,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經過審理,認為所方未監控血糖數值,在管理上有疏失,判賠新台幣近270萬元,所方則已提起上訴,希望能釐清事實。判決書指出,李男因犯加重竊盜罪遭到法院判刑3月確定,因遲遲未自動到案,基隆地檢署便發布通緝令,而警方也在民國111年5月14日將其逮捕送案,並於同日關入基隆看守所服刑。不料,才經過2天,李男就因血糖失控,引發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死亡。對此,李母主張,兒子本身就是重度糖尿病患,必須仰賴口服藥物及胰島素種病情,但基隆看守所不僅沒有在他入監時調查健康狀況,又拒收她送到看看手所的藥物,才會讓兒子就這樣離開人世;而李母也依照國家賠償法,針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撫慰金,要求所方賠償新台幣719萬7686元。基隆看守所抗辯稱,李男入監當天適逢假日,經過檢方發交看守所執行時,所方人員有注意他的健身狀況,確定他雖身穿尿布、不良於行,並無其他異狀,測量血壓、心跳、體溫後均正常,也有在執勤人員聯繫簿內記載「患有糖尿病」。所方進一步表示,李母送藥的行為不符合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品辦法規定,拒收是依法行事,且李母當時只說「需要安眠藥」,而非告知是胰島素。所方強調,李男死亡當天上午8時戒護就醫時,生理數據依舊正常,並沒有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等違失,是因其未遵守醫囑又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基隆地檢署認為,看守所值勤人員聯繫簿雖有記載李男有糖尿病、尿失禁等症狀,但所方仍應了解其醫矚用藥,並隨時注意血糖數值,畢竟糖尿病若放任血糖飆升,易導致昏迷終至死亡,應是普遍常識;再者,法院查出李男入監後,不曾獲得所方提供胰島素注射,所方也沒有血糖機,導致李男錯失急救的黃金時機,判定基隆看守所有明確違失,共須賠償269萬7686元。而針對這個判決結果,所方不服已經提出上訴。
百慕達紙廠大火案2英魂殞落 家屬提800萬國賠遭法院駁回!
在台中市大雅區百慕達紙廠大火中,兩位勇敢的消防員謝志雄和張哲嘉因履行職責而不幸喪生。然而,近日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800萬元的訴求遭駁回。法官指出其屬於公務員勤務關係,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疇。 根據《SETN三立新聞網》報導,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謝志雄家屬主張消防局在火場處理過程中存在過失,包括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使用頻道、執行煙熱監測時未安排水線等。然而,台中市消防局則強調當天行動都符合標準作業程序,對於謝志雄家屬所提出的指揮頻道未變更也與造成兩人殉職無直接關聯。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該法旨在保護一般人民的權益,而對於基於公法上勤務的公務員,其損害賠償應依法官方撫卹機制解決。法官認為謝志雄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國家存在特別權利關係,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賠償對象。雖然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本案的裁決也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呼籲當局應加強審視消防作業中的程序,以確保消防員的權益及安全。
道路養護鐵板亂鋪 騎士慘摔骨折判國賠
蘇姓機車騎士2022年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右轉進入巷口時,為閃避鋪設在路上的鐵板間隔縫隙倒地骨折。事後蘇姓騎士發現該鐵板是三重區公所在該路段施作道路養護工程由廠商鋪設,氣得提起國賠訴訟。三重區公所稱蘇姓騎士沒有舉證是鐵板縫隙造成,也沒舉證跌倒與縫隙有關,被新北地方法院打臉,認定需國賠39萬元。蘇姓騎士主張,案發當時該處由三重區公所施作道路路面、人行道與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廠商在路段鋪設臨時鐵板,鐵板間卻因未完全密合出現間隔縫隙。她當時沿著溪尾街往自強路方向行駛,欲右轉進入5巷口時,為閃避縫隙連人帶車倒地,造成右腳、胸椎骨折,要求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共220萬元。三重區公所則反辯,稱蘇姓騎士並未主張該處有因鐵板造成的坑洞,亦未舉證坑洞與她跌倒有關連,即使已舉證,請求金額也過高,要求法院駁回蘇姓騎士請求。新北地院認為,從車禍現場照片來看,確實有並非緊密相連的幾個鐵板在現場,且經過測量之後,間隔內的下陷地面深度為4至9公分,可見高低落差不小,路面確實因為鐵板間隔縫隙出現高低落差。新北地院認為,三重區公所為管理單位,即便鐵板是承包施工廠商臨時鋪設,三重區公所也應監督並促使廠商注意鐵板有無擺放適當位置,考量蘇姓騎士年事已高、花了2萬餘元醫療費、6萬餘元看護費等,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蘇姓騎士39萬4439元。三重區公所表示,不會再上訴。律師林富貴舉例說,曾經手過自行車摔傷案件,因縣市政府在自行車道的伸縮縫未設置止滑設施,導致騎士摔傷,該案有監視器畫面及救護人員指證,最終縣市政府與騎士和解。他建議,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就是要蒐證、保全證據,例如事發地點監視器、地面血跡甚至於車體碎片等,佐證事發處。其次,《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訂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要舉證該處沒有足夠安全設施,再者,最好有證人等,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吉林男在家看成人片「遭警拘留15天罰1.3萬」 原因超傻眼
隨著時代的開放,許多人都會觀看成人片,只要適當就不會影響身心發展。不過,中國有一名男子,在家觀看下載的影片,沒有散播色情訊息,卻被警方處行政拘留15天,並開罰3000元人民幣(約1.3萬新台幣),引發外界關注和討論。這名男子住在吉林省松原市,平日沒什麼交際,也沒有女朋友,每天工作結束,大部分時間就是宅在家,也會觀看「小電影」,事發當下他正在看片,突然聽到敲門聲,應門後看到屋外站了3名警察,還沒反應過來,其中一人就直接打開電腦,翻看了起來,接著向他表示:「你涉嫌在網際網路上複製不雅物品,跟我們走一趟吧」。無論男子怎麼解釋,警察態度仍相當強硬,將他帶去派出所,調查發現電腦共有95部「小電影」,最後認定他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第68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不雅物品」,應處10至15日拘留,可以併處3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者,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男子找律師申訴,最後撤銷開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雖然沒有散播或轉發痕跡,但因為數量龐大,男子被拘留15天、罰款3000元(人民幣),電腦也被扣押。這樣的結果讓男子不服,找了律師很快遞交行政覆議書,包括3個警察沒有出示搜索票,因此程序上違法、扣押電腦當成作案工具,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載影片只供自己觀看,不具社會危害性。隔天覆議結果出爐,法院認為警察機關有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因此並沒有不法,但下載影片的行為,造成社會影響輕微,警方的行政處罰失當,應予以撤銷。因此,男子的電腦和罰款都被退回,但他卻高興不起來,「那我失去的15天怎麼辦?」對此當局回應,男子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討回應有的權利。
匿名粉專指賴清德曾幫性侵犯要國賠 競總:常識可以判斷
有匿名粉專指涉,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過去曾幫性侵犯召開記者會要國賠,近日在網路瘋傳;對此,賴清德競總發言人郭雅慧(13日)表示,常識都可以判斷,任何一位立委都不可能為兇手要求國家賠償,對於匿名粉專惡意扭曲事實的惡意行徑,總部已正式向警方報案,絕不姑息造謠。對於相關指涉,郭雅慧說,這是一起典型的以時空錯置的資訊,混淆國人認知的惡質抹黑,匿名粉專故意顛倒事件順序,誣指當年身任立委的賴清德為罪犯陳情。她說,事實是該罪案是在4個月後查獲,賴清德也從未為陳情人提出要求國賠。郭雅慧說,常識都可以判斷,任何一位立委都不可能為兇手要求國家賠償,對於匿名粉專惡意扭曲事實的惡意行徑,總部已正式向警方報案,絕不姑息這種造謠、製造社會誤解對立的行為。郭雅慧表示,2008年賴清德身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接獲當時未改制前的台北縣議會民進黨團總召張瑞山陳情案,表示一名少年在逃避警方攔查時遭槍擊導致半癱,家屬希望調查用槍時機是否恰當。她說,賴基於國會議員職責陪同出席記者會,訴求明快釐清,而非常清楚的事實是「當時賴清德並未提到要求國賠」。郭雅慧指出,這場記者會是在2008年12月下旬召開,該少年另被警方查獲涉及重大犯罪,則是在2009年3月,也就是記者會後4個月,陳情期間包括立委和檢警在內,並沒有人知道有這樣的情形。「針對這樣惡意的指控,過去曾經提告,這次也不姑息。」郭雅慧表示,匿名粉專利用兩案時間差製造資訊落差,消費人倫悲劇來進行政治攻防,是非常低劣的手段。她表示,過去曾有國民黨籍的市長候選人利用錯誤資料來進行政治攻擊,2011年賴清德就對該名候選人提告,最後該名候選人「坦承引用資料錯誤」,向賴清德致歉達成和解。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煎熬的81分鐘!恩恩爸向新北市府求償1元 法院判敗訴確定
新北市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確診新冠肺炎身亡,恩父事後質疑是救護車延遲81分鐘送醫導致憾事發生,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提「國賠1元」,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7月21日判恩恩爸敗訴,恩父因不服上訴,新北地院最終依無上訴理由、不合法而駁回,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恩恩父母表示,新北市府規定「確診者要衛生單位同意才能派救護車」,且消防局和衛生局間的緊急救護聯繫專線,未擴增防疫專線或安排接聽人員,導致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表示恩恩是因未能及時將送醫才導致死亡,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提國家賠償訴訟,並請求賠償1元。板橋簡易庭今年7月審理時認為,恩恩的父母沒有針對其受損結果提出相關的醫學資料,或其他可構成「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據,無從可判斷被告機關所屬公務員的行為有任何不當,宣判恩恩父母敗訴,恩恩父事後不服再上訴。新北地院法官表示,人民因自由或權利受損可向國家申請賠償,但必須提出「相當因果關係」證明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此案件中關於「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此一要件既然未能確立,則故不成立國賠,最終依上訴無理由、不合法而駁回,全案確定。恩恩爸事後愁眉淚眼表示:無論最終結果是勝還是敗,我最損失是恩恩已經離開。
河南男捲滅門血案「被控殺鄰居全家」 坐牢29年改判無罪…國家賠償787萬
從古至今冤案頻傳,就算最後證明清白,浪費的時間也回不來。中國河南一名男子過去被指控殺人,坐牢超過29年,直到去年期滿釋放,不久被改判無罪,法院為了補償,賠償787.2萬人民幣(約3451萬新台幣),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掀起一番議論。據《封面新聞》報導,現年68歲的譚修義30年前捲入一樁滅門慘案,被指控是殺害鄰居一家的兇手,因而判處死刑緩刑,自1993年7月21日遭警方刑事拘留,直到2022年10月20日期滿釋放。意外的是,出獄後2個月,他被河南法院改判無罪,坐牢長達10683天,成為中國已知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譚修義出獄2個月後獲判無罪。(圖/翻攝自微博)《財新網》了解到,最高檢察院對譚修義案在2022年3月16日提出抗訴,當時距離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死刑緩刑已經19年,只剩218天就期滿釋放。最高檢察院抗訴後,經最高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在2022年12月16日做出再審判決,認定譚修義無罪,撤銷原判決,也成為首位被錯誤羈押超過10000天的人。在9月19日舉行的「第8屆中律評杯十大無罪辯護案例」頒獎活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已向譚修義送達國家賠償決定,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437萬3797.9元人民幣,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49萬9000元人民幣。消息傳出後,大批網友紛紛感嘆:「29年,人出來了,人生已經宣判無期了」、「一生毀了」、「遲到的正義是正義嗎!?」、「太冤枉了,賠多少都不多」。
188公分泳將跳水竟頸椎骨折全身癱 父母悲痛求償學校「4800萬」結果出爐
新北市某高中一位體育班游泳隊員,在2018年於課後自主訓練時,因聽從教練指示,實行跳水訓練,但這一跳竟四肢癱瘓。父母認為學校有過失,求償4800萬元,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應提出國賠,判張生父母敗訴。這名新北某高中張姓游泳校隊隊員在2018年11月29日課後自主訓練時,因教練要求跳水練習,就讓188公分的他往水深不到1.35公尺的泳池裡跳,疑似因水深不足,讓他頭部重撞泳池地板,導致第四、五節頸椎骨折,脊椎受傷,事後進行3次重大手術,張生目前仍四肢癱瘓。對此,張生父母指出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1.35公尺,卻讓身高188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此向學校提告求償4800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費用約75萬元,以支出的看護費約76萬元,未來近60年的看護費用2300萬元,以及設置無障礙空間裝潢費、增購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撫慰金400萬元等,另外張生父母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校方針對張生父母指控表示,國際游泳總會雖訂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旦規定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規格,並非對一般教學用游泳池作強制規範,而且張生跳水時是否達1.35公尺也無從得知。另外依據新北市教育局的「新北市立○○高中學生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所載,測量學校游泳池最淺處深度為 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校方指出,該場地游泳池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均無事故發生,當天出事是因為張生未用正確姿勢入水,才導致事故發生,且是任何人均無法預期的突發意外,不可歸責學校場地及水深因素。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然有規定公務員若因「故意違背」對於第3人執行之職務,至第3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而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所以不是用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另外,張生父母指控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經法官判決,張生父母敗訴,可上訴。
小編過勞案一審判決出爐 金山區公所將賠373萬元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聘任的小編陳嘉緯2020年8月疑過勞猝死,陳的父母向金山區公所請求國賠,新北市政府去年4月決議拒絕賠償。陳的父親陳國煌去年5月向基隆地院提出國賠訴訟,8月底地院宣判,金山區公所應給付共373萬餘元。根據基隆地方法院8月30日的宣判主文,金山區公所應給付原告陳國煌新台幣104萬5545元,以及自去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另外,也應給付原告陳嘉緯母親江麗紅269萬1752元,以及自去年1月1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陳國煌表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將於14日上午10時30分,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屆時他將出面說明這一路以來的想法。陳嘉緯是在2017年11月起,以祕書室課員職務代理人名義,擔任金山區公所新聞聯絡人兼新媒體小組長,負責新聞聯繫、首長行程紀錄,也與各課室職員經營社群。但在2020年8月猝死於家中,得年29歲。事發後,監察院2021年調查報告中指出,陳嘉緯過世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數均超過80小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專業醫師都認為符合「職業上的工作負荷」造成心臟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為此,陳嘉緯的父母2022年1月,在律師陪同下,到金山區公所遞送國家賠償申請書,求償新台幣836萬2739元。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經審議,於4月拒絕賠償。
基泰建設害大直民宅塌陷 北市法務局補助律師費助提告
基泰建設公司7日晚間因施工問題,造成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建築物下陷事故,引發國人關注,台北市長蔣萬安昨晚立即前往視察,並組成跨局處專案小組提供受害住戶相關服務;對此,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今(8)日表示,北市府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表示,北市府已依「台北市重大災害法律扶助作業要點」啟動重大災害法律扶助機制,刻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並協助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程序。他說,後續如獲受害住戶同意,將由律師團協助向基泰建設訴請損害賠償等,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指出,北市府建管處會積極協助受害住戶,依「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本案之前曾有住戶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只是該案當時依上開規則,建商於開工前已進行現況鑑定。他指出,當時基泰建設及其監造方及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認為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及非屬施工損害,依規定即可繼續施工,都發局不予列管。連堂凱強調,後續經釐清如相關公務人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有疏失,民眾得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另外,台北市建管處長虞積學表示,基泰建設及福益營造於大直街94巷3弄工地違反建築法部分,已勒令停工並處起、承、監造人各新臺幣9萬元,共計27萬元罰鍰處分。針對該公司於台北市所有建築工地,共7處(含大直街案),亦同步發函勒令停工,啟動安檢。
山東男涉投毒被執行死刑「27年後逆轉無罪」 家屬痛心申請國賠…法院1理由駁回
一個錯誤判決,害的是一整個家庭!中國山東省臨猗縣有一名男子,因涉嫌投毒導致5人中毒,在1960年被判死刑並處決,然而過了27年案情逆轉改判無罪,家屬心痛申請國賠,沒想到屢屢遭到拒絕,令人心寒。據《紅星新聞》報導,男子劉忠武出生於1929年3月17日,被指控1960年3月17日晚上因不滿被撤銷公共食堂軍需官職位,攜帶農藥投入水缸中,導致5名社員飲水中毒,所幸經過急救才脫離險境。在同年7月10日被以投毒罪判死刑,8月29日執行。劉忠武的兒子劉青水痛訴,父親被判死刑時自己只有4歲,家裡還有1歲多的弟弟、10歲的大姊和7歲的二姐4個孩子,死刑執行後12天,爺爺因為悲傷過度過世,母親和奶奶帶著4個孩子背井離鄉。由於父親被判刑,他雖然成績優異,但不能繼續念高中,弟弟也受到牽連,考中等職業學校遲遲不能錄取。法院駁回國賠申請。(圖/翻攝自紅星新聞)當時村裡有人認為父親是被冤枉的,因為沒有人中毒,劉青水便開始向相關部門申訴,直到1981年法院對該案復查,1987年判決稱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判決不當,改判劉忠武無罪,但人死無法復生,這個錯誤給他們的家庭帶來巨大災變。劉青水2021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法院駁回申請,理由是該案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尚未施行,法律不溯及既往,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隨後其他法院也用相同的原因駁回賠償申請。但是他不放棄,目前仍繼續向相關法院反映情況,希望可以替父親討回公道。
八仙塵爆釀嚴重死傷!5死者父母求國賠遭駁回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5年八仙樂園塵爆意外造成多人死傷,其中5名死者的父母共同提告,對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及二審認定事故是因彩色派對的活動及設計不當等,非觀光局等怠於行使職務,駁回其聲請,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認定就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行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均有怠於執行其監督職務。倘該等機關事前已知悉系爭派對之舉行及其危險性,則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於系爭派對舉辦前,未盡監督考核職務,容任該派對舉行,致參加派對之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燃爆之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系爭塵爆,則該等機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無相當因果關係?即滋疑義。此外,八仙公司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之使用用途與其實際用途是否不符?新北市政府是否疏未依其實際使用用途辦理消防安檢?又倘系爭派對舉辦及其危險性應為新北市政府事前知悉或得預見,則其身為地方主管機關,對八仙公司甫於派對舉辦前之2015年6月18日進行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是否足以因應多數民眾於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盡其監督義務?自予釐清。另,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而有汙染環境與引發燃爆可能性爭議,為原審所認定,且國外已有多起粉塵爆炸案例,及於中學課本案例教學、內政部消防署2014年之案例宣導及消防專業用書「火災學」均已提及粉塵爆炸之危險性等證據資料,則內政部消防署能否對室外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行為可能造成爆炸能否諉稱不可預見?並對是否將之公告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亦非無疑。八仙塵爆案導因呂忠吉在2015年6月27日,以他經營的玩色創意公司名義,租用新北市八仙樂園內一處無水的戲水池舉辦「彩色派對」,他擔任活動的總指揮、總負責人,負責派對的企劃及行銷、活動進行流程、現場場控等事宜。活動現場噴灑大量色粉,被舞台高溫燈具引燃,隨著粉塵顆粒瞬間在派對現場蔓延,但呂忠吉未告知現場人員噴灑的色粉有發生塵爆的危險,也未防止其發生採取必要措施隔離色粉及電腦燈,他因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意外,當晚7點逕自離開舞台,不料大量色粉被舞台高溫燈具引燃,造成486人傷亡。2018年最高法院將呂忠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滿貫」刑度有期徒刑5年定讞,他入監服刑後已出獄
22歲空軍士兵昏迷成植物人隔年離世 父母提告中隊長等5人結果出爐
一名空軍雷達第六中隊的蘇姓食勤兵,3年前因昏迷而成植物人,前年逝世並捐出眼角膜,蘇姓父母認為軍中延遲送醫,導致兒子成植物人於隔年4月20日過世,因此對吳姓中隊長等5人提告過失致死罪。蘇男父母指出,蘇男在2019年1月9日到空軍雷達某中隊擔任食勤兵,2020年1月4日的凌晨5點20分,在LINE的食勤兵群組中表示身體不適,潘姓分隊長6點51分時前往蘇男寢室,並告知蘇男在寢室休息,7點11分離開,未尋求醫護幫助。在10點30分時被姜姓同胞發現跪坐在寢室門口,李姓副中隊長未聯繫救護車,反而由潘姓分隊長駕車前往台大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就醫。蘇男父母認為,潘姓分隊長並無醫療專業知識,向李姓副中隊長表示「尚無需就醫」,而江姓士官長、吳姓中隊長、郭姓輔導長、李姓副中隊長均聽取錯誤判斷,導致兒子過了6小時後,才於10點30分被姜姓同袍發現跌坐在寢室門口,卻只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11點31分時才抵達醫院,蘇男父母認為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抵達前蘇男已無生命跡象,經急救恢復自主循環,卻因為嚴重缺氧性腦病變合併腦幹功能受損及呼吸衰竭。父母懷疑兒子被軍方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而造成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縱使無不當管教,也沒有妥善管控藥物,而軍方沒有提供相關緊急救護安全、衛生防護措施,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請求空軍司令部賠償父親353萬餘元、母親390萬餘元。潘姓分隊長表示,案發當天進入蘇的寢室,發現他躺在床上,身穿內衣、運動褲且臉色不佳,便請他躺下,當時蘇也僅表示頭暈四肢無力且經量體溫為36.1度,也回報給李姓副中隊長。李姓副中隊長表示,案發當日潘姓分隊長表示蘇兵可正常回答,無發燒情況,加上江姓士官長回報也說,蘇兵躺在下舖,可以正常呼吸,眼睛是打開的,經檢視身體也沒察覺有受傷處,被發現倒在門口,沒有叫救護車是因為醫院距離基地有17至18公里,自行開車可節省等待時間。蘇男在空軍擔任食勤兵,因身體不適倒在軍中寢室。(示意圖/pixabay)吳姓中隊長表示,案發當天自己排班休假,由李姓副中隊長擔任留守官,得知蘇姓上兵身體不適訊息,有交代要持續報告,但再次獲知訊息已經是蘇兵送醫搶救,他也立刻趕往醫院了解狀況。後來聽同仁說,當日約10時許,姜姓下士經寢室時,聽到巨響,進入才發現蘇兵呈現半跪姿,不清楚當天為何沒有叫救護車。郭姓輔導長表示,事發當天休假,不清楚蘇兵身體不適情況,事後才知道單位沒有配附救護車及醫療人員,不清楚當天事發時為何不叫救護車。空軍司令部指出,當天蘇表示四肢無力,並無其他異狀,潘、李的處置沒有疏失或延誤治療,且自行送醫車程也沒有耗時較長,認為蘇心肺功能停止、急性腎衰竭與潘、李沒有因果關係;案發時也無法令規定營區應提供何種安全衛生機具及措施,請求駁回訴訟。檢察官根據官兵訪談紀錄,發現蘇姓上兵有憂鬱傾向、學習緩慢、個性木訥內向狀況,且在擔任食勤兵時,常裝忙或將食物故意煮焦,蘇男父母也曾至部隊了解過情況,但仍讓蘇男繼續服役,因蘇男有憂鬱傾向,潘姓分隊長曾致電給蘇男父母,希望能請他們開導蘇男,讓他利用公餘時間去鄰近大學進修。經查蘇姓上兵死亡原因為「心因性猝止導致心因性休克、中樞神經休克」而自然死亡,因此被告5人實難預見被害人因為此病症導致死亡,且吳姓中隊長也積極指示李等人進行處理協助送醫,難認5人有何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而自行送醫車程約24分鐘,沒有比一般用路人預估的車程時間長,又案發時沒有明文規範第六中隊醫務人員編制、緊急救護醫療,難認軍方緊急救護及後送作為有違規之處,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10日內可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