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布13名外逃要犯 兆豐銀前董座梁成金等人護照遭通知註銷
最高檢察署鎖定 13 名外逃要犯名單,包括前兆豐銀行董事長梁成金等 13 人,皆依法通知廢止並註銷護照,落實刑罰執行,確保司法威信。梁因超貸,造成交通銀行 8 億餘元呆帳,判刑2年確定,潛逃美國洛杉磯未歸。13名要犯名單如下:1.何存秀,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 17 年 10 月確定,擔任岡山鎮民代表會主席與鎮長配合,收取工程回扣款,判決沒收犯罪所得 462 萬 808 元,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後出境至廈門。2.施宜璋,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 16 年 4 月確定,聚眾鬥毆共同殺害被害人 1 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 澳門。3.李百洋,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8 月確定,與共犯多人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扣案麻黃鹼(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逾 100 公斤,戕害國民身心健 康甚鉅,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後出境至東京。4.林育震,運輸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4 月確定,以搭乘 高鐵方式運輸毒品,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573.64 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997.74 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成都。5.莊錦池,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確定,自越南非法運 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 12 塊(合計淨重 4,217.15 公克)入境我國, 莊錦池後出境至澳門。6.張家銘,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10 月確定,2012年間上櫃公司「普格科技」以假交易方式灌水營收美化財報,被告收取 報酬,介紹廠商客戶與普格公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並藉機拉抬股價,判決沒收犯罪所得 3 億 6,166 萬 3,564 元, 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香港。7.倪忠安,結夥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確定,與同夥多次以強暴脅 迫方法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強迫被害人交付財物或簽立票據等,被害人共 4 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中國大陸。8.羅自宏,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 6 月確定,夜間侵入獨 居女子之住處,性侵被害人後強盜其財物,嚴重危害被害人居家安全, 使被害人身心受創,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緬甸。9.賴彥翰,殺人、組織犯罪等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 2 月確定,被告為竹聯幫孝堂天母分會副會長,與該不法幫派會長、成員深夜在天母市區公然糾集少年幫眾,持利刃各式器械砍殺被害人 1 人 45 刀,對社會 治安及人心安定影響至鉅,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香港。10.顏定豐,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確定,與共犯僅因細故持改 造手槍殺害被害人 1 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香港。11.陳長義,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確定,與高雄市立英明國中校長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決沒收犯罪所得 178 萬 7,440 元,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後出境至中國大陸。12.蕭宸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確定,以網路交友 對不特定女子詐取金錢之詐騙集團機房負責人,被害人多達 21 人, 不法利得計 1,400 餘萬元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柬 埔寨。13.梁成金,背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確定,通緝逾 10 年之兆豐銀 行前董事長梁成金涉超貸,造成交通銀行 8 億餘元呆帳損失,危害社 會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洛杉磯。以上是檢察機關鎖定第二波 13 名外逃要犯、通知註銷護照名單 。至於朱國榮涉犯重大經濟犯罪,棄保 5 億多元,6 案通緝中,未扣案 犯罪所得 1 億多元,臺北地檢署依職權審查後,已通知廢止並註 銷其護照。高等檢察署 2024年 2 月 6 日函請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朱國榮護照。最高檢察署 2024年 2 月 17 日函請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儘速緝捕其到案。
毒蟲脅迫檳榔攤女店員吸毒 性侵還洗劫財物 一審遭判18年
屏東一名有毒品前科的楊姓男子,去年4月間到檳榔攤向熟識的女店員借廁所,卻在裡面吸毒,又藉故呼喊女店員前來,竟持空氣槍威脅,逼迫女店員吸毒,又強制與她發生性行為得逞,事後還洗劫店內周轉金8500元後揚長而去,行徑非常可惡,警方逮人後檢方偵結起訴,案件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強盜性侵、脅迫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等罪嫌,合併判處18年徒刑,可上訴。楊姓男子去年3月結識屏東市某檳榔攤女店員後,就時不時到檳榔攤騷擾女店員,還會伸手要錢,去年4月間凌晨時分,楊男又到檳榔攤找女店員,他藉口借廁所,其實是在裡面吸毒,隨後又持預藏空氣槍脅迫女店員吸毒,並強迫她在廁所發生性行為,離去時還搶走店內的8500元周轉金。警方循線將楊男逮捕,檢警偵辦後發現空氣槍並不具殺傷力,但根據被害人傷勢、現場監視器影像及周邊事證認定,楊男的確以空氣槍抵住女店員身體多處部位,還拿出彈殼示威並出言恐嚇,明顯以暴力方式強迫對方吸食毒品又性侵,因此依強盜性侵罪等提起公訴。楊姓男子則矢口否認,還指檳榔攤女店員有毒品前科,他是向對方索討欠款,沒有強迫女店員吸毒及性侵等情事,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犯後態度不佳,自身又有毒品、強盜取財等前科,27日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14年、以脅迫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10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
潮州惡狼「連搶2女還逼口交」 開庭狂打悲情牌…遭法官重判刑期曝光
屏東潮州鎮一名羅姓男子去年1月因缺錢花用,竟於某國小旁持刀抵住一名落單女性脖子後搶走1000元,同年2月又以類似手法在火車站附近強押另名女子至偏僻空地,並在搶走600元後強逼對方口交,過程中還刀割後頸、痛毆嘗試逃跑的受害女子。最高法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罪、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羅男合併刑期20年定讞。羅男於審理時辯稱,他在國小旁搶劫時雖拿到被害人的千元大鈔,但在對方苦口婆心與他懇談、詢問有沒有困難後,頓時感到非常懊悔,主動把鈔票還給女子,不過對方可能出於憐憫,又把鈔票塞給他,認為自己有情堪憫恕之處,請求法官減刑。至於火車站搶劫性侵,羅男則稱其父母都吸毒,兒時記憶都是爸媽吵架、互砍畫面,7歲又遇奪走父母及弟弟生命、害他腦損傷且長年頭痛和情緒不穩的車禍。但過去因欠缺關愛而吸毒的情形已在勒戒後戒除,且自己雖曾有酒駕、詐欺入獄服刑紀錄,但沒強盜、性侵前科,希望法官從輕量刑。然而,羅男一個月內2度犯案,又選擇落單女性搶劫甚至性侵,令法官認其恃強凌弱、動機惡劣,且犯案地點位在國小、車站附近,造成當地人心惶惶,再審酌羅男搶奪財物不多、與未遭性侵的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一、二審均依強盜強制性交罪、攜帶凶器強盜罪判合併刑期20年;最後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
債務引發怒火痛毆女友又囚報廢車性侵 暴力男下場曝光
張姓工人去年9月14日凌晨約女友到新北市汐止一處KTV唱歌飲酒,期間因債務發生口角,張抓住女友的頸部並出手毆打,導致女友頭、頸挫傷,眼眶瘀血,再騎車將女友載到山區,扒光身上衣物,用繩索、束帶綑綁女友手腳,囚禁在一處報廢小客車內性侵,經過一整天拘禁後女友自行脫困,士林地院法官痛批手法駭人聽聞,依強盜強制性交、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張男為了債務及感情糾紛,與女友發生爭執,在KTV包廂內動手毆打,逼問手機密碼,查看其中的對話內容,凌晨4時許,佯稱要送女友回家,騎車撘載女友到人煙罕至的山區,綑綁女友手腳,用膠帶封住嘴部,強行褪去女友衣物並性侵。張犯案後並未罷休,竟持續將女友困在報廢小客車內,自行騎車離開,直到隔天的凌晨,再返回報廢小客車查看,並餵女友喝水,仍未將她鬆綁,直到15日上午11時女友自行脫困並報警。判決指出,張男強盜女友身上財物,並以綑綁、膠帶封嘴等激烈手段,犯下強制性交罪行,對於女友造成心靈的創傷甚為嚴重,至今未取得諒解,犯罪行徑駭人聽聞,足以引起一般人莫大恐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被搶錢+白嫖…越南妹崩潰報警 金融圈金童辯「她身材不好」下場慘
曾在銀行上班的王姓男子,去年9月到南港區一間個人工作室買春,竟持刀架在越南籍女子脖子上,逼迫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又嗆自己是警察,越南女子賣淫沒繳稅,可隨即將她送回越南,並搶走4000元現金,士林地院審結,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12年6月,可上訴。30歲王姓男子,國立大學國際企業系畢業,曾在金融界工作,又從事專職股票、期貨投資,前年因嫖妓與小姐起衝突,毆打外籍女子被控妨害自由,檢察官處分緩起訴,並為期1年,去年9月4日,還在緩起訴期間,王尋芳時竟攜帶小刀打算白嫖。越南女子脖子遭利刃架住,不敢反抗,只能任由王男手來腳來,得逞後,王男看到桌上擺放4000元,不顧越南女請求不要拿走,竟恫嚇「妳想死嗎?」、「我是警察高官,妳沒有繳稅,我隨時可以叫人將妳送回越南。」越南女迫於無奈只能讓王男離開。事發後,隔日凌晨越南女子打電話報警,王男辯稱,因小姐身材不好,無法接受,只有與小姐「半套」,並沒有性侵,但檢察官在越南女子的陰道驗出王男的DNA,認定王男說謊,法官認為,已造成越南女子心理難以抹滅的陰影,並依法判刑。
不甘心分手囚女友虐打逼「分手炮」 上訴二審結果大快人心
新北市1名余姓男子(39歲),因為不甘心和女友分手,去年1月底,他到女友住家逼迫女友和他來一場「分手炮」,事後還將女友囚禁,並強迫她解鎖網銀密碼,讓他轉帳取走10萬元,直到女子向舍監求援,才順利逃脫,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將余男判處5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將余男重判11年6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從事電子業的余姓男子和女友交往多時,但2人卻時常發生爭吵,去年1月底,余男主動提出分手,但隔天就反悔,當晚9時許,他來到女友的公司宿舍,持電線、膠帶綑綁女友雙手,並拿走女友手機。隔天凌晨,余男逼女友打分手炮,強行脫光她的衣褲性侵得逞,2人完事後,還毆打女友,強迫對方解除手機內網銀密碼,由轉帳10萬元進到自己個人帳戶。女友為求脫身,先是假意答應會從公司宿舍搬出和余男同居,而余男擔心女友在搬家途中報警,要求女友拿著他的手機開啟視訊功能,全程監控女友一舉一動,待女友返回宿舍後,將他的手機放在房內,轉身向舍監求援,這才安全脫困。新北地院一審認為余男行為,使女友身心受創,犯罪情節重大,而余男犯案後僅坦承傷害、妨害自由犯行,但其餘犯行不但未坦承,更未見其悔意,最後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判刑5年4月。不過案經上訴到二審結果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將余男重判11年6月。可上訴。
民宅行竊嫌錢太少起色心性侵女屋主 逃亡海外21年回台躲過死刑
男子丁冠倫1999年間凌晨攀爬民宅行竊,女屋主被吵醒後,被迫交出身上500元,丁男嫌錢少,竟色心大起、性侵女屋主得逞,觸犯當時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強劫性交罪,丁男犯後潛逃出境,去年新冠疫情期間返台被逮,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最高法院改依《刑法》強盜性交罪判處丁男13年徒刑定讞。丁男被捕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則表示丁男惡行嚴重傷害她和家人,不願再回憶此事、也不想再出庭,希望重判丁男,未來也不要再寄信告訴她相關的事。歷審皆認為丁男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重大,但考量他承認犯行,犯案時只有23歲,且原本觸犯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已廢除,因此改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確定。前科累累的丁男曾犯下多起竊盜案,1999年10月11日凌晨2點到新北市永和區時,見2樓民宅窗戶沒關,先爬上陽台再從窗戶侵入住宅內,被吵醒的女屋主以為是兒子在找東西,丁男連忙勒住女屋主的脖子、再摀住嘴,強制性交得逞,法院審理期間,丁男潛逃出境遭通緝。
女屋主遇強盜「掏500元被嫌少」遭硬上!男逃亡21年 因疫情返台秒被逮
1999年10月11日,當時年僅23歲的丁姓男子闖入一名女子家中想竊取財物,但他嫌女子交出金額太少,竟性侵對方,之後畏罪潛逃國外21年。日前丁男因疫情緣故返台探親,遭航空警察當場緝獲,並移送至士林地院,日前判決結果也出爐,他被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丁男於1999年10月11日凌晨從2樓陽台闖入一名女子家中,意圖翻找財物,但過程中將熟睡的女子吵醒,丁男便上前將女子壓制在地並勒住脖子,逼迫她交出財物,女子因無法抗拒只能交出身上的500元現金,但丁男卻嫌太少沒拿走,隨後強行性侵對方,得逞後逃逸。事後女子報案驗傷,丁男遭起訴,經多次傳喚後都未到庭,法院也於2001年8月16日發佈通緝。直到今年,丁男因疫情返台探親,入境當場遭航警緝獲,隨即被帶回士林地院歸案。法院也詢問被害女子是否願意到庭表示意見,但她表示「整起案件對她和家人造成很大傷害,不願意再回想此事,希望可處被告極刑。」經法院審酌,認為丁男惡性重大,但考量他於逃亡期間身心已受折磨,經緝獲後也坦承犯行,最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丁男13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強姦女學生逃19年 渣男因「血跡」被抓重判13年
在20年前邱瑞文在新竹市性侵16歲女學生,雖然女學生將口中的精液吐在衛生紙上當證物,仍無法將邱男逮捕歸案。直到邱男在新竹縣竹北市的檳榔攤偷竊,警方才透過牆上的血跡,對比出兩案為同一人所為。邱男遭逮後,法院一審判決13年又6個月的徒刑,二審則減刑為13年徒刑,之後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在1999年6月,女學生補習回家後發現電梯內有小孩受困,急忙外出求助,邱男見狀假意協助幫忙,並辯稱需要工具,女學生回家找工具時,邱男尾隨進入,並走到廚房拿刀子,藉此把女學生壓制在地,並自行幫少女脫去衣物撫摸與親吻。女學生哭著哀求不要性侵可給錢,但仍被邱男強迫幫他口交,事後邱男還向女學生拿7千元才離開。女學生把精液吐在衛生紙中,去醫院驗傷、採證,並將衛生紙送至刑事局比對,仍無下文。直到2016年7月,新竹縣發生檳榔攤發生竊案,警方採證時,在檳榔攤遭破壞的鐵皮外側,採集到指紋與血跡,經過比對後發現與邱男指紋卡吻合。邱男遭逮後辯稱是在工作時留下的,而邱男的DNA在去年1月刑事局發現與20年前發生的強盜強姦案的歹徒檢體相符,邱男也在2018年8月再度被逮捕。受審時邱男辯稱當時以3千元與女學生性交易,聲稱20年來渾噩度日,想彌補被害人,期盼法官可以讓他交保並出去賺錢,但法官認定邱男對被害人造成無法抹滅的心靈傷痛,並影響其人格成長,再加上堅決否認犯案與未達成和解,便判邱男13年又6個月徒刑。在2019年2月作成釋字775號解釋,因邱男前案是竊盜罪,而本案是強盜強制性交罪,兩者罪名、性質皆不同,故不可依法加重處分。二審法官認定一審判決有瑕疵,便改判為13年刑期並沒收7000元非法所得,之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