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範圍外取締超速不罰?民提告拚翻案 大法庭裁定「仍可開罰」
許姓民眾3年前開車超速遭罰1800元,許跑回員警測速現場查看,認為員警沒有在測速取締標誌的法定範圍內執行測速,提告請求撤銷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24日作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警方沒有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仍然可對許的超速行為予以裁罰。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多,許姓民眾開車行經行車速限每小時60公里的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遭員警以未位於距測速取締標誌100至300公尺範圍內的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警方認定許開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開單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許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案經上訴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本案的爭議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速限取締執法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但員警若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對違規者開罰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定測速執法距離規定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這是規範舉發合法的程序要件,與汽車駕駛人違反速限規定行為的實體上,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判斷無關。大法庭裁定,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已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於300至1000公尺,明顯設置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後,不因執法人員使用的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就認為舉發不合法,就不能予以裁罰。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狼師復職1/行政法院幫狼師開後門? 8個月空窗期嚇壞教育界
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是司法院長許宗力和前任秘書長呂太郎等司法高層的重要政績,卻驚傳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2021年)5月7日做出的裁定,疑似替校園狼師打開復職後門,引發教育界和婦幼團體震撼,雖然立法院今年1月5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但修法前的空窗期是否已讓狼師趁虛而入、重返校園,仍讓人憂心忡忡。據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法》本來只規定學校性平調查小組「部分」成員得外聘校外人士擔任,不過有些學校礙於規模、同事情誼或有迴避必要,因此「全部」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導致許多被學校性平小組認定為狼師者,抓住這個法律漏洞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復職,教育部和立法院遂在2018年12月7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2018年12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教育部和立法院的原意,認為既然《性別平等教育法》有立法疏失,因此修法規定在2018年12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調查小組成員也能一部或全部外聘,不料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吳明鴻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庭,去年5月7日做出「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竟認定這次《性平法》的修法未明文規定能溯及既往。校園安全問題受到各界關注,不料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替狼師回任打開後門。(圖/報系資料照)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指出,根據立法院公報所載,修法的立法理由沒提到是否溯及適用,也沒說明清楚基於何種「極為重要公益之必要」,而須適用在修法前已完成調查程序的案件,換句話說,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認為,他們看不出來溯及既往具有重要公益性!還說這是大法庭基於合憲性解釋,因此裁定修法前所作的解聘處分,不能溯及既往。對此,不少法界人士覺得十分詫異,認為教育部和立法院在法條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2018年12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等文字,不就是要求溯及既往嗎?另外,為避免狼師回任、減少受害學生恐慌,所以修法填補立法疏漏,難道不是重要公益?如果修法防堵狼師不是重要公益,什麼才是重要公益呢?難道縱放狼師才是重要公益?為了修補漏洞,教育部和立法院又緊急修法,趕在1月5日火速三讀通過修正案,在《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裡,將學校性平調查小組可全部外聘納入法條,明文規定可溯及既往,避免狼師回復教職,不過從最高行政法院去年(2021年)5月7日做出裁定後,到今年1月5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之間有8個月空窗期,如何避免狼師趁虛而入,仍讓教育界如臨大敵。立法院院會通過《性平法》修正案,但兩度修法產生空窗期,引發狼師回任疑慮。(圖/翻攝畫面)
狼師復職2/襲胸、摸大腿被解聘還想回任 破窗效應引發校園恐慌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裁定,教育部和立法院2018年修法,全由外聘委員組成的性平小組拒讓狼師回任一事不能溯及既往,初步統計至少有10餘件狼師案,恐怕會以「性平小組組成不合法,因此解聘案也無效」為由,意圖申請回到校園。其中有兩件案子引起法界議論,一件是台中某國小王姓狼師要小學女生坐在他大腿上,被他多次摸胸與大腿;另一件則是中部某女高中生被狼師開車熊抱,兩案皆受到大法庭的裁定影響,遭判決撤銷解聘或停聘處分確定,2狼師恐將復職、補薪。兩件狼師案中,情節較嚴重的是台中某國小王姓狼師案,他在2015年間,被3名女學生檢舉涉嫌性騷擾,指控他會藉機摸胸,還要學生坐在他的大腿上。一位小學女生指出,王男曾在課業輔導時,把手從她的衣服下襬處伸進內衣裡摸胸部,還會摸大腿內側,另位小學女生則說王男利用放學後訓練劈腿動作時,趁機觸碰她的胸部外緣,還會利用課輔機會,要她坐在他的大腿上,第3個女學生一樣控訴他把手伸進內衣裡面摸胸部。另一件中部某高中女學生遭狼師熊抱案,則發生在2014年1月間,當時狼師以私人轎車載女學生到外地,趁機在駕駛座內抱住女學生,兩人在臉書上還疑似有私密對話互動,事後女學生產生強大情緒反應,同學和其他老師發現她表現出自責、撕手皮、焦躁、臭臉、哭泣和學測成績不佳,校方認定女學生遭受狼師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的言辭或行為,導致影響人格尊嚴、學習的機會或表現。上述2案皆被學校的性平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其中第1案情節最嚴重,王姓狼師予以解聘,第2案則決議2年不得聘為教師,2個狼師不服,各自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改打行政官司,要求復聘為教師,不料2案皆受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5月7日做出「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影響,改遭狼師勝訴確定,甚至可望復職。教育部眼見修法緩不濟急,擔心產生破窗效應,去年7月火速發函各級縣市政府和教育局,強調還在程序進行中案件,不予復聘,還未遭撤銷案件及調查結果尚未出爐者,另組調查小組處理。此外,教育部和立法院還火速修法,今年年5日再次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這次修法強化立法理由,以及回溯條款的高度正當公益性,希望能防堵狼師重返校園,不讓學生受到傷害。教育部為避免《性平法》「狼師條款」產生空窗期,曾發函要求各級學校不要復聘狼師。(圖/焦正德攝)
雙龍搶珠2/同婚過不了、通姦罪廢不掉 大法官當白手套代勞
回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73年來的歷史,一般認為近年來有兩號釋憲文對家庭結構造成重大影響,分別是2017年5月24日公布同婚合法化的釋字748號解釋,以及2020年5月29日宣告通姦除罪化的釋字791號。最特別的是,這兩號釋憲文都曾違反社會多數民意。不少資深司法官認為,執政的民進黨不直接透過立法院的絕對優勢修法,竟然由大法官以違反人權為由、出面宣告相關法律違憲,究竟是大法官撈過界,還是體諒立委礙於選民壓力不敢直接修法,堪稱民主國家奇觀。以同婚為例,根據民進黨政府2020年自己做的民調顯示,近5成3的民調認同,不過在最接近釋憲當下的公投民意,也就是2018年公投第14案中,針對同性伴侶結婚是否適用民法,與異性戀婚姻有相同權利一事。不同意票達694萬9697票,遠超過同意的338萬2286票達兩倍之多,顯示絕大多數民意對同婚持保留態度。至於通姦罪的除罪化問題,根據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2020年3月31日在通姦罪釋憲案言詞辯論時表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顯示強大民意認為應該維持通姦罪,不過大法官還是宣告通姦罪違憲,立法院直到2021年5月31日才三讀通過刪除通姦罪相關的《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條文,以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只能算是狗尾續貂。支持通姦除罪化的社團到司法院前陳情示威,大法官會議後來宣告通姦罪違憲。(圖/報系資料庫)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同婚合法化、通姦罪該不該廢,這是執政當局的立法政策問題,能否無限上綱到基本人權層次,有很大爭議,就像《民法》也反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可是回教國家承認多妻,基督教國家則承認一夫一妻,難道能說穆斯林不重視基本人權,基督教國家統統人權至上?那百餘年來積極向外擴張、欺負弱小民族的帝國主義者,難道不是多為基督教國家嗎?除了大法官撈過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也不遑多讓,去年5月7日做出「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認定《兩性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的狼師調查小組外聘條款不能溯及既往,這個裁定讓教育界和婦幼團體相當緊張。因為據傳有被解聘的狼師試圖以「調查小組組成不合法、解聘案無效」的理由申請重返校園,立法院遂緊急在今年1月5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在《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裡,將學校性平調查小組成員可全部外聘納入法條,且能溯及既往,以此圍堵狼師復職。朝野立委透露,2018年修正《性平法》時,擔心先前的法條沒明確規定性平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可一部或全部外聘,因此特別增訂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不料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無法溯及既往,無奈之下,只好再度修法。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性平法》規定的調查小組外聘條款不能溯及既往,立法院被迫修法以免狼師復職。(圖/李宗明攝、翻攝自國會頻道)
黨職併公職時效號角響起 10月1日行政大法庭說了算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對於領有「黨職併公職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的軍公教人員,疑因投票立場問題,成為優先改革對象,立法院通過黨職條例,規定2017年5月10日起1年內,須返還溢領退休金,不料銓敘部逾期追討、引發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本案,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預定10月1日宣示裁定。銓敘部遲延追討黨職併公職退休金,陸續遭各級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去年初有媒體粗估共2億1932萬元免還。法界人士私下指出,依現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結構,裁定結果不言可喻,因此銓敘部雖時效逾期仍能追討的贏面較大最高行第四庭提請審議的本案當事人為謝姓公務員,從1978年8月至1991年1月參加救國團,共12年6個月,退休時,銓敘部採認可合併公務員年資,及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年金改革後,經重行核計,南投縣政府命救國團返還謝溢領金額共97萬9726元。救國團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遲至2018年5月21日送達追討函文,已逾1年期限,認定追繳違法,判救國團勝訴。銓敘部上訴後,最高行第四庭認為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審理黨職條例規定的「1年」追討時間,究為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或訓示規定。
17億討嘸5/Uber勝訴表明不繳罰金 案交北市就等柯P表態
Uber因違規載客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連續開罰,罰金高達17億7千萬,Uber原來拒繳,但今年6月態度軟化,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會在明年9月前繳清罰金,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年9月根據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裁罰單位不屬於公路總局,應為台北市政府,判決Uber勝訴。Uber進而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停止執行繳交罰金,等同表明不繳罰金。公路總局因官司敗訴,最後自執行署撤回對Uber的所有罰金,上月陸續將案件移由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進行裁決。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統一見解對目前還在審理的案件有拘束力,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為其他案件也同樣會遭到敗訴的命運,所以同意Uber停止執行的聲請,在上月中旬將196件裁罰案從行政執行署全數撤回,公路總局對Uber17億7千萬元的罰金追討計畫也宣告終止。行政執行署有史以來的第1樁境外電商追討罰金案,最後是以Uber曾口頭答應要分期付款作收,根本沒有半毛錢進入國庫,嚴格講起來,算是任務失敗。交通部官員則透露,公路總局已收到2件敗訴定讞的判決,分別在10月間移送給台北市交通局進行裁罰,交通局可以根據Uber未經核准申請就從事計程車運輸業的行為,做10萬元至2500萬元的處罰,但柯P主政的台北市交通局是否會開罰?Uber未來是否會依照主管機關的裁罰繳交罰金,都值得拭目以待。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副處長尚錦堂表示,將在收到Uber相關案件後儘快依法處理。Uber公關總監潘瑞蓮表示,目前公司對此部分沒有說明。